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观点】我国环境风险评价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写在前面】:
近年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特别是一些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社会安定和民众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2002年至2011年,我国共发生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849起,其中大气污染事件354起,占总数的41.7%;水污染事件377起,占总数的44.4%。日益频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对群众财产造成损失,还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科学预测突发性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和危害范围,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具有其现实意义。
本文原文发表于2013年《环境保护》(作者:丁峰,胡翠娟,李鱼),值风险导则重新修编之际,抛砖引玉,仅代表个人观点。
一、我国环境风险评价存在的问题
1、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价内涵尚不明确
我国由于管理部门的职能差异,出现安全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并存的局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下称风险评价导则)指出,环境风险评价与安全评价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关注点是事故对厂(场)界外环境的影响。此定义主要从事故后果的空间影响范围对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价进行了区分,但并没有针对风险评价需分析的事故类型进行界定。目前,业界普遍认为有毒物质在厂外的扩散属于风险评价的范畴,但针对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在厂外形成的爆炸极限范围,以及易燃易爆物质发生火灾爆炸形成的热辐射和冲击波对厂外居民的影响是否属于风险评价的范畴尚存一定争议。
2、环境风险评价体系不健全
环境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风险,即突发事故环境风险;二为非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风险,包括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两类。目前国外发达国家针对突发事故环境风险、健康风险、生态风险评价均有相应指南或导则颁布,全方位、多角度涵盖项目、规划、战略等可能给环境造成的风险,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而我国现已颁布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价导则主要为针对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价提出评价程序和原则性方法,缺乏健康风险评价和生态风险评价的相关导则,环境风险评价体系有待完善。
3、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价标准缺乏
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价标准主要指危害浓度标准,常用于判定风险影响等级、制定风险应急计划、环境安全距离等。目前我国缺乏合理的危险浓度评价标准。环境风险评价暂用的危害浓度标准为有毒有害物质引起半致死(LC50)或伤害(IDLH)的浓度,而国际上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短期急性接触的空气浓度标准包括AEGL、ERPG、TEEL等。我国目前使用的标准与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标准不相适应。
4、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价方法不完善
我国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价方法中关于事故源强设定、事故概率和扩散模型等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缺乏对最大可信事故源强设定的实施细则,缺乏完善的事故统计数据库和风险评价法规模型体系,评价过程中对事故源强设定、事故概率确定、模型选取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对策与建议
1、明确风险评价内容,强化部门间协同合作的机制
建议对环境风险评价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理顺安全评价和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价的相互关系。联合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概率统计工作,建立事故概率计算方法和事故统计数据库,为评价和管理提供基础概率数据。发布事故概率应用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价体系,逐步引入健康风险评价
现阶段有必要逐步引入健康风险评价,有计划地逐步开展生态风险评价研究,以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价体系。根据项目、规划、战略三类评价的层次不同,以及事故风险、健康风险、生态风险的评价尺度差异,建议在项目环评阶段开展事故风险评价和健康风险评价,规划环评阶段开展健康风险评价和生态风险评价,战略环评阶段着重开展生态风险评价。
3、加快修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规范风险评价方法
加快《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修订工作,规范风险评价方法,提高行业内环境风险评价整体质量。组织开展风险预测模型的基础研究,建立法规化风险预测模型。结合不同风险事故特性和从风险预测模型的适用性,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事故法规化模型体系和风险预测模型应用技术规范。
4、完善风险评价标准,促进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
由于危害浓度标准的制定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建议在初期可参照国际上较为广泛使用的标准进行评价,后期逐步开展标准制定方面的研究工作,建立我国的环境危害浓度标准。
5、强化全过程管理,降低项目实际环境风险
我国近年风险事故频发,其所体现的问题不能单纯的认为是评价工作不到位造成的,和建设项目运营期等阶段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也密切相关。我国在建设项目的管理方面普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现象,即重视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缺乏对建设项目的过程控制,轻视建成后的监管工作。虽然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还应强化全过程管理,降低项目风险。
本文编辑:蓝魔,金石,天夕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