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迟延出运案例分析与风险建议

刘嘉琼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2023-08-31

 SINOSURE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纠纷十分常见,而迟延出运相关纠纷,又是其中较为多发的类型。相关案件买方多以迟出运导致其利益受损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甚至提出反索赔,而出口企业未有充分抗辩材料,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案情介绍

中国家电出口企业A与突尼斯地区买方B签署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A向B出口一批空调,货值金额共计150万美元,采用CIF贸易术语,约定结算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买方指定开证行向A开出一份信用证,并约定了最迟出运日期。


但由于当时海运舱位异常紧缺,A公司一时无法预订合适的船期,已生产完毕的货物未能及时出运,最终出运日期超过了约定日期。货物到港后,B公司反馈因A公司迟延出运,导致其错过空调销售旺季,产生了65万美元的损失,并表示其实际应付款金额仅为85万美元,如A公司不同意该方案,则买方将不提货。而A公司未向买方提供提单正本,且不接受任何扣款,买卖双方前期协商无果。


由于A公司在出运前,已就本案信用证风险及买方商业风险向中国信保进行了投保。因此,在与B公司自行协商无果后,A公司向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通报了案件情况并寻求协助。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接到报案信息及出口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材料后,深入剖析案情,与出口企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rtawatchai07/freepic


存在问题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经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晚于涉案信用证约定的最迟出运日,且涉案信用证目前已失效。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上,A已无法对开证行确立应收账款债权。


另一方面,本案贸易合同约定的贸易术语为CIF,货物海运合同应由A订立。而本案现有材料显示,迟延出运的主要原因为A公司无法及时订舱,未发现其他可归责于买方的情形。本案项下,A确实存在迟延出运的违约行为,但涉案贸易合同未对迟延出运的罚则作出明确约定。


据贸易沟通往来邮件显示,在信用证失效后,买卖双方一直有协商继续出运货物事宜。邮件中,买方表示因A迟延出货,其极有可能错过销售旺季,为尽可能减少损失,买方要求A公司尽快发货。同时,买方也在邮件中明确表示,因A公司迟延出货,A公司应承担涉案货物的滞港费用等损失。据此可见,买方有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也同时保留了对A公司违约责任进行追索的权利。


此外,信用证失效后,A公司曾提出修改信用证,但买方并未同意,买卖双方未就新的结算方式达成一致。据此,货物出运后,买方应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货款,目前并无书面约定。


综合上述情况,在信用证失效后,A与B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虽仍然成立,但买卖双方存在贸易纠纷,B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货款金额以及应采用的结算方式,存在重大争议,A公司的处境异常被动。


解决方案

买卖双方协商谈判期间,涉案货物一直滞留在目的港,随着时间推移,滞港费用不断增加。A公司曾尝试进行转卖,但根据突尼斯当地法律规定,货物转卖需经提单收货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而当时,A公司与B公司因纠纷事宜,关系紧张,B公司拒绝出具同意转卖函件。随后,目的港货代通知A公司,如货物继续滞港,将会被拍卖处理。因此,尽快寻求解决方案,避免货物被拍卖进而导致钱货两失,成为A公司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为最大限度减损,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为A公司客观剖析了买卖双方履约及贸易纠纷情况,A公司认识到自身履约确实存在一定瑕疵,态度从最开始的一概不接受任何扣款要求,转变为客观分析B的各项扣款诉求。剔除B公司的不合理反索赔金额后,A公司提出可按90万美元为和解金额的底线,与买方展开和解谈判。在中国信保海外渠道的协助下,买卖双方最终以92万美元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签署后,B全额支付了和解金额,A向B寄送了提单正本,B公司完成了提货。A公司最大限度回收了货款,避免了钱货两失的最坏局面。


启示与建议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纠纷十分常见,而迟延出运相关纠纷,又是其中较为多发的类型。根据本案处理经验,信保小卫士总结了如下几点建议,供广大出口企业参考适用:

(一)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惯例,每一术语都包含着特定贸易条件,主要包括商品价格构成、交货条件以及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如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采用特定贸易术语,且双方未作出其他特别约定的,则应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相关解释,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销售合同磋商阶段,出口企业应详细理解各项贸易术语的内涵,结合市场、航运等多方影响因素,与买方协商选定合适的贸易术语,并遵照执行,避免违约


(二)明晰违约责任及相应罚则

 部分出口企业对卖方违约责任条款异常“忌讳”,认为设置卖方违约责任条款,将会增加自己的负担。但在贸易实践中,未设置卖方违约责任条款,并不代表着不会发生卖方违约行为;而且在发生迟延发货、质量瑕疵等情况后,因违约责任范围无明确合同依据,买方往往会把所有相关损失都加之于卖方身上,向卖方提出反索赔,导致案情更加复杂,责任更难判断。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销售合同磋商阶段,设置适当的卖方违约责任条款,明晰何种情况下卖方构成违约,并约定构成违约后,如何计算违约金,限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方式,避免买方“漫天要价”,同时也可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提供清晰的合同依据。


(三)书面变更贸易合同

本案信用证失效后,出口企业未与买方就新结算方式协商一致,即安排货物出运,此项操作也是导致出口企业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原因之一。在贸易实践中,如需变更货物明细、商品价格、结算方式、信用期限、交货方式、交货日期等销售合同关键要素,建议出口企业采用书面方式与买方进行确认。如相关业务已在中国信保进行投保,建议出口企业在变更前,与中国信保进行沟通,经中国信保同意后,再行与买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避免影响保险权益。

企业走向世界,信保一路同行!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拍案 | 货款未清,反索赔40万,延时出运惹的祸!

出口企业订舱难!买方以迟出运为由擅自扣款怎么办?

老买家≠零风险,差点儿损失13万美元!

遇到习惯性拖欠货款的买家怎么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