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实施啦,看看钱该怎么赚?
由李克强总理签署的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管理条例一经公布,成为了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焦点。其中,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一、农药登记方面:取消临时登记,农药登记前首先进行试验。
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
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
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二、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实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严格监督规范生产。
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
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三、农药经营方面,“小散乱”无处遁形,违规将受严惩,未来大型连锁经营或成趋势。
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四、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农药减量纳入规划,使用记录纳入法律责任,科学用药、环境保护也纳入监管要求。
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二是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
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