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跨省打击武汉远成案
强化法律监督意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
—— “武汉远成案”中人民检察院的作用和责任
01
脆弱的民营企业亟需呵护
众所周知,一家民营企业如果摊上刑事案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成了犯罪嫌疑人,这家公司无异于遭遇了灭顶之灾。正因如此,最高领导人明确提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也在多个场合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待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问题在处理上要慎之又慎。
公安机关的错误立案是冤假错案的源头,为避免因此导致的恶果,法律规定了立案监督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的立案行使监督职能,同时,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也为冤假错案的发生设置了一道屏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法〔2004〕196号
第四条 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02
武汉远成被无罪追诉
遗憾的是,在“武汉远成案”中,检察机关一路失守,让这起明显无罪的案件脱离了法治的轨道一路狂奔。
1、立案监督阶段
据了解,从武汉远成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被慈利公安机关错误宣布立案调查、到2020年1月9日移送审查期间,远成公司多次向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检察院主管领导反映案件存在的诸多问题,可惜没有引起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未能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使案件违法立案、违法侦查活动一路绿灯。
2、审查起诉阶段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后,远成公司、辩护律师也先后向检察院陈情。在公安机关明显无权管辖、所指控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下,检察院没有依法及时退卷或作出不起诉决定,让违法行为继续发展,使远成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不仅如此,最后还强行对远成公司作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
由于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审查起诉中的失职,给武汉远成公司造成高达数亿元的直接、间接损失;近千名员工下岗失业;让国家损失几千万的税收收入。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极大地打击了民营企业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03
案件迎来转机
据悉,经过著名法学教授徐昕和本案一众辩护律师与慈利县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慈利县法院也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拟做退案处理,公安机关也做出了积极表态。
目前,作为本案关键一环的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提请立即纠正此案错误的要求仍然没有给予积极回应。我们希望,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能够勇于担当、有所作为,让案件及早回归法治轨道,让武汉远成早日复工复产,让公司的近千名员工早日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安居乐业。
04
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不留憾事
其实,对这样一起在程序上办案机关明显没有管辖权、实体上明显无罪的案件,本不需要多么高深的学问、如何深厚的法学功底,就可以做出正确判断。正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缺位,使得这起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的案件,被弄得是非界限不清。 真诚希望慈利县公检法机关能够依法依规办理此案,不要因一己之私追求小团体利益,在办案中脱离法制轨道,留下憾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法〔2004〕196号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故意违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者由于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