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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被工友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无罪​!

律法帝国 2024年12月17日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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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遭工友酒后调戏

丈夫出言阻止却被辱骂群殴

极力反抗之下致一死三伤

事发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该男子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最后法院却判其无罪!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陈某和妻子孙某来到三亚打工,在某个建筑工地当工人。某日,二人正在工地上加班。


  突然,同工地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纪某酒后滋事,调戏陈某新婚妻子孙某,并辱骂围殴陈某。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陈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容某、纪某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轻伤,致纪某、刘某轻微伤。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事发后,陈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逮捕了陈某。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且陈某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后

两级检察院不服

遂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



  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某等人和陈某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新婚妻子而引发双方斗殴。
  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于重伤、死亡的故意。



法院会因此改判吗?

结果让人直拍大腿……


二审判决



  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辱骂陈某,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
  陈某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虽致容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该案例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本期《说法》邀请到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马俊哲律师,为我们分析此案件。

剧情演绎



  妻子(女主持人饰演):虽然我是被别人摸了一下大腿,但是你把对方刺死了,这是要坐牢的,你知不知道?
  丈夫(男主持人饰演):如果是我被人摸大腿你能忍吗?再者说了,三个人围殴我,如果我不反抗的话,躺下的就可能是我。
  马律师:他是在被人围殴的状态下实施防卫的,而且防卫中他孤身一人,面对的是三个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个工友手持器械,足以威胁他的生命安全,反杀是合法合理的。大家要注意了,当你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反抗就一定是正当防卫。


  网友看了之后,纷纷给法院的判决点赞,合理合法,让人心服口服。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对此,

你怎么看?

来源:刑事审判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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