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交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应用跟踪解答(一)
一、关于等级判定,主要集中在附录A和环境敏感程度
1导则修订之所以参照“分类管理名录”是因为它最直接对应环评,国标的行业分类跟环评对接相对更弱一些。之所以分成了四类,主要是参考了国外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结果和《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七大类污染源,抓住重点污染源,其他类别也是经过专家研讨论证后确定的。该附表能够满足等级判定的基本需要,对于某个具体的项目而言,可能存在可以讨论的空间。关于等级判定初步建议如下:
A、目前已定为I类的项目类别,如15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属于重点要抓的行业,建议不降级,这对环评单位和业主而言,事前做好调查、事中做好跟踪监测都是将来免责的重要依据。
B、目前定义为III类的项目类别,在分类是已经充分考虑开展地下水环评工作的必要性,请按照执行即可。水利项目当时特殊原因保留,具体执行时可适当简化,重点放在定性描述可能造成的间接地下水污染。
C、目前定义为II类的项目类别相对I类、III类而言,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如tom111所提到一些问题,对于此类项目请遵照以下原则来分类:
①项目整个过程中是否产生(污)水(包括用到溶液、排除污水)
②是否存在产生淋虑水的可能
③是否存在非水溶相液体的使用或排放
如果满足以上三条中任意一条,严格按照给定的II类开展评价,若三者均不满足,即项目根本不会污水(液体)向地下水入渗,可考虑(申请)将评价等级降低至三级评价。
2敏感程度判定可参照以下建议
A、对于敏感程度分级中的“敏感”,主要是指(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准保护区,那么对于已经划定准保护区的,很简单,不做讨论;对于未划定准保护区的,请咨询当地环保部门,划定保护区是《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而准保护区则是“必要时”,如果已划定保护区而未划准保护区的,则可认定当地政府默认“没有必要”划定准保护区,敏感程度可判定为“较敏感”;对于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1000人以上)条件,但尚未经政府确认且未划定保护区的,应由当地政府出具说明。
B、对于“较敏感”而言,结合a可以判定,只要是集中式饮用水源的补给径流区都算较敏感;由于“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缺少范围,需要在此澄清,分散式饮用水源地是相对场地而言,场地内的供水井不能算作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应作为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分散式饮用水源地范围的确定可参照一下原则来判定:
①参考导则征求意见稿,在建设项目场地边界向地下水径流方向上,按照“公式法”(T=5000d)计算一个大概范围,若范围内没有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则可以判定为“不敏感”,否则为“较敏感”;(与某位网友的认识保持一致,范围与等级判定交织在一起)
②在场地地下水径流方向上,5公里以内范围内没有分散式饮用水源,可定为“不敏感”,否则为“较敏感”;
③原导则如何执行的,现在依旧参照执行;
以上仅是原则,请参照执行。对此,编制组会在春节后召开专家研讨会,统一判定方式,届时会以适当方式公告。
以上解释仅是编制组对导则的理解,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环保部所有。
本期编辑:文艺搬砖匠 冰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