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威 熊文钊:新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文 | 宋振威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政府与地方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 | 《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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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经历了曲折艰辛的发展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逐步迈进依法治国之路,法治政府建设的号角重新吹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核心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政府建设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本文就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成就、问题和未来进行阐发,回顾过去,艰辛曲折;喜看今朝,成就辉煌;静思不足,攻坚克难;展望未来,砥砺奋进。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行以来,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核心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斐然,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政府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都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主要靠行政手段到把依法行政、行政为民作为基本准则的历史性转变。
(一)法治政府建设步履维艰(1949—1978)
新中国初期颁布了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等,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权限,包含了依法履责的广泛内容。
195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基本的组织活动原则。1956年,中共八大要求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和人民民主的法制建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务院制定颁发了一系列组织条例和工作规则,为行政机关实际工作运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依据,法治政府建设步入正轨。
随着1957年以后反右斗争的扩大,在其后的20年间,法律虚无主义肆虐,法治观念荡然无存,法治政府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二)法治政府建设勃然兴起(1978—1992)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治政府建设的号角重新吹响。邓小平同志突出强调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与专政、法治、集中的高度统一,“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确立宪法和法律的应有权威来维护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坚决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982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范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结构、职权以及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等。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确立了行政立法的权限和审计机关的地位、权限和任务。1984年彭真委员长提出,国家管理要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要严格依法办事。1986年《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和1987年《关于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使行政监察机关在政府系统得以恢复重建。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加强行政立法,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使行政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揭开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光辉的一页,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公正有效地监督行政权力意义重大。1990年通过的《行政监察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行政监察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990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
(三)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1992—2012)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两手都要硬。199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199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党的纲领性文件形式推行依法行政。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这一方略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从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强化监督三个方面推进依法行政。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充分展示了我国建设诚信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决心。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目标。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明确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公务员义务的首要要求。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提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在工作报告、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询问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迈上了新台阶。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面规定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支柱性文件。
(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2012—)
2012年中共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13年印发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提出,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任务部署,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地位与作用,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理论。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目标和具体任务,要求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成法治政府。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和部署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等。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提出要加快权责事项的梳理、清理和规范工作,对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除明确列举的不予公开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以敬民之心,行减政之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专节的详细规定,体现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政府建设。
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政府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2017年中共十九大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部署了“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战略任务,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2019年5月,首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进一步提高了政务公开的透明度。
(一)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成果丰硕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体系初步形成
改革开放初期,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主要是基于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突出强调政府的职能和权限是有限的,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即现代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的理念。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渐凸显,此时的法治政府理论开始着重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即现代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的理念。经过70年的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体系基本形成。这一理论体系以完整的行政管理运作过程为主线,以行政权必须接受法律约束为要求,形成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的框架体系,并在这三大组成部分之下对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
2.提出了“法治政府”概念并就其基本内涵、本质特征、内在要求和价值取向达成共识
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运作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法治政府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平等、民主。我国要建设的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服务、诚信、透明和责任政府。
3.加深了对依法行政本质的认识,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得到普遍接受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而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而不是依法治别人。”现代行政法治既是实体法之治又是程序法之治,因此行政管理中应当做到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构成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我国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70年来,法治政府理论经历了从忽视行政程序到充分认识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再到把行政程序理念转化为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的发展过程。
4.日益重视对依法行政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之间关系的研究
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摒弃与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旧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这一过程并非仅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就可以实现,它既要考虑法律的精神和内容,又要将依法行政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现在我国法治政府理论研究越来越重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途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思路。
5.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依法行政之路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基本要求是公平正义,基本价值取向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在机制是监督制约,理想和尺度是自由平等。作为法治后发国家,必须同时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和社会力量的推动作用。因此,我国的依法行政应当走一条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推动并举的模式。与此相应,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应该高度重视这种发展模式。
(二)政府立法工作成就巨大
1.政府立法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政府在立法活动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政府立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2.政府立法工作理念不断创新,政府立法工作重点与时俱进
伴随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一体化建设,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由有法可依转变为有“良法”可依,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政府立法理念也随之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在政府立法中也得到鲜明体现。进入新世纪,民生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政府立法工作也迎来新风向。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日益成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
3.政府立法程序日趋完善
立法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完善的程序予以保障。为保证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公布的通知》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更是对政府立法原则、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公布实施,政府立法工作实现了有章可循。
4.政府立法工作不断创新,科学性和民主性不断增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政府立法工作主要靠政府和部门的立法机构。近年来,建立起了以政府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越来越高。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的不断创新,有效促进了政府立法质量的提高。
5.政府立法由以立新法为主转变为立、改、废并举
对现有行政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废止也是政府立法的重要方面。政府有责任根据不断发展的情势和上位法情况,适时修改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需要的法规规章等。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多次强调坚持立、改、废并举,多次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活动。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
1.政府职能有退有进,渐趋合理
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民生职能不断加强,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和政府内部的职责与事权,根据精干、高效、分级管理的原则,大量减少了交叉重复的行政审批事项。
2.行政管理方式更加规范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行政审批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该法所确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牢依法行政的理念。
3.行政管理方式更加便民
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审批程序的优化整合,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站式办公、简化表格、并联审核等方式,达到行政管理方式更加高效、便民的改革目标。
4.行政管理手段更加多样化
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下,行政管理手段主要是审批、罚款、收费。经过改革,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方式被采用。行政管理不再局限于“收、批、查、扣、罚”等刚性措施,而是引入了“说、劝、引、商、帮”等柔性措施。
5.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2007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政务公开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更有力地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四)不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
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的问题得到解决,行政执法效率明显提高。通过推行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数量减少,职责明确,力量集中,从源头上杜绝了由于多头执法造成的推诿扯皮和管理缺位现象,克服了由于部门之间的执法空白、职权交叉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进一步理顺了综合执法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政府部门职能重叠交叉状况得到缓解,减少了人浮于事的现象,减轻了财政负担。
2.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提高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地严把人员素质关,普遍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把程序关;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把责任关。
3.行政执法方式不断创新
行政执法越来越多地融入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权,积极探索建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细化执法标准,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1.不断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显著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透明度
为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专业化,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为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高效性和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透明度,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机关联席制度、行政复议案件联合审理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2.行政复议审查范围逐渐扩大,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手段,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机构不断健全,行政复议督导工作成效显著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化队伍建设,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机构的指导,这些都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稳步提高。
(六)为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法规备案审查制度逐步摆脱了早期“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状况,已经在实践中开始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
(七)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
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担负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的重要职责。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职能整合,在资源科学合理配置、解决部分职能交叉、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格局、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静思我国70年的法治政府建设之路,在充分肯定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问题仍然不少,任务仍然艰巨。党的十九大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贯彻法律法规、继续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是当前亟须抓紧研究解决的课题。
当前,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行政水平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依法行政面临前所未有的体制性障碍。许多制度建设不符合客观规律,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发挥的作用甚微。不完善的行政决策机制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现象时有发生,责任难以追究。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不健全的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导致一些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被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在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的理念还未深入人心,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还未达到较高水平。其中,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尤为突出: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推进依法行政,重点是把行政权的行使放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不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法治信仰,把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不善于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
(二)行政组织立法和编制立法亟待加强
现有的组织立法缺乏系统性、完备性和科学性,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有的行政立法内容过于简单粗疏,有的又过于庞杂;有的行政组织立法缺乏规范的法律形式和应有的法律效力,有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我国目前的编制法律制度也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行政编制立法体系不完善,尚未形成一部适用于全国的行政编制基本法;行政编制管理体制不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缺乏法治性、权威性,各部门间缺乏强有力的配合;行政编制监督体制缺位、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内容不确定、监督体制本身存在矛盾,难以发挥实效。
(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型不够
行政机关干预围观经济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管理仍然停留在审批、收费、罚款等方式,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还有待加强。
(四)行政程序法典化有待推进
行政程序法典化有利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权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充分统一。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治化发展并不充分,具体表现在:行政程序尚未得重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民众普遍欠缺行政程序观念;行政立法体制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给了自由裁量过大的空间;缺乏对行政程序理论和实证的研究,现有的行政程序类法律还不足以涵盖实践中遇到的行政行为问题。
(五)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还需进一步理顺
不少地方和领域还普遍存在重复、交叉和多头执法,执法力量比较分散等现象,这些都影响了执法公正和效能。对行政执法财政保障不到位,有些行政机关没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目前,对行政违法行为主要靠事后追惩监督,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后监督机制,各种监督机制之间未形成有效的合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急剧增多,公民意识的觉醒,价值观多元,矛盾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态势,借助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方式表达的诉求越来越多,这些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展望法治政府建设未来,任重而道远,我们不能因为眼前的困难而停止奋进的步伐,更应该在建设法治政府之路上劈波斩浪、奋力前行。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若干新的具体要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按照这一整体思路,今后一个时期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中心,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度
政府立法工作,要把立法为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体、确实可行的法律制度,通过政府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根据党的十九大“增强政府公信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今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外,所有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都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各级行政机关要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规划等柔性执法方式,探索建立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公平公正执法,把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等重要内容,告知于民;继续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路径,减少执法权力交叉重叠的体制矛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健全执法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责必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裁量行为的控制。
(三)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
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严格行政许可的设定,切实防止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推进政府职能“放管服”改革,克服越位、弥补缺位、纠正错位,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建立经常、规范、便捷的民意沟通渠道,保障群众对行政管理的参与权。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救济途径
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从制度源头上维护法治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研究整合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认真探索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综合运用和解、调解、听证等手段,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执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研究建立行政复议人员专业资格制度,切实解决一些基层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不足等问题;加快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强化行政责任。
(五)进一步树立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的观念和能力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这是由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决定的,是对法治政府之路的反思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律性认识。法治政府建设不是政府单方面可以实现的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法治政府建设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建成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政府。为此,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发挥市场、社会、行政组织及其他各种机制、决策工具的作用,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完善问责机制,最终创建法治、创新、廉洁、服务、高效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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