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环评交流】法律框架下的规划环评之我见

2016-04-28 环评论坛 环评互联网

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走到今天,技术还在攀升,但是市场拐点基本已经出现。随着市场的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链条完善,以及环保部门地位的提高,战略与规划环评市场会出现新的上升阶段。

作为战略与规划环评的资深人士fish,就来简单的说了下他所理解的规划环评。


原文作者:fish


法律层次:


一、《环境保护法》

 

相对旧的环保法,新环境保护法写进了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进行规划环评要求,并且提出未依法评价的,不得组织实施。这样从法定地位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管理时候,可以依据这条,直接否定未进行开发利用规划环评的重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从旧环保法单纯对项目一票否决,提高到拥有对开发利用规划的否决权利。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划环评地位重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来,都是提在项目环评前面。不过奈何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弱势,编制规划的其他部门不是建设单位这类型的软柿子。一直捏的不怎样- -!。很无奈的感觉,但是现实不单无奈,还很残酷。近些年,环保部门地位提高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也开始地位提高。先是大型项目,如水利、化工等。现在个别管理比较新的城市的城市规划及一些控制性规划调整也按环评法要求编制规划专章或报告书。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条是对一地三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提出编制篇章或说明要求。具体对什么类型编制篇章或说明,什么类型编制报告书的,下面会专门说明。

这条存在有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个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也就是以下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没有要求编写篇章或说明,第八条也存在同样问题。二个是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这个要求,实际上各级部门未能像项目环评一样重视,没有编写,或者有编写但是深度很浅也审批了。这个很也是很无奈的,部门打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还是非常弱势。更别说环保还得给政府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这条是明确了编制报告书的规划类型。简单的说就是专项规划要编制报告书,指导性规划编制篇章。指导性规划界定其实还是有些复杂,一般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出台的一些专项规划,会当成指导性规划,规划对具体的开发利用没有非常具体的明确。具体的界定,下回再分解。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此条主要作用有两个。一个是规划环评的范围确定,不能像项目环评一样由环境主管部门自己就定了,而是应该会同其他部门规定,并且报国务院批准。二是区别报告书与篇章内容。篇章与报告书的区别主要是上面三个,有影响分析结论,有措施建议,有专门的结论。个人认为篇章可以不单独下结论。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划报告的审查形式。这个还是很规范。而且直接明确了政府部门指定部门组织召开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会。不像项目环评的专家审查,没有依据。规划环评要求召集部门代表和专家,这个也体现了规划环评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得出的结论相对有可操作性。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水平层次,跟项目环评比,一下高帅富啊。。。。给个宾利你,会开不。。。。整体影响,长远影响,利益关系,字都认识,但是没几个能说的清楚@@~。说明规划环评还是有技术含量的,虽然现在的规划环评报告都脱离了这个要求,但是以后规划环评的目标还是很清晰,预防为主。就是算命,提前给项目环评把脉。项目环评是婚检下能不能生孩子的事情,而规划环评是提前筛查能不能结婚的问题。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这条很重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与规划深度紧密相连,而且相关结论受规划条件限制很大。规划编制机关对质量负责,从环境保护管理角度,更有力的进行环境保护管理。(这条谁写的啊,写的真好啊。环评人的亲爹啊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这两条得倒背如流啊。个人认为这两条也是以个规划不可实施,下否定结论唯一两种情况(当然很多专家和领导不认可我提法)。个人认为规划的实施是有滞后性,而且规划的实施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不能像项目环评一样,简单粗暴的否定。

 

 

怎么样?!有收获吗?法律层面之后自然是政策层面了,最后还有精彩的工作实际。如果你有兴趣继续了解,请用力戳左下角“阅读原文”来一起参与讨论吧!






本期编辑:包子,他他,天夕雪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