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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速递】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是否完全不允许建设?且看环保部最新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大气函[2016]934号 |
关于核准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原料用途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生产设施的复函
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准11500吨/年氟化工项目配套新建HCFC-22中间体装置的报告》(三农化司〔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24000吨/年二氟一氯甲烷(HCFC-22)装置为你公司已建成投产的四氟乙烯(TFE)装置配套提供化工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你公司须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甲烷(HCFC-22)全部作为下游四氟乙烯(TFE)装置原料使用,不得外售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使用过程中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的排放和泄漏,并确保副产品三氟甲烷(HFC-23)全部无害化处置,禁止向大气直接排放。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0日
本节编辑:金石,天夕雪影,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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