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愿续聘被转岗做保洁,南昌某学院的操作为何这么辣眼睛?
文 / 妙手书生
作为“青椒打怪指南”的号主,之前分析过高校聘用合同中的各种陷阱和相关法律纠纷。
对于此次教师不愿续聘被转岗做保洁的事件,本号原本不打算评论,但鉴于当前所见的多篇评论似乎没有挠到痒处,于是勉力分析,以践行本号的立号理念。
前方预警:近5000字长文,期待您津津有味地读完。
首先声明:虽然澎湃新闻在8月21日两次发布新闻,证实了完整的网传通知是南昌某学院下发的真实文件,但本帖并不试图批判某具体高校,而仅仅对该文件做技术分析,以期理解同类高校在同类事件中的行政逻辑,并给高校教师提供可能的普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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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梗概
该通知表明,南昌某学院要求教师签订新的岗位聘期合同,否则对不愿意签订的教师进行转岗处理,转到本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安排“临时性的工作,如行政教学辅助、校园门卫安全、校园环境清理等工作 ”,而如果提出离职,则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不予办理任何离职相关手续。
此份通知被发到知乎上后,很快流传到其他网站,引发众多网友惊诧,称之为“小学生搞科研、博士生搞保洁”的辣眼睛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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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标题党或断章取义?
根据该学院主页上的介绍,“学校现有教职工15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000余人。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41.43%。”根据8月21日该校党委宣传部回应澎湃新闻说,“学校1500多位教职工,博士300多人。”
可以得知,博士教师占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而如果不签岗位聘期合同,也肯定会被转岗做包括保洁在内的临时性工作。
由此,“(博士)教师不愿续聘被转岗做保洁”,以保洁作为临时性工作的统称(比如,周立波《暴风骤雨》中节选出“分马”一文,以马作为所有牲口的统称),并不是标题党或断章取义,而是对部分事实的忠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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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改革”?
这里的关键是要区分聘用合同与岗位聘期合同。
聘用合同是教师与学校签订的正式合同,一般情况是在入职时第一次签订聘用合同,有着明确的合同期限,之后在此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或者不续签直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意味着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和双方人事关系的确立,这一合同不同于企业雇佣中的劳动合同。
岗位聘期合同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改革”的结果之一,即把教师岗划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四类岗位,每一岗位再分为不同的级别,比如教授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副教授分为五六七三个级别,讲师分为八九十三个级别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改革就是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限制,使得每位教师竞聘到相应的岗位和级别上去。其最终目标是,在逐步取消事业编制之后,教师按照岗位聘期合同管理,即教师竞聘上某个教研岗位就可以签订聘期合同,而如果没有竞聘上任何教研岗位,则要进行转岗,而如果不愿意竞聘且转岗,则要按照解聘和离职处理。
定岗定级之后要签订岗位聘期合同,其中也会明确合同期限。比如,四年一个聘期,聘期结束时进行聘期考核。
如果没有在此聘期内晋升职称,比如从讲师晋升为副教授,或从副教授晋升为教授,则考核其教学、科研和服务是否可以晋升一级,比如从副教授七级岗晋升为副教授六级岗,之后会相应调整岗位级别工资等。
而如果聘期考核不合格,则要进入待聘或降聘,甚至从副教授七级岗降到讲师八级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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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聘期合同是否会延长服务期或合同期?
服务期与合同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日常讨论时经常以前者代替后者,具体分析参见本号所刊发的“高校教师辞职一般适用哪些法律法规?”一文。
多数高校当前的聘用制度是聘用合同与岗位聘期合同并行,有时会出现二者合同期不协调或被校方故意模糊的情况。
比如,聘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为6年,但在第四年时,学校要求签订新一轮岗位聘期合同,并约定聘期为5年。这就造成了不协调的情况,即在聘用合同的6年期满之后,如何对待岗位聘期合同中还剩下的3年期限。
南昌某学院此次要求签订岗位聘期合同,但在合同名称上直接使用了《南昌某学院聘用合同书》,是故意模糊了与之前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区别,也引起部分教师的警惕和抵制,因为这就使得,签订岗位聘期合同可能会被等同于续签了之前的聘用合同,即延长了服务期。
由此,知乎提问者才会说,“有大批博士教师的服务年限即将到期,该校提出什么因为新聘期强行要求这些人延长服务期3年。”
因为部分教师的抵制,该学院不得不澄清岗位聘期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明确回应的内容是该通知的第一条。
“学校与您签订《南昌工程学院聘用合同书》不会另外增加或延长个人在校服务期,个人在校服务期以人才引进协议书中明确的基本服务期和《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 》(南工发【2018] 41号)或《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南工发(2014) 69号)文件中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继续教育等服务期为准,《南昌工程学院聘用合同书》第一条中涉及到的服务期为学校相关文件已明确的服务期,属告知性内容。”
这个回应的意思是,此次签订的岗位聘期合同只是出于岗位聘期管理的需要,并不实际增加教师在之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即仍然按照入职时约定的6年服务期来执行聘用合同,由此打消了少部分教师的疑虑。
在回应澎湃新闻时,相关负责人也重新肯定了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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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职称被追加5年服务期是否合法?
魔鬼总是藏在补充文件里。
知乎提问者还有一句话,即“如果晋升了副高的要延长5年”。
这句话看似没有出现在该通知里,相关负责人在回应澎湃新闻时也没有提及,但其实藏在两个补充文件里。
也就是说,虽然此次签订岗位聘期合同不会增加服务期,但如果符合《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 》(南工发【2018] 41号)或《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南工发(2014) 69号)文件中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继续教育等,则要按文件追加服务期。
这类文件属于学校内部人事管理规定,绝大多数是学校单方面制定和发布的,要求教师在申请晋升职称和继续教育时同意追加服务期5年之类。
其中,晋升职称包括从讲师到副教授,之后再到教授;而继续教育则包括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和出国出境访学。
如果每一次晋升都要追加服务期,且博士学位和访学经历是晋升的前提条件,这就会使得,青年教师要在该校晋升职称,则至少会被增加10年-15年服务期;而再加上之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6年服务期,则一共会有16年-21年的服务期,以致于大半个学术生涯都必须待在该校,否则就算服务期未满离职,肯定需要赔偿巨额违约金。
不讨论这两份补充文件的合法性,而只关注岗位聘期合同是否追加服务期,其实错过了应当批判的一部分靶标。
而澎湃新闻的记者显然不会关注这一点,相关负责人也会以内部管理权限为由进行搪塞,但这位知乎提问者恰恰提出了更为关键的问题。
对于追加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参见本号所刊发的“高校教师辞职一般适用哪些法律法规?”一文。
而简单的回答是:对于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出国出境访学和攻读研究生学历属于学校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学校有权据此与教师签订培养协议,并约定追加服务期;但教师晋升职称和获得资助项目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学校也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不能据此追加服务期,更不能不签协议而自动追加服务期。
由此可见,南昌某学院对晋升职称追加服务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霸王条款。
6
聘用制改革下,教师不续聘是否可以被转岗?
南昌某学院面临的棘手问题是,部分教师不愿续聘教学科研岗,也暂时不要求离职,还保留着人事编制,应当如何处理。
高校内部的岗位一般分为三种:
一是教学科研岗即教工;
二是行政管理岗即职工,包括职能处室的大小职位,从办事员到校长书记,也包括图书馆、校医院、出版社和校办企业等;
三是后勤服务岗,包括食堂、保安、保洁,园林,维修等,只保留部分管理岗是学校聘用的,即行政管理岗,其具体业务大多数是外包给物业公司,其用工是劳动合同。
与此不同,教工一般是聘用合同,有事业编制,大多数行政人员也是聘用合同,有事业编制。
教师因各种原因不续聘教学科研岗,其事业编制和人事关系仍然保留,就只能进入待聘或校内转岗。待聘期间肯定不能从事教学,也会少了很大一部分收入,比如教学、科研和相应岗位津贴等。而校内转岗只有行政和后勤两大类。比较正常的教师转岗,是转到图书馆等闲职,也可以转到低层级的行政岗,比如管理学生宿舍等。
部分教师毕竟是博士毕业,不搞教学科研,去管理图书和学生宿舍,也不算人才浪费。很多犯了生活作风错误的同志在被撤销教师资格之后都转岗至此,还保留着事业编制和人事关系。
而教师被转岗到后勤部门,成为有事业编制的保洁和保安,这本身就很滑稽,更不用说部分教师还有博士学位了。
在当前的人事制度下,保洁保安做得再好,也不可能进入事业编制。即使以后事业编制被取消,教师也是签订聘用合同或岗位聘期合同,不同于保洁保安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此,教师不续聘教学科研岗而被校内转岗,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而部分教师将被转岗做保安保洁之类的临时性工作,也是该通知和该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所明确的。
虽然相关负责人回应,“文件没有提到‘博士’二字,没说让博士去当保安和保洁”,但这一笼统回应显然无法掩饰,某个不续聘的博士教师会被安排去做保安保洁这一即将成真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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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教师不续聘的情况,学校其实是有备而来
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
“去年,在改革文件新一轮意见征集工作布置会上,副校长汪胜前强调”;
“今年6月29日,学校第三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三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布置会”;
“2020年6月,经在全校范围内征集意见,学校制定并下发《南昌工程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作为第三轮事业单位聘用改革的配套文件,其中就待聘、拒聘、落聘等人员管理及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里的时间线表明,学校在去年就吹风第三轮岗位聘用将有大幅度的改革,可能已经引发了部分教师的警惕和抵制,以致于在今年6月召开岗位聘期合同签订工作布置会的同时,就完成制定和下发了《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以专门为教师不续聘的情况进行兜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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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聘,本学年的教学工作量待遇怎么算?
该通知第四条说,“因本轮聘期起聘时间从2019年11月1日起算,聘期开始至2020年8月28日前已经发生的教学工作量待遇将按校外聘用教师标准结算发放(如您在8月28日前完成补签《南昌工程学院聘用合同书》,所有待遇按正常发放)。”
本学年度已经过完了,而6月才开始动员签订岗位聘期合同,却要求不签就降低本学年已经干过的工作量待遇,而如果签了就正常发放。
该干的教学工作已经干过了,结账算钱的时候却不认账了,这明显是对不续聘教师的胁迫或者打击报复,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我们的文件都是经过法律顾问,才发布的,学校不可能做给自己添麻烦的事。”
这句回应既十分霸气,又十分恰当。因为工作量待遇之类的纠纷不是当前人事方面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仲裁院和法院都不会受理。
如果对学校的待遇核算或管理规定不满,只能到有关部门申诉,但结果自然是可想而知的。
9
不续聘,不转岗,我要求离职,总可以了吧?
即使对学校非常不满意,绝大部分教师也是无法离职或立刻离职的。而签了岗位聘期合同,虽然不追加服务期,但教师要想谋求职业发展,即晋升职称,则就会被延长10-15年服务期,也等同于将来被追加了服务期,且很可能是一辈子。
如果极少部分教师不续聘也不转岗,而是要求立刻离职,那么学校也有对策,就是对教师进行自动离职处理,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够钱才能走人。
“因您个人原因,在学校对您做出自动离职处理后,您原有各类服务期未满的,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履行违约责任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职相关手续。”
学校之所以有如此底气,就在于手里攥着教师的人事档案,而没有档案,教师就寸步难行。
如果教师不愿意按照学校认定的所谓“各类服务期未满”来赔钱,且学校可以自行认定赔多少钱,那么学校就“不予办理任何离职相关手续”,而教师也只能去提起仲裁和起诉。
离职官司打完一轮至少一年,教师打赢了还好,而如果一旦输了,那就只能是“此恨绵绵无绝期”,静静等着该通知中的小鞋和更多的小鞋被穿到自己的脚上。
有关离职官司的情况,参见本号所刊发的“流氓猪欺负小白兔:为何部分高校不怕教师打离职官司”一文。
分析至此,暂时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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