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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交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应用跟踪解答(一)

2016-05-23 环评论坛 环评互联网


【写在前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已于2016年1月7日颁布实施,为了便于大家熟悉导则,促进地下水导则顺利执行,地下水导则编制组于本论坛开展导则执行过程中问题的跟踪解答与讨论。有关地下水导则在应用过程中的讨论可通过“阅读原文”跟贴参与。本期推送连载一,下文有所删减。

一、关于等级判定,主要集中在附录A和环境敏感程度


1导则修订之所以参照“分类管理名录”是因为它最直接对应环评,国标的行业分类跟环评对接相对更弱一些。之所以分成了四类,主要是参考了国外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结果和《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七大类污染源,抓住重点污染源,其他类别也是经过专家研讨论证后确定的。该附表能够满足等级判定的基本需要,对于某个具体的项目而言,可能存在可以讨论的空间。关于等级判定初步建议如下:

A、目前已定为I类的项目类别,如15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属于重点要抓的行业,建议不降级,这对环评单位和业主而言,事前做好调查、事中做好跟踪监测都是将来免责的重要依据。

B、目前定义为III类的项目类别,在分类是已经充分考虑开展地下水环评工作的必要性,请按照执行即可。水利项目当时特殊原因保留,具体执行时可适当简化,重点放在定性描述可能造成的间接地下水污染。

C、目前定义为II类的项目类别相对I类、III类而言,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如tom111所提到一些问题,对于此类项目请遵照以下原则来分类:

①项目整个过程中是否产生(污)水(包括用到溶液、排除污水)

②是否存在产生淋虑水的可能

③是否存在非水溶相液体的使用或排放

 如果满足以上三条中任意一条,严格按照给定的II类开展评价,若三者均不满足,即项目根本不会污水(液体)向地下水入渗,可考虑(申请)将评价等级降低至三级评价。


2敏感程度判定可参照以下建议

A、对于敏感程度分级中的“敏感”,主要是指(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准保护区,那么对于已经划定准保护区的,很简单,不做讨论;对于未划定准保护区的,请咨询当地环保部门,划定保护区是《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而准保护区则是“必要时”,如果已划定保护区而未划准保护区的,则可认定当地政府默认“没有必要”划定准保护区,敏感程度可判定为“较敏感”;对于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1000人以上)条件,但尚未经政府确认且未划定保护区的,应由当地政府出具说明。

B、对于“较敏感”而言,结合a可以判定,只要是集中式饮用水源的补给径流区都算较敏感;由于“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缺少范围,需要在此澄清,分散式饮用水源地是相对场地而言,场地内的供水井不能算作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应作为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分散式饮用水源地范围的确定可参照一下原则来判定:

①参考导则征求意见稿,在建设项目场地边界向地下水径流方向上,按照“公式法”(T=5000d)计算一个大概范围,若范围内没有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则可以判定为“不敏感”,否则为“较敏感”;(与某位网友的认识保持一致,范围与等级判定交织在一起)

②在场地地下水径流方向上,5公里以内范围内没有分散式饮用水源,可定为“不敏感”,否则为“较敏感”;

③原导则如何执行的,现在依旧参照执行;

 以上仅是原则,请参照执行。对此,编制组会在春节后召开专家研讨会,统一判定方式,届时会以适当方式公告。

 

以上解释仅是编制组对导则的理解,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环保部所有。


本期编辑:文艺搬砖匠 冰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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