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死亡,赔偿200万元
两年前,某出租屋内,一大两小3人死亡;
悲痛的家属一纸诉书将5人告上法庭,索赔200万;
日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名21岁女生负80%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160万……
21岁女生能干些什么?
竟然要赔偿1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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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只是动了一辆电动车”
2016年8月,广西南宁一七层的自建居民房里发生火灾,导致租客谢某以及一对儿女,在浓烟中被困身亡。
经调查认定,火灾是一辆改装后的电动车,在充电时起火所致。而这辆电动车是由租住在此的一名21岁女生詹某所改装并使用。
至此,谢某的丈夫和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梁某、电动车生产厂家、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电动车所有人罗某以及实际使用人詹某5人上告法庭。
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21岁女孩詹某作为电动车使用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担责80%赔偿160.97万元。自建居民楼房东梁某因未设置必要消防设施,担责20%,赔偿37.24万元
家属状告5人
为什么只有房东和詹某受罚?
分析:
1、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未参与建造该房屋,也未因梁某使用土地而获得租金收益,故其无需担责。
2、电动车所有人罗某:被告罗某与被告詹某互为表姐妹关系,詹某以表姐罗某名义,购买电动自行车并上牌,此后,一直使用、管理该车。故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罗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罗某无需担责。
3、电动车生产厂家:无证据证明这部电动车在出厂时存在缺陷,且在事故发生时已使用了4年之久,所以不能认定生产厂家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事实:
1、詹某作为成年人,在使用电瓶车时,将原装的铅酸蓄电池,改装成使用功率更大但安全系数相对较低的片状锂电池。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应担责80%。
2、房东梁某,在明知租户密集、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多情况下,还未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降低了受害人的逃生可能性,故其应承担20%的事故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
21岁的詹某要承担160.97万元赔偿
可就算赔偿款再多
也换不回来3个鲜活的生命
(以上转载自公众号:江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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