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律师两个调,杭州消防咋办?
杭州保姆纵火案,一波三折。
关于消防灭火救援的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当事人林生斌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否得到杭州消防局回应,一切都是未知数。
一、王丹玫律师:灭火救援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信息不公开
1、火灾救援行动是消防部队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要求进行的执勤战斗行为。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管理的范畴,并非消防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2、灭火救援行动也没有在相关当事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效果。
3、综上分析认为:消防部队的灾火救援行动不是行政行为,其产生的信息也就不是政府公开条列所调整的范围。
二、曹刚律师:灭火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信息应公开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属于行政机关,按照“军是军,警是警”的思路,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不再实行武警现役编制,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2、根据《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规定。以及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是履行法定职责。
3、综上分析认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在履行灭火救援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性质上属于政府信息。至于将灭火救援界定为行政管理行为还是行政救助行为的,对政府信息的性质没有任何影响。
三、杭州消防局推迟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去年12月25日,林生斌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杭州消防局已经依法作出受理。
在规定期限到来之前,消防局又依法提出延期答复。
好吧,虽然杭州消防在犹豫。我们总归看到:杭州消防在依法办事。
其实,我们怕个啥呢?
元芳,你们哥几个啥意见呢,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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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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