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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5个真实案例,教您识别非法集资骗局!

信保小卫士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2023-08-31


今天这期内容,由信保小卫士为您总结了5个非法集资的具体案例,帮助大家准确识别非法集资风险,更好地守护自己的“钱袋子”,接着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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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保险代理人集资诈骗案

(一)案情介绍

张某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张某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张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张某某已无力支付本息。几年下来,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二) 案件查处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三)案件评析

近年来,保险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对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少数法制意识淡薄、利欲熏心的保险代理人混迹其中,欺骗消费者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消费者的逐利心理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的张某某恰是利用消费者急功近利、贪图高额收益的心理,从熟人朋友下手,以假乱真,兑付初期利息增进可信度,从而骗取了更多客户的钱财。


(四)防范要点

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熟人的口头宣传和承诺,尤其是高息回报要谨慎;其次要掌握基本的保险常识,具备基本的合同识别能力,必要时和保险公司取得直接联系确认保险合同的真伪,发现可疑之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网站

@rawpixel.com




2

 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白金业务员祝某诈骗案

(一)案情介绍

保险代理人祝某因销售业绩第一,被公司评为精英会会长、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一起投诉。祝某为获取保险销售佣金,向客户承诺高额保单收益,造成巨额亏损,为弥补亏损,其利用客户信任,与30多名客户私下签订理财协议,骗取客户资金。至案发,祝某除偿还被害人370余万元外,实际诈骗被害人资金1012万元。


(二) 案件查处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祝某作为“销售精英”、“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投诉,执业口碑似乎不错,但这些荣誉只是对代理人既往销售业绩的肯定,不是资信证明书,更不是对代理人道德品质的一贯承诺。

      从本案来看,再优秀的代理人也难保唯利是图而触犯法律底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从业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因为熟悉消费者心理和保险公司的运作流程,从而作案手段更为隐蔽、不易被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发现,本案中若非祝某畏罪投案自首,可能会有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更大损失。

(四)防范要点

      消费者要切实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起责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信代理人的身份,不要和代理人个人签订任何私下协议,更不要轻易把资金钱款托付给个人代理人代为理财。


案例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网站

@stockvault.net




3

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04年,梁某筹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梁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作案手段

  梁某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


(三)案件查处

  梁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四)案件警示

“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希望公众不单要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和投资的风险。


案例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4

 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

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1年3月成立了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为本市朝阳区某处。张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的名义,即投资者每投资1.5万元,其中的1万元购买公司万分之零点二的股份,0.5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的玉器,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月返利2100元,6个月后返还1万元本金,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据统计,该公司向北京的于某等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41万元。


(二)作案手段

  张某通过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并签订《增资扩股投资协议书》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案件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件警示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作为股东依法出资设立公司不仅有权分享收益,同时要承担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风险。此案中,承诺股东本金保障,而不需要承担,不符合上述规定,是打着入股的旗号来募集资金。

       其次,不法分子以购买公司股权为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并定期返还本息。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股权交易,其目的就是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广大群众应明确股权交易本身存在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同时区分真实的股权转让和以股权转让为名并承诺高息回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认清犯罪的本质,不要盲目投资,更不要被高息所诱惑。


案例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dribbble.com




5

 私募基金名义非法集资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1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桂某担任南京匹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亿公司)私募顾问、助理私募经理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与他人共同在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华盈国际大厦,以匹亿公司和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理销售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硕华公司)的“精煤1号”等私募基金产品为由,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并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的高额回报,为天津硕华公司向郑某甲、陆某、朱杰等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二)作案手段

  被告人桂某与他人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为由,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并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的高额回报共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案件查处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10日桂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桂某退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桂某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桂某与他人共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维持原判。


(四)案件警示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有如下要求: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6.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在网上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网上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因此,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一定要擦亮眼睛,加强风险意识,认真甄别上述相关信息,再做投资决定。


案例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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