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实施3年,空气监测点位增加怎么看?
本文作者:◆罗岳平 郭卉 宋冰冰,转自《中国环境报(7月14日)》。
原标题:空气监测点位增加怎么看?
优良的环境空气是品质生活的基本保障。面对越来越频繁的霾天气,公众对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的争议一直较多,尤其是质疑一些地方点位的确定是选好避劣,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污染事实。今年,很多城市(镇)提出了增加监测点位的计划,也引发了业界内外的讨论。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是在一个城市(镇)布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基本遵循,要求按照建成区的城市人口或建成区面积来确定最少监测点位数,并对怎么增加、变更点位等进行了约束。总体来看,这一技术规范对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管理相当严格,确保了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笔者认为,在这一技术规范下,只要是科学填补监测空白,对增加监测点位应予以支持。
一是正确执行技术规范的需要。目前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少监测点数要求,并没有限制多设监测点位。从理论上讲,监测点位越多,甚至每个小区都设一个点位,越能反映市民呼吸空气的真实状况。就市民而言,能近距离查阅空气质量,心里更踏实,而如果空气质量被数公里以外的点位代表,监测结果与真实感觉可能会相差甚远。因此,点位布设得越多,越接近污染真相。但是,监测是需要成本的,如果财力不能承受,那就只能有限布点,尽可能在建成区内均匀分布且保证每个点位在覆盖区域有较好的代表性。如果目前所设点位的代表区域太大,适当增加点位进行加密监测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二是纠正历史偏差的需要。霾天气没有大规模暴发前,很多城市(镇)通常不够重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民也对此不太了解,何况还要花费大笔资金,这导致一些城市(镇)按最低要求布点后,长年不进行动态管理,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落后于城市发展。笔者就曾遇到这样的案例:A、B两座城市,A城的建成区面积、人口数量和工业产值等都比B城大,但A城只布设了4个点位,B城却有7个。如果要比较两座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基数的差异就会引起争议。此外,A城的4个历史监测点位基本上集中在老城区,面积更大的新区则存在监测空白,这样就使污染评价结果偏重。类似情况在全国有不少,有必要适当增加点位,予以纠编。
三是提高信息公开水平的需要。城市(镇)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基本上是实时发布,是信息公开比较充分的领域。理论上,对每座城市(镇),都要对应地有最佳监测方案。只有按这个方案进行全面监测,总体评价结论才是客观、准确的。而如果只是从理论点位中选定部分实际点位开展监测,则存在以偏概全的风险,向市民传递的可能是不真实的环境信息。
全面监测与定点考核是应区分的两个概念。每座城市(镇)每天都处于一种洁净或污染状况,需要全面布点监测,如实将结果公布于众。由于动态调整的原因,有些点位没有历史连续性,从所有监测点位中选择部分长期监测点位进行考核是合理的。新增监测点位可以使评价更全面、客观,更准确地反映出真实污染现状。而考核点位则主要反映指标改善程度,反映治理成效。两者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的。因此,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实现整体覆盖的全面监测有助于客观评价一个城市(镇)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并且,可以从中选择部分长期监测点位以考核治理成效。
在当前考核模式下,布设的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主要监视环境空气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实际上,环境空气监测还应包括区域传输、污染源影响、趋势科研等多种类型。因此,在做顶层设计时应合理分类,分别布设相应点位,不能全部服务于考核而停止其他相关监测,给未来留下遗憾。
此外,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是否具有公信力,是以监测方案科学为前提的。为此,应对监测点位进行动态管理,做到一城一策。还要将监测高度纳入调整范围。城市(镇)都在长高,如果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那么监测高度也要相应增加,特别是在高层住宅区,其监测高度要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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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蓝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