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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今起施行,新增交通违法代码12条!

南充日报 2019-04-06


  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水平,直接决定和反映一个城市的整体品质和综合竞争力。2018年12月7日,《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将开启依法治理城市道路交通的新征程。


  记者发现,《条例》特别对占道施工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体制、公交优先发展、电动车辆管理、停车场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具体情况提供了“一对一”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宋先佐,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交警检查。 记者 梁洪源 摄


立法的必要

符合南充实际、具有南充特色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快速增加,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宋先佐表示,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大量关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强烈期盼开展城市交通管理立法。虽然有关上位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相关上位法面向全国、全省层面,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宏观,难以兼顾南充的具体问题。因此,为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制定一部符合南充实际、具有南充特色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3月正式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工作。


  “为了高质量制定《条例》,我们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原则,成立了由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组。”宋先佐告诉记者,为确保高质量起草《条例》,在立法过程中突出三个“度”:一是突出调查研究的“深度”。先后开展专题调研6次,组织暗访23次,专题研讨16次,梳理问题12类38项,为摸清“家底”、找准“症结”,前期调研用了近一年时间。二是突出听取意见的“广度”。利用《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南充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和南充微报、南充新闻网等新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108条,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和建议65条。三是突出听证论证的“精度”。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私家车车主、公交司机、电动车驾驶人等行政相对人的诉求;组织专家对《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开展了全方位论证。


畅通的标美大道。 记者 梁洪源 摄


立法的特色

“小而精”“创制性”“可操作性”


  宋先佐表示,《条例》共39条,主要调整了一些具体的行为。其中第1至6条规定了立法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第7至28条主要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求和管理主体,规范了占道施工的管理、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电动车辆登记及通行管理,明确了交通事故“快撤快处”机制和警务辅助人员职责等内容。第29至38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39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宋先佐在进一步解读中表示,整部《条例》的立法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小而精”,充分体现南充元素。立法过程中我们不追求制定“大而全”法规,而注重突出法规的“小而精”。《条例》仅有39条,可以说是“短小精干”,虽然《条例》“小”,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特别对占道施工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体制、公交优先发展、电动车辆管理、停车场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具体情况提供了“一对一”的解决方案。


  
二是突出“创制性”,有效填补立法空白。《条例》对上位法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警务辅助人员职责等方面的立法空白进行了填补,特别对电动车辆管理从概念界定、产销管理、上路条件、通行规则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创制性规定,有效填补了上位法在电动车辆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


  
三是突出“可操作性”,注重细化上位法规定。《条例》对上位法较为原则、宏观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规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等方面,通过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对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幅度进行了细化明确,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切合南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立法的亮点

六大亮点 兼顾并解决南充交通具体问题


  “《条例》呈现出‘理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创制电动车辆管理规定、着力解决城区停车难题、引入交通影响评价机制、深化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强化交通管理能力建设’六大亮点,兼顾了南充交通的具体问题并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宋先佐表示。


  宋先佐在解读中说道,《条例》规定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机动车道路的违停处罚,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多头管理”格局,实现“一体化”管理,将从体制层面彻底解决管理脱节、管理失软等难题。并且,《条例》针对我市大量存在的电动车辆,从概念界定、产销管理、上路条件、通行规则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规定,特别规定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则通行,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系列规定有效填补了上位法“空白”,将为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小微车辆”管理难题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条例》加大对占用、挪用停车场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在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周边道路,作出了可以实行夜间性和时段性停车的规定,同时,鼓励开发立体停车空间、开放内部停车资源,为我市解决“停车难”问题提供综合治理方案。


  在引入交通影响评价机制方面,《条例》还充分吸纳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先进理念,确立了交通影响评价机制,规定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依据,避免重大建设项目因“未评先建”造成“永久性”区域交通问题。


  在深化公交优先发展理念方面,《条例》对城市公交的线路规划、站点布局和专用车道作出规定,将推动我市公交体系健康发展;对特种车辆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开绿灯”,将有效提高道路通行资源的利用率。同时,《条例》还对公交车辆进出站“乱象”进行了规范。


  在强化交通管理能力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轻微交通事故“快撤快处”机制,推广运用交通管理的新型科技手段,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同时还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创制性规定。


  “下一步,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将深入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加大《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推动《条例》正确有效实施。”宋先佐说
。(记者 杜杰)



《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

新增交通违法代码12条


  《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2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条例》新增交通违法代码12条,涉及私设道路停车泊位、私设交通指引牌、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以及规范和界定电动车违法行为等方面。


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罚款50元


  2月26日下午6点过,记者于顺庆区涪江路站乘坐2路公共汽车,往高坪区方向,当车辆行驶过高坪区望鹤路口站,驶向下一站鹤鸣花园站时,由于车上乘客多较为拥挤,一名乘客突然发现自己应该在望鹤路口站下车,便要求公共汽车司机靠边停车,由于车辆已经驶离望鹤路口站有一小段距离,并未到达站台,该名公共汽车司机以“车辆不进站不能停车下客”为由拒绝了该名乘客的要求。
  尽管当时该名乘客心存抱怨,但车上绝大部分乘客都表示理解,并且认为“公共汽车司机到站才停车下客是规范的驾驶行为,是对乘客的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负责的表现”。
  记者在《条例》看到,其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共汽车进入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驶离站点时,依次单排行驶。同时,《条例》第32条规定: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进出站点或者在站点以外路段上下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而《条例》中“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新增交通违法代码为“8002”。此外,其他违法行为中,“擅自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的”新增交通违法代码为“8001”;“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新增交通违法代码为“8003”;“擅自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新增交通违法代码为“8004”。


8条新增交通违法代码与电动车有关


  2月27日,记者在市五星花园观察到,骑着各类电动车的人们穿行在车流中,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一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骑行人在车流中“乱窜”,既影响交通,又十分危险。
  《条例》中公布的12条新增交通违法代码中,有8条与电动车违法行为相关。
  这8条违法代码分别是:8005,电动车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8006,电动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8007,电动车污损号牌或者套用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挪用其他号牌的;8008,电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8009,电动车不按照规定路段或者时间通行的;8010,电动车逆向行驶的;8011,电动车超速行驶的;8012,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均会受到“警告,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市辖城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电动车违法行为集中治理活动。从即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交警部门在市辖主城区组织开展交通违法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在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节点布置执法力量,治理影响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从而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记者 杜杰)


内容来自南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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