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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违纪违法干部:投案别犹豫


曾两次徘徊在纪委监委门口,但终究侥幸心理作祟,没有主动投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7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的浙江省龙游县原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荣富受贿一案,令人深思。

报道称,陈荣富从一名村党支部书记成长为主持龙游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后,因心理“失衡”抵不住权力滥用带来的“价值”诱惑,11年里先后收受7名砂场业主贿送的现金、香烟(票)、黄金等财物,共计价值90.86万元。2008年11月,在收受比其“当时一年的工资还多”的10万元贿款时,陈荣富“还有所顾虑,推托着不要”,但被砂场老板吴某某说到了“心坎里”,最终“心安理得地收下了”。2019年7月,预感到要东窗事发,他逐条研究分析并咨询与其违纪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条款,在激烈的思想斗争后,还是抱着“他(不法砂场老板夏某某)不会把我供出来的希望”,最终没有选择去主动投案。

根据相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定,是不是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对于量纪量刑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今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这些纪法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从宽处理主动投案的被调查人提供制度遵循的同时,也为唤醒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提供纪法指引。

实践中,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对于前者,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等对其从轻、减轻处分。如,福建日报社原总编辑、社务委员会委员梁建平,因“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好”, 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受到了从轻、减轻处理,即公开通报中说的“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退休待遇由事业三级职员降至事业六级职员”。若主动投案者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可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具体刑期则由司法机关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原因、投案者身份等因素依法予以认定。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在2020年任务部署时,提出了“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对主动投案者依照党纪法规有节有度施行宽严相济政策,让越来越多问题干部迷途知返,走到了主动投案这条正确道路上来。公开报道显示,仅2020年4月至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公布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陈晓,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清,河南省济源市政协副主席李社会,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红日等一批违纪违法干部主动投案的消息。这反映出高压态势和党的政策策略的感召在持续发挥效力。

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不仅可以争取减轻处分和宽大处理,更能解开自我束缚的枷锁,赢得改过自新的机会。随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日渐完善,任何侥幸心理都注定是徒劳无功。打消疑虑、下定决心,不再犹豫徘徊,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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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区纪工委转载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  辑:钟万汕

校  対:陈   伟

责任编辑:钟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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