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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为"创收",让被告人多交罚金重罪轻判,被判滥用职权罪!

律法帝国 2024年09月29日 10:03
来源:秋sir觉得刑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3)鄂108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2023年6月28日

案由:滥用职权罪

1

简要案情

被告人何某2007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院长。2006年8月,湖北省公安厅将孝感***服饰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即邱某1等人非法经营案)指定荆州市公安局办理。2008年上半年,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市区法院)为筹集资金修建新办公楼,时任院长何某安排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杨某和刑一庭庭长罗某云通过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联系办理可以没收赃款和罚金多的案件来达到创收的目的,经荆州市政法委协调并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邱某1等人非法经营案起诉至沙市区法院并明确由罗某云担任审判长,王斌为主审法官。


2008年10月6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对邱某1等8名被告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按集团犯罪和情节特别严重向沙市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起诉至沙市区法院后,被告人邱某1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委托他人邀请何某到孝感天紫湖山庄游玩,之后一双休日何某等人驾车到天紫湖山庄游玩,并接受宴请、住宿及泡温泉等活动。当晚何某睡觉时发现床头有装有二万元现金的信封,第二天早餐时将二万元退给了汪少鹏,返程时接受汪少鹏赠送价值0.6万元“五粮液”白酒一箱。

此后不久,杨某到何某办公室汇报邱某1家属提出多交钱,能否给邱某1判缓刑的意见,何某安排杨某向荆州市政法委汇报协调,时任荆州市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罗某喜表示多交钱,可以从轻处理,等邱某1家属交钱后再集体研究。


2008年11月底,邱某1家属以暂扣款的名义将1000万元交到沙市区法院的账户上,何某报请荆州市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后荆州市政法委召集市公、检、法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会上因荆州市公安局反对判处缓刑,故协调会意见不对邱某1判处缓刑,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2月5日,何某根据协调会的意见,主持沙市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对邱某1等人不认定为集团犯罪和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300万元,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判决。2008年11月5日,沙市区看守所给沙市区法院“关于在押人员邱某1的病情报告”要求将邱某1送沙市一医入院治疗,不宜继续在看守所关押的意见,2008年12月12日,沙市区法院司法技术科安排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邱某1的健康状况进行鉴定,2008年12月15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医学分析意见书结论为:1.在押人员邱某1患肺心病、骨关节病及肛周脓肿并痿管形成;2.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进入社会医院检查治疗。2008年12月20日,沙市区看守所再次向沙市区法院提交“关于在押人员邱某1的病情报告”,提出2008年12月19日下午三点,邱某1再次突发心前区剧烈疼痛伴昏厥,并送市一医心血管科就诊,医生建议立即住院,并建议沙市区法院为邱某1变更强制措施,何某及杨某考虑到罗某喜曾有邱某1不判缓刑,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也可以的指示。在未认真审查邱某1真实病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29日沙市区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邱某1暂予监外执行,同日邱某1被释放。2009年2月6日,沙市区法院裁定冻结邱某1的女儿邱某2名义在银行存款63.045466万元及利息(该款为邱某2001年在澳洲留学的保证金)。2009年8月10日湖北省政法委给荆州市政法委转办通知书,将邱某2要求解冻63万余元的信访件转交给荆州处理,2009年9月3日由荆州市政法委副书记徐某华主持召开邱某1女儿邱某2要求退还出国保证金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邱某2出国保证金依法予以退还。2009年9月16日,沙市区法院裁定对该款予以解除冻结。


邱某1刑事判决生效后,对邱某1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板井村蔬菜研究中心园内东圃场河畔家园3号楼3-1101号商品房一套和刘某2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别墅××期××号××号××楼,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单元××商品房××,共计三套房产予以追缴。2009年9月28日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作出结论,三处房产总价值14442149元。2009年10月22日,沙市区法院向荆州市政法委报送“关于处理邱某1、刘某2涉案赃物(北京3套房屋)的请示”,提出以上3套房屋如按拍卖程序,清场难度大,且需北京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法院协助,建议采取变卖的方式,以协商价1000万元处理。同年12月22日,罗某喜签字同意,此前12月17日,沙市区法院作出裁定,对以上三套房产予以解除查封。


2021年11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邱某1案进行再审。2022年3月28日,沙市区法院作出(2021)鄂1002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对邱某1、刘某2等8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邱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万元,刘某2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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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3

辩方意见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何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从犯、自首、积极退赃、初犯、自愿认罪认罚;3.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4

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该案情节特别严重,应对其判处刑罚,故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法对被告人何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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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对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从暂扣款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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