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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试行标准出炉,速度围观!

2017-05-23 南充日报

  5月22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南充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用电价格日前出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核定为公交车0.34元/千瓦时、出租车0.60元/千瓦时、其他社会车辆0.70元/千瓦时。




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要明码标价


  《南充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016—2020)》(简称《规划》)于今年2月由市政府正式印发。


 《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市市域私人乘用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1.2万辆(其中中心城区9000辆)、中心城区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保有量分别为300辆、240辆。全市私人乘用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规模不低于1.2万个(中心城区不低于9000个),公用充电桩规模不低于1325个(中心城区不低于1125个,中心城区公共快速充电桩不低于225个),中心城区公交专用充电桩规模不低于300个、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桩规模不低于30个、物流专用充电设施不低于6处。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做好新能源汽车试点配套工作,根据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并参照毗邻市州价格水平,5月16日,市发改委向各县(市、区)发改局下发《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市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用电价格。


  “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3年。”市发改委资源和环境价格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另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计收充换电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


充换电服务费最高0.70元/千瓦时


  《通知》明确指出,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由市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取得相关许可和资质,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参考省内部分市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核定为公交车0.34元/千瓦时,出租车0.60元/千瓦时,其他社会车辆0.70元/千瓦时。该标准为最高限制价,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记者 刘洋)


图文编辑:董自梅

责任编辑:唐    龙

内容来自南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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