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饮酒后骑车摔倒死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律法帝国 2024年11月03日 09:47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汇编

民法典 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

点击领取➤1200多份合同范本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

点击领取➤免费下载:最高院和最高检历年指导性案例汇总合集,共七万字!

点击领取➤免费下载:200份律师起诉状范本,共535页!(2024最新整理)

朋友聚餐,把酒言欢

本是一件人生乐事

如果饮酒后骑车回家途中摔倒死亡,

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本文分享一个案例:


案情回顾

姚某邀请朋友王某、吕某等人到家里聚餐,当晚大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喝了酒,但并未发生恶意劝酒行为。聚餐结束,王某和吕某骑车回家,其他人由未饮酒的人送回家。吕某在回家途中摔倒,王某见状立即采取了一些救治措施,又拨打了救护车,待吕某被送往医院后方回家。后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吕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系其醉酒后未安全驾驶电动车,造成人车摔倒。吕某的死亡原因被鉴定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严重损伤。吕某的妻子认为姚某、王某作为吕某的同饮者,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对吕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故将二人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姚某、王某分别对吕某死亡产生的100万元费用承担20%、10%的赔偿责任。姚某辩称,当晚其劝阻吕某坐车回家,但吕某坚持要自己骑车,其已尽到照顾义务。王某辩称,其发现吕某骑车不稳时,一直跟随护送吕某,在吕某摔倒后也拨打了120,且其未恶意劝酒,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吕某的死亡,姚某、王某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到过量饮酒且酒后驾驶电动车可能会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其没有克制自身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酒后且未戴头盔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自身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关于姚某、王某二人应否担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因生日、升学、乔迁等喜事邀亲朋共同聚餐是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不是过错。但在聚餐中,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注意义务,包括事先提醒和事后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聚餐组织者的义务相对更大。本案中,姚某作为组织者,对吕某应负有劝阻、照顾、护送等确保其安全的注意义务。事发当晚,饮酒结束已至深夜,人困倦、夜路难行,加之吕某饮酒后骑车,危险系数更高,姚某未能有效阻止吕某酒后驾驶,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参加者,在自身饮酒的情况下一路护送吕某,并采取救助措施,尽到了一定的安全照顾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存在过错,故其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吕某死亡给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的损害后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姚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5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姚某向原告赔偿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其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一般来说,劝酒者只要有以下情况就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以上过错行为与醉酒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组织酒局者较其他同饮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如其未尽义务,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同饮人的安全保护义务为补充。众所周知,饮酒是一项会产生危险的行为,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损、意识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每年因饮酒造成的意外伤亡都不在少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饮酒行为加以克制,适量饮酒,确保自身安全;作为同饮人应提醒、劝阻他人少喝,在他人出现醉酒的情况下,尽到安全护送、及时救助等义务,杜绝强迫性劝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山东高法,供普法参考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推荐阅读:

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点击领取➤【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303 件:目录+全文)

点击阅读➤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16件,最新整理)

点击领取➤民法典及122个司法解释汇编(完整汇总梳理版,共921页)

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在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这样您就能在第一时间看到我们的推送啦,谢谢!

你的「赞」+「在看」,我们都看得见👇

‍‍‍‍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律法帝国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