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奶类进口、改版报关委托书、强制BIS认证...5月新规关键字你get了吗?
五一小长假就要来啦!
但一月一度的新规也不会缺席哦
接下来让信保小卫士带着你
看看五月都有那些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新规吧!
北美洲
近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CBP和商务部就电商平台售假和侵权问题在210天内给出解决方案,美国海关的查验率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针对没有贴原产地标识或者品牌侵权高发的产品,诸如鞋子、服装、玩具,儿童用品等。
美国海关针对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都要求在产品上标识产地,如果在中国生产,则要求打“MADE IN CHINA”的标签在产品上。这里特别提醒一下,不仅仅在外箱上,每个产品上都要贴上“MADE IN CHINA”标签。
4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轮毂做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且不对中国涉案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美国商务部将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轮毂颁布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
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708.70.4530、8708.70.4560、8708.70.6030、8708.70.6060、8716.90.5045和8716。90.5059项下的产品以及税号4011.20.1015、4011.20.5020和8708.99.4850项下的部分产品。
鉴于巴西海关不接受提单上GFS为负值 ,因此船公司将对所有提单上出现GFS负值的提单进行更改,更新后的提单总金额不变,GFS将被纳入到海运费里。于2019年4月17日起,将相应的提单退回船公司以换取新的提单。
△MSC通知全文
4月23日,阿根廷生产与劳工部在《官方公报》发布2019年第42号决议,决定终止对原产与中国功率小于等于2500瓦、集尘容量小于等于35升的非智能、非车载专用电动吸尘器的反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508.11.00和8508.19.00。决议自发布之日生效。
中国报关协会发布通告,通告称经海关总署同意,发布新版《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新版报关委托书4月28日起可使用。旧版《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将于今年6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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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外贸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从中国进口奶类及奶类制品至印度港口(包括巧克力及奶制食品及糖果及甜点及牛奶食品制剂及作为原料的牛奶固品)。已有船公司发布相关通知,有涉及这类货物出口至印度的货代货主们,具体情况请向相关船公司咨询。
印度钢铁部颁布了2019年钢铁及钢铁产品2019法案草本。该法案明确了以下6类产品将于2019年4月17号强制BIS认证。目前这6类产品的强制认证已生效。请广大出口企业做好产品出口计划,不要因为该认证导致货物被扣、拍卖,以免造成损失。
由于BIS取证周期较长,信保小卫士在此也提示相关制造商、出口商提前做好认证计划。
△印度新增强制认证6类产品
2019年4月21日报道,据孟加拉央行统计数据,本财年2季度经常账赤字飙升至17亿美元,较1季度增加4忆美元。经常账赤字持续或对外汇储备、核心通胀等宏观经济指标造成压力,并将波及金融领域。建议中国企业、金融机构在与孟加拉过加强经贸合作和业务往来的同时,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4月24日,海关总署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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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
2、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对方AEO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上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3、中国AEO企业向日本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企业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通报给日本进口商,由日本进口商按照日本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日本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4、中国企业从日本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日本发货人的AEO编码。
填写方式为:“国别(地区)代码+AEO企业编码(17位数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中国海关在确认日本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有货出口伊拉克的请注意,这里有两则新规,请大家务必注意,不要因为违反规定,造成货物延误或者其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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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进口的强制性要求:
1、提单应显示商品的实际名称; 因此,“一般货物”作为商品描述不被接受。提单上应显示确切的货物/商品。
2、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方应仅为伊拉克方,不允许是外国当事方。收货人应在伊拉克拥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3、在Umm Qasr港停泊船只后,海关禁止对舱单进行修改。
►关于货物出口伊拉克,企业身申办“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的注意事项:
1、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企业需提交三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工程检验证书,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2、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公司(非石油),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COC或COI),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3、如收货人为民营企业(非国有),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进口许可证,如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则需另外提供合同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对原自贸协定中的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及关税减让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投资等内容进行了升级和修订,并新增了海关合作章节。其中,核心内容是在原自贸协定基础上,进一步大幅提高两国间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
近日,欧洲议会批准了欧盟的新版权法《欧洲版权指令》。根据新法规,谷歌和亚马逊将不得不说明其平台如何对产品进行排名,而Facebook和其他科技公司也要提高各项条款的透明度。
欧盟版权法改革获得欧盟多数成员国的支持,从而扫清了最后一道障碍。对于新版权法,包括法国和德国在内的19个欧盟成员国支持这一改革。
欧洲的监管者选择通过严格的客户认证机制(SCA)解决电商欺诈领域日益复杂的问题,这项即将落地的法规旨在通过强制采用更加统一和严格的认证方式来减少欺诈行为。SCA在整个价值链中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将对卖家的客户付款流程产生直接的和潜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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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外土司资讯微信公众号、中国贸易报微信公众号、海运网微信公众号、中国贸促微信公众号、深圳外贸圈微信公众号、北京玉鼎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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