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喜隆多购物中心火灾案刑事判决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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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喜隆多商场火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4)石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被告人及辩护人

      1、被告人刘波,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中控员,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冠华,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陶张明,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夜值经理,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作庄,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人李晓燕,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大学本科文化,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杨庄餐厅总经理,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4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4日我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林,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高峰,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被告人陈衍杰,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大学本科文化,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杨庄餐厅运营经理,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4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国玉,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5、被告人齐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主任,石景山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已于2013年12月30日暂停其人大代表身份),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忠诚,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陶张明、李晓燕、陈衍杰、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程国相,检察员张静、门美子、于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及其辩护人杜冠华,被告人陶张明及其辩护人付作庄,被告人李晓燕及其辩护人王晓林、金高峰,被告人陈衍杰及其辩护人吕国玉、屈子英,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刘忠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杨庄餐厅(以下称”麦当劳杨庄餐厅”)系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号,以下称”喜隆多购物中心”)一层西侧的商铺。2013年10月11日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经灾后测算,该中心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经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00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死亡。

 

    经调查:

    (一)被告人李晓燕作为麦当劳杨庄餐厅的总经理和消防负责人,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员工有效开展消防培训、演练活动,排除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对火灾负有责任。

    (二)被告人陈衍杰作为麦当劳杨庄餐厅值班经理,未按照消防工作要求和麦当劳公司消防应急救援规定组织值班员工进行自救工作,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对火灾负有责任。

    (三)被告人齐某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排查值班人员配备等安全隐患,对火灾负有责任。

    (四)被告人陶张明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当班的夜值经理和防火责任人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对火灾负有责任。

    (五)被告人刘波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中控员,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对火灾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火灾技术分析调查报告、公司制度等书证,证人张某1、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波、陶张明、李晓燕、陈衍杰、齐某的供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值价格认证等鉴定意见,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波、陶张明、李晓燕、陈衍杰、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属情节特别恶劣,提请本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波、陶张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晓燕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麦当劳公司从未告知其要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培训,其不认为自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衍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已尽力组织人员撤离及进行补救工作,但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作为喜隆多广场的总负责人,已尽职尽责,对于具体工作不可能面面俱到。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刘波系自首;2.麦当劳杨庄餐厅与火灾的发生及扩大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3.火灾的蔓延及损失的扩大是由于喜隆多广场内外的多种复杂原因导致,与刘波无关;4.由于喜隆多的规章约束,刘波的工作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无法自主采取相应措施;5.麦当劳餐厅的报警装置曾多次发生误报,刘波在中控主机上显示麦当劳报警,报警后又复位认为是误报属情理之中;6.无前科劣迹,火灾后仍坚守岗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过失。综上,认为刘波不存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陶张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陶张明系自首,积极组织救火,且悔罪,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晓燕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李晓燕不是麦当劳杨庄餐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且没有自主决策的权力。2.起诉书指控李晓燕未组织员工有效开展消防培训活动、排除消防设施安全隐患,与事实不符,(1)李晓燕依照麦当劳公司的管理规定参加和组织员工进行了消防培训活动,并建立了消防小队;(2)李晓燕在其职责和权力范围内排除了消防设施安全隐患;(3)用电源插座给电瓶充电是杨庄餐厅一直以来的做法,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得到领导认可;(4)李晓燕无权决定是否为外送员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提供独立的区域。3.餐厅值班人员已按照培训和演练的内容对火灾进行了扑救。4.火灾系由多种原因引起,其中电瓶电气故障是起火的直接原因,特别是火灾发生还具有偶然因素。5.起诉书认定”情节特别恶劣”依据不足,经济损失是多种与李晓燕无关联的因素造成的。6.李晓燕系自首,且积极配合并要求麦当劳公司赔偿商户经济损失,无前科劣迹。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晓燕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陈衍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陈衍杰涉案情节较轻,火灾原因存在偶然因素,系意外事件;2.火灾发生后,陈衍杰实施了相对积极的处理措施,且其行为合乎常理;3.陈衍杰属过失犯罪,且属初犯、偶犯,犯罪结果多因一果;4.陈衍杰系自首,且麦当劳公司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免除处罚。

    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麦当劳杨庄餐厅应承担主要责任,(1)麦当劳公司对待消防培训流于形式;(2)麦当劳值班人员在火灾初期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并错误将麦当劳区域消防控制器报警系统”复位操作”,是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2.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作为喜隆多的全面管理责任人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案发当晚中控室只有一人值班与本起大火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公诉机关认定齐某”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排查值班人员配备等安全隐患”不客观公正。

 

    四、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杨庄餐厅(以下称”麦当劳杨庄餐厅”)系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号,以下称”喜隆多购物中心”)一层西侧的商铺。2013年10月11日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经灾后测算,该中心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经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死亡。

  

 

     经调查:

    (一)被告人刘波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中控员,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对火灾负有责任。

    (二)被告人陶张明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当班的夜值经理和防火责任人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对火灾负有责任。

    (三)被告人李晓燕作为麦当劳杨庄餐厅的总经理和消防负责人,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员工有效开展消防培训、演练活动,排除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对火灾负有责任。

    (四)被告人陈衍杰作为麦当劳杨庄餐厅值班经理,未按照消防工作要求和麦当劳公司消防应急救援规定组织值班员工进行自救工作,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对火灾负有责任。

    (五)被告人齐某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排查值班人员配备等安全隐患,对火灾负有责任。

 

    五、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技术分析调查报告证明:

    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

    火灾成因为(1)初起阶段未实施有效扑救;(2)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3)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迅速;(4)火场可燃物多;(5)火场发生坍塌。

   2.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北京市政府出具的同意结案回复证明:

    此次火灾起火的直接原因为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

    间接原因为(1)麦当劳杨庄餐厅在发现火情时,未实施有效扑救,致使火灾在初期未得到及时控制;对员工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杨庄餐厅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体系;未按照建筑法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装修施工许可。(2)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长期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固定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发挥有效作用;公司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对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装修竣工验收备案的喜隆多购物广场用于生产经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火灾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3.模拟实验报告及照片复印件证明,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分别进行室内、室外充电实验,过程中均发生短路,并不同程度的产生电火花和烟雾,其烟雾状态与起火当天监控录像反映的现象相似,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因素。

   4.喜隆多购物中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值价格认证报告证明,(1)建筑主体3800平方米过火面积修复估算直接损失284.66万元;(2)建筑物装修、设备7892平方米损失估算值293.25万元;(3)麦当劳314平方米餐厅装修损失共225.49万元;(4)喜隆多购物中心349户商户库存商品损失估算值505.02万元。喜隆多购物中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1308.42万元。

   5.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接(出)警记录及喜隆多购物中心火灾扑救基本情况证明,2013年10月11日2时59分,消防局接马某1报警,火灾地址为苹果园南路13号。后在火灾扑救中,消防局先后调集15个中队、63部消防车、300余名官兵投入火灾扑救,后于11时将火灾扑灭。石景山消防支队参谋长刘洪坤、八大处中队副队长刘洪魁在扑救过程中牺牲。

   6.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喜隆多购物中心起火的情况及麦当劳杨庄餐厅内部被烧毁及提取甜品操作间内铜导线、插线板残骸、电源线、地面碳灰作为痕迹物证的情况。

   7.北京市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碳灰中未检出汽、煤、柴油烧残物。送检的铜导线为二次短路熔痕,电源线熔痕中发现一次短路熔痕。

   8.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录像光盘证明,2013年9月25日18时许,消防支队对喜隆多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安全疏散存在部分问题,消防控制室正常。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喜隆多购物中心系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的国有土地,后出租给北京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改造、扩建。

   10.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出具的关于喜隆多购物中心建设及相关许可的说明证明,2007年4月,区住建委批准喜隆多购物中心装修面积为4400平方米,后北侧进行翻建及扩建,扩建后涉及建筑物总体建筑面积6952平方米,但新增面积无建设装修许可及备案。

   11.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06年2月,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将坐落于苹果园南路13号楼房及场地出租给北京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并全权委托该公司对苹果园南路种子楼(门牌号包括13、15、17、19号商业楼)的全部房产进行经营管理。期限自2006年2月至2026年2月。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日东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的情况,法定代表人为刘某1。

   13.租赁合同证明,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承租北京日东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苹果园南路13-19号建筑物的一层西侧商铺。场地所有权人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杨庄餐厅为该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为黄志强。

   15.麦当劳杨庄餐厅进场条件交接单证明,北京日东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2010年3月10日现场审核合同约定的进场条件。

   1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明,2010年4月29日,麦当劳杨庄餐厅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

   17.麦当劳杨庄餐厅施工图纸证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需要时可连接入大厦报警系统,与大厦报警系统一体,进行集中控制,麦当劳租区内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以方便独立控制,并可调整使之与大厦消防系统一起工作。本系统设计由天花布置定位洒水喷头的位置,在施工时给水管道应按照消防规范进行安装施工并与大厦供水系统连接,由大厦原供水系统供水。

   1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及消防材料平面图证明,2010年3月4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麦当劳杨庄餐厅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19.麦当劳杨庄餐厅组织架构图证明,总经理李晓燕,生产运营经理陈衍杰。餐厅总经理工作职责:安全和保全,确保餐厅具备麦当劳规定的安全措施及工具并维护良好;确保员工经理都受过适当的安全训练;明确并熟知紧急事件处理流程。生产运营经理概述及工作职责:安全和保全,对值班期间发生的所有事件及时进行调查;熟知紧急事项处理流程。

   20.麦当劳公司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2013年1月1日起,李晓燕为麦当劳杨庄餐厅总经理。2013年7月1日起,陈衍杰为生产运营经理。

   21.劳动合同书证明,李晓燕、陈衍杰与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喜隆多购物中心与齐某、陶张明、刘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均在有效期内。

   22.喜隆多购物中心出具的说明及岗位职责证明:

    齐某于2007年8月3日入职,担任主任(商场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包括:全面管理喜隆多商场的各项工作(财务除外),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人事调配,负责所辖各部门负责人的各项具体工作安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等。

    陶张明于2012年8月2日入职,为夜值经理。职责包括:负责公司夜间的防水、防火、防盗、防暴等所有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对当班各部门值班人员进行全面的管理,合理安排、分配工作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刘波于2013年9月16日入职,为消防中控员。职责包括:负责消防设备的值守,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熟悉掌握消防中控室内的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负责消防报警信息的处理及初起火灾的扑救;负责紧急情况下消防设备的启动、停止;上岗后不得从事无关之事。工作要求:无论是火灾报警还是盗窃报警,都必须待现场处理完毕,弄清原因并做好记录后,方可控制屏复位。

   23.麦当劳《安全与保全》手册证明,公司规定:如果闻到物体烧焦的烟味,应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工作并查找烟雾的来源;餐厅内的任何漏洞都可能给员工带来危险状况和意外事故,应给员工培训识别危险状况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方法;确保所有的紧急出口都有标记,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门两侧的通道畅通无阻,所有的门都无需钥匙就可以从内部打开。

   24.麦当劳杨庄餐厅相关制度证明:

    (1)《麦当劳餐厅职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对新进人员进行职前介绍时,由餐厅经理进行餐厅防火安全教育;每月全体经理会议时,对经理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及时学习、贯彻公司布置的培训内容;餐厅义务消防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训练;利用多种方式常年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每年根据情况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2)《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餐厅消防安全规定》规定:餐厅经理为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餐厅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餐厅义务消防队,由经理任组长,成员为全体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义务消防队下设报警组、疏导组、救护组、扑救组、现场保护组,并制定出”紧急应急方案”。防火责任人(餐厅经理)职责包括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

    (3)《餐厅管理组规定》规定:管理组应熟记消防四个能力,其中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禁堵塞封闭;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各餐厅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自检,确保消防疏散出口处于开启状态且不被遮挡。

    (4)《麦当劳餐厅防火检查制度》规定,值班经理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并作为交接班内容之一。

    (5)《火灾控制与疏散预案》规定,发现危险事故后,当班经理首先引导本场所内的客人进行疏散,要迅速用餐厅内的消防器材力争把火控制、扑灭在初级阶段。当班经理应立即通知本单位业主,尽快增加援助人手。当班经理应马上通知上级领导,迅速断开餐厅所有供电,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危难面前最后离开的思想准备。

    (6)《消防疏散预案》规定,若因电路起火或其他原因引起火灾或听到报警器报警后,店长、经理、员工等工作人员应立即投入灭火行动。发生火灾后,由现场值班经理全面负责灭火工作。

    (7)《安全生产制度》规定,餐厅的主要责任人是本餐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餐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制定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按规定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各餐厅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培训进行记录。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重点排查所有电气设备、电源插座等。

    (9)《用电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用电规章制度,在各部门内发生的短路、断路、顶闸、电器失火等事故原因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待查明原因处理完毕方可送电。

    (10)《安全生产措施》规定,紧急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上报餐厅经理、报警,控制现场并组织现场客人疏散。各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指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态严重,应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证明,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26.《喜隆多购物中心灭火和应急预案》证明,店内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为王某1,副指挥长为齐某,下设灭火行动组等六个工作组。该指挥部的职责包括落实本《应急预案》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指挥协调各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迅速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等。消防控制室接警后,问明情况并作好记录,迅速通知现场附近的防损员赶赴现场确认火情,同时应立即向店内领导和消防应急指挥部报告,通知各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火灾后,一分钟内火场附近员工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扑救,三分钟内灭火行动组形成第二灭火力量立即利用各种消防灭火装备进行灭火扑救。

   27.《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证明,消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高度的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值班人员在监控中心不得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8.证人徐某1(杨庄餐厅外送员)的证言证明,着火那天其是白班,电池没充电。甜品站有2个接线板,都在柜台底下的铁架子上,充电没有具体规范,也没人负责。

   29.证人赵某(杨庄餐厅外送员)的证言证明,麦当劳只进行过外卖接单送餐的培训和送外卖路上注意安全的培训,没进行过消防培训。其在杨庄店也没参加过消防演练。其从不在店里给电池充电。

   30.证人张某2(杨庄餐厅外送员)的证言证明,其每天都是22时至次日2时的小夜班,着火当天其1点多离店时还没有着火,当时就剩姓范的外送员了。其给电池充电时看到有个充电器还在充电。

   31.证人王某2(杨庄餐厅外送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10日17时、21时,其先后插了2块电池充电。11日0时许其离店时告诉范某,电池充满了让他帮忙拔下来。其入职后从未做过消防演练和培训。麦当劳的甜品站有2个插线板,谁的电瓶没电了就插上充,谁看见充满了就顺手拔下来,没有具体制度和负责人。餐厅给外送员装了一个架子,就是为了让电池别放的太乱。

   32.证人陈某1(杨庄餐厅外送员组长)的证言证明,其职责不包含消防安全,麦当劳餐厅也从未给外送员进行过消防培训或消防演练。外送员的电动车都是自己的,公司按照新旧程度给补贴。餐厅在甜品站安了2个插线板,还置备了个铁架子用来放电瓶,平时都在此充电。2013年10月10日20时许其下班时充上了1块电瓶,当时铁架子上还有2块王某2的电瓶在充电。电瓶充满电会显示绿灯,一般谁看见谁就给拔下来,没专人负责。其听说2013年夏天喜隆多购物中心不让麦当劳开空调,说是一开空调就冒火花,麦当劳火灾报警区域控制器老报警,经理和员工经常去按复位。

   33.证人范某(杨庄餐厅外送员)的证言证明,插线板是麦当劳提供的,平时没人负责。10月11日0时左右,其将电动车的电瓶插在甜品站操作台下面充电,好像还有4个充电器在充电。2时左右,其外出送餐,回来时看到麦当劳着火了。

   34.证人王某3(杨庄餐厅收银员)的证言证明,10月10日晚,店内共6人值班。11日2时左右其在收银台搞卫生,有个实习学生告诉陈衍杰有糊味,陈衍杰就从经理室出去查看。随后经理室的火警响了,其看到店内南侧卖甜点部位先起黑烟,其就去关电源和报警器。当时西门是锁着的,其拿钥匙把西门打开,店里的人都从西门跑出去了。陈衍杰当时从甜品站出来后向里面喊了一句”着火了,赶紧出去”,就从前门出去了。之后她又绕到西门,其让她打电话报警,她说手机还在经理室,其就用自己的手机报警,并通知经理发生火灾。店里的人都没参与初起火灾的扑救。

   35.证人潘某(杨庄餐厅厨师)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在厨房闻到糊味,跑出来见店里没人,其就从西门跑出去,当时其他人已经在门外了。王某3让其拿个灭火器,但其走到正门时火已经起来了,就没喷。

    36.证人关某(杨庄餐厅清洁人员)的证言证明,大约10月11日2时左右,其在后区干活时,看见前面冒了白烟,然后就从西门跑出去了,其他员工都在一起。当时有人拿着灭火器,但一看火势猛烈就没灭。

   37.证人国某(杨庄餐厅实习生)的证言证明,10月11日3时左右,其与马某1在店门口擦玻璃,马某1闻见有很呛的味道,就去找陈衍杰,后陈衍杰发现味道是从甜品站出来的,并突然从甜品站南侧窗户下冒出一股烟,很快就大了。陈衍杰把店里的人叫出来,其与同事都跑出来就报警了。甜品站每天21时左右就停业了,没专人看管。

    38.证人马某1(杨庄餐厅实习生)的证言证明,其与国某擦玻璃时闻见一种特别呛鼻的气味,就去找陈衍杰,陈衍杰查看后突然在门口喊”着火了,快拉电闸,报警”。其抬头看见甜品站正向外冒白烟。这时国某叫员工一起从侧门跑出去,当时陈衍杰已经在外面了,她是从正门跑出去的。其拨打119报警后,看到甜品站的窗口有火苗窜出来。

   39.证人张某1(北京麦当劳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餐厅总经理负责店内安全、保全系统的落实和执行,店内安全的直接负责人是店长也就是餐厅总经理。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由李晓燕负责。每个餐厅有一个安全夹,里面有相应的消防制度。这些规定公司是以公文的形式发邮件到各个餐厅。

   40.证人芮某(北京麦当劳公司营运部经理、区域经理)的证言证明,安全方面,是建立以餐厅经理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小组,并对员工进行消防和安全之类的培训。除了通往商场的安全出口需要上锁,其他的安全出口都不应上锁,这是消防常识。

   41.证人马某2(北京麦当劳公司营运部营运顾问)的证言证明,其负责杨庄店等9家店的营业业务,安全方面由店经理负责。员工入职时要进行基础技巧的培训,《安全和保全手册》提到的规范是员工必须掌握的,这个学习是由店经理负责。杨庄店在2012年6月至案发期间没有组织过消防演练。麦当劳店内关于消防方面有一个制度夹,会成立一个消防小组,店经理是队长。杨庄餐厅除通往喜隆多商场的出口以外,其他出口在24小时营业期间都不应该锁门。

   42.证人张某3(北京麦当劳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监)的证言证明,公共事务部向各餐厅通过邮件的方式发过安全和消防基本的规章,由各餐厅负责落实。

   43.证人刘某2(曾于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担任杨庄餐厅第一副经理和代理店长)的证言证明,麦当劳在岗前会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其中包括消防方面,主要内容就是店内的消防组织结构,店长是组长,下面还有若干组员。其在杨庄店时组织过消防培训,学习如何使用消防器材等,培训会有记录,培训人和被培训人都要签字。平时区域经理检查营运时会有消防安全的检查,营运经理也会抽查。

   44.证人李某(麦当劳古城餐厅第二副经理)的证言证明,总店对员工及管理人员都会有培训。每个店有专门的训练经理,会对员工进行两小时的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消防、防盗之类的,管理的经理会到总公司先培训。

   45.证人陈某2(麦当劳莲石东路餐厅店长)的证言证明,消防制度由公司制定,通过邮箱发到各个店里,还有纸质的训练手册。店里的管理组负责员工的培训,都是通过训练手册和电子课件进行学习。

   46.证人鞠某(2012年7月至案发时任杨庄餐厅品牌服务经理)的证言证明,人事经理在招募员工时,负责安排员工观看学习安全和保全手册的内容和视频。店长没有对管理团队进行消防培训,也没有组织过消防演练。店里有消防文件夹,但记不清有什么内容了。店里有消防小队,但不知道有没有训练过。

   47.证人杨某(2012年8月至案发时任杨庄餐厅品牌服务经理)的证言证明,餐厅有消防制度,在消防安全夹里有消防小队的内容,但消防小队从没训练过,其不清楚谁负责消防小队的建立和管理。店里新入店的员工会看安全和保全手册的内容,这由招募员工的经理负责,李晓燕作为店长追踪这个工作。其在杨庄店期间,没有进行过消防演练。

   48.证人刘某1(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齐某是喜隆多公司的负责人,负责除财务之外的全面工作,包括消防方面的职责。其不清楚夜间中控值班人员方面的事情,齐某没有说过。

   49.证人王某1(喜隆多中控室主管)的证言证明,其上级领导是齐某,公司的消防实际负责人也是齐某。消防法规定中控应2人值班,但喜隆多晚上都是1人值班,这是公司安排的,也是齐某同意的。中控员入职都先安排白班,主要是熟悉场地和情况。刘波有3至5年的中控员经历,以前在万达干过,所以熟悉商场情况后并经办公室同意就上岗了。喜隆多水泵房里的操作箱按钮平时是手动状态,遇到事情时再变成自动。水泵房和中控室的距离跑步20秒左右就能过去。晚上夜值经理负责全面的工作,齐某也说过,夜间一个中控员值班,由安保部的值班人员和夜值经理协助中控员处置。协助具体是指协助跑点,查明情况反馈给中控。喜隆多有个应急程序,明确写着发生火灾时,把消防设备由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并同时拨打119报警并请示上级领导。每个中控员对应急程序都要会背,平时也考过。将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后,需要按一下启动按钮,按完后消防卷帘门和喷淋设备就启动。按下启动按钮需要向领导请示。齐某在例会时说过夜间夜值经理最大,有什么事情要向夜值经理请示,但对于按下按钮这么细的事情,她并没说向谁请示。

   50.证人黄某(喜隆多物业电工)的证言证明,案发凌晨其在值班,夜值经理陶张明和安保员石某到配电室叫其,他们说有味道和烟一起去看看。在二层没有找到着火点,但是有不小的烟,后去一层也看到有烟。陶张明和石某就去开正门,其去一层配电室把给商户照明和商户插座的电断了。其当时拿着手台,听见陶张明喊报警,又回二层中控室告诉刘波报警。之后其拿着灭火器去找着火点,在二层窗户外面看到麦当劳的上方有火光,其就喷了一罐灭火器,还将二、三、四层的商户用电断了。消防员来了之后,其将刘波从中控室叫出来。

   51.证人石某(喜隆多安保员)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与陶张明巡场之后在安保室休息时,听见中控室主机报警就过去查看,随后闻到胶皮味。其不记得陶张明和刘波说什么了,其与他们就是在中控室查找问题,主机报警条出来后,其与陶张明、电工黄某去卖场找起火点。到了B西区,从一个摊位处看到窗外有火光,其与陶张明和黄某拿着灭火器跑到楼外,看见火已经烧到广告牌子了,其喷了一罐灭火器也没起作用。之后消防车就来了。

   52.证人徐某2(喜隆多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其知道夜值经理的职责是负责夜间安全保卫等全面工作,包括消防。夜值经理大面上熟悉中控具体点位和消防设备的开启,发生事情他要去指挥其他人员把事情干好,相当于总指挥。

   53.证人陈某3(喜隆多中控员)的证言证明,夜值经理有时在中控室有时在安保室,他不仅负责中控室还负责外场巡逻,就是安全保卫。如果有火警,晚班由夜值经理和保安去检查。如果报警器报警,先是消音,检查后再处理,若是误报再给报警器复位,如果有火点就进行灭火并通知公司办公室领导,听领导指示后再处理。中控的消防设备都是手动状态,水泵在一层,其不清楚是什么状态。消防条例规定中控室2人值班,但喜隆多夜间是1人值班。

   54.被告人刘波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13日,其通过朋友介绍,到喜隆多面试中控员,当时给其面试的是齐某,她问了问其家庭情况、是否有中控本、之前的工作经历等,就同意其上班了。其到喜隆多上了一周白班就算是岗前培训了,老的中控员带其在喜隆多商城走了一遍,熟悉消防栓和报警器的位置,其他的培训就没有了。由于上岗时间短,其对单位的整体环境还不熟悉,只知道中控室的主机怎么操作,但对于报警的具体位置和其他设备操作都不太清楚。其知道中控员应有2人值班,但喜隆多就只安排夜间1人值班,齐某说人手不够。晚上值班时,如果有事要请示夜值经理,这应该是齐某给各个主管开会时说的。案发当日,其听见火灾报警器响,显示从机麦当劳,几秒钟后就不响了,其知道应该是麦当劳有人按了复位键,就没管。之后报警器又响了,其就按了消音键,因为麦当劳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其认为不会有什么事,就继续坐下来玩平板电脑。过了一会儿,中控机同时显示一层B西区和二层B西区烟感报警,其就翻看记录本,想查看一下具体位置,这时夜值经理陶张明和保安石某就进来了。陶张明看了一下,把主机复位了,然后问其报警的这两个点在什么位置,其说也不太清楚。后他们发觉有胶皮味就去查看现场。过了一会儿陶张明用对讲机呼叫,让其赶紧拨打119报警,其问他是否要把消防设备从手动改为自动,他让其向齐某汇报此事。后其将麦当劳着火的事情打电话告诉齐某,又问陶张明是否拨打联动,他开始说不用,之后又说要拨打就打吧,其就将消防设备拨打了联动。

   55.被告人陶张明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其到喜隆多应聘,职位是安保。上了半个月的白班后,当时的夜值经理辞职了,齐某让其接任夜值经理,并说中控室夜间只有1人值班,让其协助中控员跑点。夜值经理每2小时巡场一次,中控员也由其负责,算是夜间的最高领导。案发当日晚2时许,其与安保员石某巡场后回到安保室,听见中控主机报警声音很大,其就与石某到中控室,呆了3分多钟,其问刘波什么情况,他说显示二层B西区和一层B西区报火警,后闻到有轻微的糊味,其用对讲机告诉物业的黄师傅,让他去查看一下,后其与石某也去报警的地方,在二层B西区拉开窗帘看到外面有红光,其与石某拿了灭火器跑到一层,看到麦当劳的甜品站着火了,石某用灭火器灭火,但火势太大没有奏效。其发现着火了之后曾用对讲机告诉刘波,让他报警并向齐某主任汇报。其作为夜值经理,负责指挥夜间值班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行动,但其没有指挥刘波,他作为中控员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其也不知道消防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应怎样操作,喜隆多也没给其培训过。

   56.被告人李晓燕的供述证明,其自2006年到麦当劳上班,2013年1月1日到杨庄餐厅担任店长。其负责本餐厅所有员工管理和店内运营,也是消防负责人。其认为消防工作就是管理餐厅内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但没有注意看过消防制度上其具体的职责。店内的消防制度放在经理室的一个夹子里,看着挺正式的,但不知是谁制定的。公司还会根据情况定期发邮件,内容都是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其也会打印出来和制度放在一起。其没有对员工开展消防培训和教育、消防演练这些内容,只知道灭火器如何使用,发生火灾应该疏散群众、积极灭火,然后自救,其他就不清楚了。店里共有东、南、西三个门,其中西门有部分后门的功能,秋冬天的晚上会锁上,但店里经理和很多员工都知道钥匙在经理室的钥匙柜里放着。麦当劳公司有危机事故处理流程,上面有写着出现火情时,值班经理首先组织扑救,然后组织在场人员撤离、再报警。麦当劳的内部员工网站上有危机事故处理流程,是要求值班经理必须看的。

   57.被告人陈衍杰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其值班,快3点时,马某1和国某告诉其甜品站那里有异味,其到甜品站后就闻见有胶皮的味道,其查看牛奶新地机没发现有问题,一转头看到甜品站吧台下面开始冒烟,但具体什么位置什么东西冒烟其不清楚,其赶紧跑出甜品站,并向餐厅内喊”着火了,快断电”,其从南门跑出去绕到西门,叫员工把西门打开并让大家赶紧出来,因为一直都是白烟,看不到火光,其就急着疏散人群,没来得及救火。员工出来后,他们说已经关了电源,其让马某1报警等待救援。其自2013年8月担任杨庄店生产运营经理,入职后公司只对灭火器、消防标志组织过PPT的相关培训,但消防喷淋没人教过其如何使用,餐厅其他经理教过其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先按消音键再按复位。其不知道杨庄店有没有消防制度,也没有进行过消防安全培训,也没有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餐厅的后门政策是指西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必须关上,防止丢东西,钥匙放在经理室,只有值班经理可以开,但别的员工知道这个钥匙的位置,遇到突然情况可以打开后门。

   58.被告人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07年8月到喜隆多工作,2010年3月担任行政主任,相当于喜隆多的最高领导,除了财务其他事情都由其负责。2012年10月,公司的一个消防副总走了之后,其接管公司的消防工作。其知道消防制度中规定中控室应是2人值班,但喜隆多的中控室在案发前几个月就已经是夜间1人值班,针对此事,其安排夜值经理负责夜间消防工作,包括负责中控室,并要求充分协助中控员,巡查完就待在中控室。其负责招聘员工,不用刘某1批准,晚上的值班人员都是其安排的,因为人手不够,也招不上人,夜间中控室都是安排1人值班。在1人值班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火情,主要是夜值经理来补充,因为他要全方位负责商场夜间的事情,中控室的基本操作他也是了解的。员工上岗前会组织集体培训,但不会针对某个具体职位培训,按照工作职责夜值经理晚间值班区域包括中控室,他就应该向中控员了解内容,以便开展工作。2010年三四月份时,喜隆多就有”消防水泵平时是手动状态,遇到紧急情况变为自动状态”的规定了。

   59.麦当劳监控视频证明,案发当日2:46:12一员工进入经理室跟陈衍杰说话,2:48:39陈衍杰离开经理室进入甜品站查看奶昔(新地)机,2:49:33陈衍杰发现甜品站窗口下侧有白色浓烟飘出,2:49:35陈衍杰跑出甜品站并跑出麦当劳南门。2:49:53经理室火警报警灯闪烁,2:50:34员工王某3进入经理室并动了经理室门后的电闸,随后按了报警器的按钮,火警停止报警。2:50:40一男子走向西门,想打开门但打不开。2:51:38王某3进入经理室拿钥匙,随后将西门打开,陈衍杰在西门口并未进屋,至2:52:34五名店员相继从西门离开。但自2:49:51有顾客发现烟雾走出麦当劳至2:50:55,仍可见有顾客在店内就餐或去洗手间,未见店员组织人员疏散,2:51许,摄像头已无法看清店内情况。

   60.喜隆多监控视频证明,2:52:53中控室报警器第一次响且黄色报警灯闪烁,刘波听见后按了”消音键”,但黄色报警灯一直闪烁,之后刘波盯着报警器看,至2:53:27坐下看平板电脑,中间偶尔抬头看报警器,2:54:41再次起身,随后按了”消音键”,并再次坐下看平板电脑。3:01:35看报警器并再次按消音键,并翻看记录本,3:01:45夜值经理陶张明走进中控室,3:02:45开始查看监控录像找报警位置。3:03:52刘波按消音键,随后石某和陶张明陆续走出中控室。3:11:12-3:12:06,黄某走进物业办公室,拿着手电筒关了电闸。

   61.消防支队提供的中控室报警记录证明:10月11日2:55从机反馈,2:57从机恢复;2:57从机反馈,3:04相继两处点型感烟火警,3:06、3:07、3:08相继三处点型感烟火警,3:09相继三处点型感烟火警,之后持续多处火警,3:20交流电源故障,3:21手动允许设置和自动允许设置。

   6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1)2013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民警告知麦当劳员工电话通知李晓燕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李晓燕于当日凌晨5时许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2时,对在派出所等候的李晓燕刑事传唤。(2)被告人陈衍杰案发当天让员工报警并在麦当劳门口等候,2013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2时,对在派出所等候的陈衍杰刑事传唤。(3)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陶张明、刘波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六、对上述证据,被告人的辩护及法院是否采纳和罪名、从轻减轻的认定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波对上述证据基本无异议,但其辩护人对刘波的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辩称刘波系2013年9月16日入职,案发时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是火灾之后喜隆多让刘波补签的。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波在案发时系喜隆多中控室值班人员,劳动合同是否为补签不影响刘波作为中控员应负有的职责。故对刘波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陶张明及其辩护人对喜隆多出具的夜值经理工作职责、被告人刘波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其从未见过夜值经理工作职责,且没有经过培训,对于中控室的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不知如何操作;案发当夜刘波并未向其请示是否将消防设备从手动变为自动。经查,现有证据虽不能确定陶张明是否看过喜隆多出具的书面夜值经理工作职责,但证人齐某、王某1的证言及陶张明的供述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陶张明对于夜值经理的职责范围是明知的,其清楚自己负有处理夜间防火、防盗等突发事件及指挥其他夜间值班人员工作及行动的责任。刘波是否向其请示将消防设备由手动变为自动,亦不影响其负有应指挥中控员处理火灾的职责,故对陶张明及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晓燕及其辩护人对麦当劳餐厅消防安全规定、职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防火等相关制度,证人张某1、芮某、马某2、刘某2等人的证言,李晓燕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提出异议,李晓燕辩称公司在案发前并未明确告知其系餐厅消防责任人及上述相关制度,且并未对其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其不是消防专业人员,无法落实上述制度,也无法对员工进行培训或组织演练;其之所以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说自己是店内的消防负责人,是因为当时懵了,后来了解到负责人的概念后认为自己并不是。辩护人对上述规章制度的真实性存疑,认为有后补的可能;且提出消防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含义不同,李晓燕只是基层管理人员,不应让其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经查,麦当劳公司出具的多份有关消防安全及教育培训、安全防火等相关制度均系侦查机关合法取得,且均是在案发前制定并已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下发到各餐厅,不仅杨庄餐厅存在上述制度,其他餐厅亦有相同的文件,能够证实麦当劳在落实各餐厅相关消防安全制度是统一且明确的,即餐厅总经理为餐厅消防负责人,具有培训店员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等职责。此外,证人张某1、芮某、刘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亦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司在餐厅管理人员上岗前会进行相关消防知识的培训,且消防制度会通过邮件的方式发到各个餐厅,由经理负责安排员工的培训及消防演练。故对李晓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衍杰及其辩护人对麦当劳出具的相关制度及监控录像的内容并无异议,但认为陈衍杰在案发时的做法与制度规定并不矛盾,陈衍杰已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了疏散、报警、断电等安排;甜品站出现白烟后蔓延的速度很快,在这种突发情况下要求陈衍杰立即灭火或组织其他人灭火不太可能,且甜品站有易燃易爆物品,其迅速离开甜品站并从餐厅南门出去绕到西门再进行组织人员疏散并无不妥。经查,陈衍杰作为案发当日的值班经理,在发现火情等突发情况时,负有疏散顾客、组织店员扑救火灾等职责,但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陈衍杰在发现甜品站起烟后迅速从南门跑出,虽然此后其绕到西门外有拍打餐厅门并要求店员将西门打开的行为,但此时已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且其也并未组织顾客及店员从餐厅有序撤离及相关灭火工作,故对陈衍杰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对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波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其不负责安排人员值班,而是王某1安排后由办公室进行张贴,其只是知道中控室夜间1人值班;刘波入职后虽然公司没有对他个人进行正式的培训,但实际上每天老员工都在对他进行培训。经查,被告人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证人王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陶张明、刘波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齐某在案发前几个月就已明知中控室夜间只有1人值班的情况并对此表示认可;刘波入职后,喜隆多仅是让他在老员工的带领下熟悉商场环境,并未进行专业及全面的培训。故对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作为喜隆多消防中控员,违反喜隆多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怠于履行职责,在发现中控主机已显示麦当劳有异常时,多次按消音键了事而未加以警惕或进行查看,在发现火灾报警后不能及时对位置及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置,亦没有及时将消防设置从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延误了灭火时机,致使火势蔓延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陶张明作为火灾当日喜隆多的夜值经理,明知喜隆多公司的相关制度赋予其负责夜间商场的安保及消防工作的职责,但在发现火情时,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及紧迫心态,且未有效监督和指挥中控员的行为,致使火灾迅速蔓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晓燕作为麦当劳杨庄餐厅总经理,违反麦当劳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且长期未排查安全出口隐患,导致值班经理及店员在火灾发生时缺乏应对经验及措施,致使火灾初期未得到有效控制且火势蔓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衍杰作为杨庄餐厅案发当日的值班经理,违反麦当劳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且未组织员工进行火灾初期的扑救,导致错失灭火的最佳时机,使火灾蔓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齐某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长期安排中控室夜间一人值班,造成安全隐患,且并未组织对夜值经理及中控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导致中控室值班人员及夜值人员在发现火灾报警后配合失当,均不能对火灾报警进行明确判断及应对处理,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时机,致使火灾蔓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波、陶张明、李晓燕、陈衍杰、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因被告人刘波、陶张明均系主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燕所在麦当劳公司主动赔偿喜隆多购物中心商户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衍杰系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麦当劳公司积极赔偿喜隆多购物中心商户的损失,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与喜隆多商户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波的辩护人关于刘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火灾的蔓延及损失的扩大,与刘波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波作为中控室具有中控员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值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且在发现麦当劳从机报警及反馈信息后未能及时查看情况,在中控主机报警后亦未能对出现火情的地点作出明确判断,未及时将消防设备由手动状态变为自动,其行为与火灾的蔓延与损失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陶张明的辩护人关于陶张明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晓燕的辩护人关于李晓燕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李晓燕不是杨庄餐厅的消防责任人,且已进行了消防培训活动并排除消防设施隐患的辩护意见,经查,麦当劳公司出具的多份规章制度及证人证言均能够证实,李晓燕系杨庄餐厅的消防负责人,负有组织培训、消防演练、排除消防隐患等职责,但其在任期间并未落实上述工作,造成火灾事故隐患,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认定”情节特别恶劣”依据不足,且造成经济损失是由多种与李晓燕无关的因素造成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晓燕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晓燕虽具有主动到案的情形,且在侦查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其不仅对自己此前的多次供述予以否认,且表示自己不是杨庄餐厅的消防负责人、不知道麦当劳公司的相关消防规定及制度,认为自己不应对火灾承担责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上述辩解已否认其主要的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提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衍杰的辩护人关于陈衍杰系自首、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陈衍杰在火灾发生后实施了相对积极的处理措施的辩护意见,经查,监控录像及证人王某3、潘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陈衍杰在得知甜品站有异味时,并未迅速去查看情况,后在发现甜品站有烟冒出时却迅速从南门撤离,而并未按照规章制度要求第一时间组织员工扑救火灾或疏散顾客,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关于麦当劳杨庄餐厅应当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已尽到喜隆多全面管理的责任,中控室一人值班与火灾无直接因果关系,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齐某作为喜隆多的最高行政领导及消防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长期安排中控室一人值班,且未对夜值经理、中控员进行培训,造成值班人员在遇到火灾突发情况时未作出及时、合理的处置,与火灾的蔓延及损失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七、判决结果

    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波、陶张明、李晓燕、陈衍杰、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陶张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羁押期间折抵刑期三十四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三、被告人李晓燕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羁押期间折抵刑期一百一十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

    四、被告人陈衍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羁押期间折抵刑期一百一十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

    五、被告人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9日羁押期间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牟芳菲

   审 判 员  孟 琳

  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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