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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将大量车位打包卖给“一个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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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家庭都有汽车
购房时也会考虑买个车位
但有些人买车位时却发现
开发商已将大量车位
“打包”卖给了一位业主
这种《转让协议》有效吗?
甲公司为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该项目共计商品房402套,共计车位687个。前期已售房屋152套,并通过出售及附赠的方式出让车位80个。乙公司购买了该项目四栋自住房。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转让该项目共计607个地下车位使用权,其中人防车位218个、非人防车位389个;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向第三方转让上述车位的使用权,乙公司于车位交付前享有每个车位一次更名权,乙公司另行转让车位使用权的,仅限于向该房地产项目的业主转让。 后乙公司未按期按约支付转让费,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根据《转让协议》支付300万元的违约金。
业主能购买大量的车位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满足业主的需要”意在满足全部业主的合理需求,如配置比例为1:1时,每户获得一个车位即符合“满足业主需要”之条件。若开发商将大量车位转售单一或少数业主,明显超出受让业主的合理需求,该业主囤积车位加价转售行为会损害多数业主的权利。因此,业主不能购买大量的车位。
什么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为平时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可进行买卖,使用权可转让流通。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点后,可对车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此类车位开发商仅可用于租赁,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需续签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车位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将车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甲公司转让车位使用权的,不得违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甲公司基于该份协议,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乙公司赔偿违约金无相应依据,故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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