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版来了!“十五条”规定读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当前,我市“创卫”工作正加紧推进。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10月30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6章82条,11000多字。这是我市依据地方立法权、为推进我市“创卫”工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我们全体市民现在为茂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及以后在日常中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精简版来啦!
“十五条”规定读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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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共广场、公园、窗台、外墙等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空调外机冷却水向外排放,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机动车和电动车进入绿道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占用绿道或盲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5、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擅自施划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6、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挂、张贴和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设物品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临时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重建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2、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的大件家具、电器等不按指定地点投放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3、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畜禽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4、携带猫、狗、仓鼠、蜥蜴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在其它场所或者地段活动,未有效约束宠物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人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处二百元罚款。
15、乱丢乱倒乱排废弃物、污泥、污水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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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发布编辑部
编辑:詹翔闵
初审:柯柱基
终审:杨永新
来源:茂名市创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