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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7-29 环保部科技司 环评互联网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包括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和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行政审查、批准、发布、出版、文件归档、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T 173)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科技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目归口业务司(以下简称“业务司”)、标准技术支持单位、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三)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四)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五)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内容科学、合理、可行;

(六)制修订过程和技术内容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及工作的需要,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并对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项目计划初步方案;

(二)择优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

(三)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调研、咨询并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

(五)标准制修订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根据确定标准技术内容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查;

(八)公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其中,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需进行技术审定;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标准制修订文件归档;

(十六)标准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

第八条 除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外,对于环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环保标准,在标准草案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的基础上,经商科技标准司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可直接从征求意见审查环节开始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九条 科技标准司作为环境保护部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牵头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二)会同业务司制订、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三)负责与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协调事宜,包括强制性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以及办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事宜等。

(四)参加标准制修订项目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审查会、审议会等,跟踪了解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情况;

(五)负责组织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审定会;

(六)负责就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提请部常务会审查工作,并负责汇报技术审定意见;

(七)负责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事宜;

(八)负责标准制修订文件归档事宜;

(九)负责标准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

(十)对业务司、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业务司(含科技标准司)作为标准制修订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提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意见和建议内容;

(二)会同科技标准司制订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三)审查、批准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等;

(四)审查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

(五)主持标准开题论证会;

(六)主持标准征求意见审查会;

(七)办理标准征求意见事宜;

(八)对于内容涉及对进口产品、货物或服务实行管制的标准,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组织填写通报材料;

(九)主持标准技术审查会;

(十)组织对标准的司务会审查;

(十一)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经技术审定后,负责报请部长专题会审查;配合科技标准司就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提请部常务会审查,并负责汇报标准技术内容及编制过程;

(十二)会同科技标准司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事宜;

(十三)负责标准的宣传与培训;

(十四)负责标准交付出版事宜;

(十五)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标准制修订归档文件;

(十六)检查、督促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十七)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进行预审、形式审查和程序审查;

(十八)受理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审查调整方案;

(十九)负责标准的重大协调工作;

(二十)负责办理标准咨询、解释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标准的拟定和报批由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归口负责,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的标准,交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汇总、审核和报批。

第十一条 标准技术支持单位的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标准体系和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向业务司提出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进行预审、形式审查和程序审查;

(三)协助业务司进行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向业务司报告;

(四)协助业务司组织标准的技术咨询、解释工作;

(五)协助业务司组织对标准进行函审;

(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

除上述职责外,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在标准技术支持工作中还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维护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二)参加标准制修订项目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审查会、审议会等,跟踪了解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情况;

(三)协助科技标准司制订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文件;

(四)负责维护、更新标准制修订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五)受科技标准司委托协助办理标准制修订文件归档事宜;

(六)负责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审查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为:

(一)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需要,按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研讨、实验、验证等工作,为标准制修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

(三)按计划要求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草案提出的意见;

(五)负责标准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审查会、标准审议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六)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七)按标准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对本单位编制标准的技术咨询、解释工作;

(九)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应向业务司和技术支持单位提出包含调整内容和理由说明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配合相关审计及经费检查等工作;

(十一)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各类工作会、培训会和研讨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技术材料;

(十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项目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并遵守环境保护部对项目技术内容保密的有关要求;

(十三)在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下,开展项目成果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标准司择优确定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各类标准;

(二)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及标准网络版的编辑、制作工作;

(三)在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列入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并且已经具备完善的执法和管理手段;

(四)具备制修订标准的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工作周期内完成制修订工作;

(五)适宜以标准形式制订并实施;

(六)有合适的项目承担单位。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应与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的需要相适应。国务院领导指示、部领导批示、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和部长专题会议决定制定标准的,应作为编制项目计划的依据。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应与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相协调。

需要制订标准的事项,但基础条件较为薄弱的,应先进行科学研究、调查等工作,待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再制订标准。

第十六条 标准发布后原则上至少四年之内不在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中安排修订项目;确实有必要进行局部修改的,可通过修改单发布修改的内容。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周期一般为二年,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业务司按照职能分工,依据标准规划,结合工作需求,收集并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格式见附件一),交由科技标准司汇总。

科技标准司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和有关专家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项目建议进行筛选、查重和评审,在与业务司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确定项目计划初步方案及各项目的归口业务司。

若业务司对项目计划初步方案存有重大分歧,科技标准司将初步方案报请部长专题会协调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政审批的方式选择和确定。

第二十条 科技标准司统一发文公布项目计划初步方案,征集项目承担单位。任何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提交业务司。

第二十一条 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应具有与标准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现职工作人员。

承担过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已按计划要求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出现在未办理项目计划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正在承担且尚未报批的标准项目达10项以上(含10项)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或者正在承担且尚未报批的标准项目达2项以上(含2项)的个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及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污染源行业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其他相关方面的单位可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分析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需要与其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工作并支付协作经费的,必须在申报前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协作事宜,并在填报申报表时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费用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同一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项目一经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业务司分别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评审时应选择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装备条件、管理水平等);

(三)从事环保标准工作经历与业绩;

(四)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

(五)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

(六)完成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基础;

(七)拟任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申报经费总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九)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

业务司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经费额度,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有关管理规定、项目的难度和预算控制规模等因素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财政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专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有关管理规定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预算方案,经业务司审查后报规划财务司。同时,业务司根据环保标准规划和工作安排,提出后两年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费需求,形成中期项目申报书,报送规划财务司。

第二十七条 业务司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任务合同书》。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内容,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任务合同书》,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司。

业务司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任务合同书》进行审查,经核准盖章后,将确定的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部门预算方案下达后,科技标准司统一下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将项目工作任务和要求以部办公厅函形式正式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规划财务司拨付相应标准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进行,计划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在下列情况下,经专家论证、司务会批准后,业务司可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通知科技标准司及项目承担单位:

(一)经济、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原项目计划不能适应这些变化的,可对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

(二)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出现不宜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情况,可将项目撤销;

(三)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调整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申请未获批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仍按原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有其他单位参加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将本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承担。

第四章 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后,应成立(或召集各协作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编制组组长;应在四个月内编制完成标准开题论证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正式行文盖章,报送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收到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初步审查的内容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开题论证材料的完整性;

(二)开题论证报告的格式与体例;

(三)对开题论证会的审查内容,提出参考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盖章,向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报送修改后的标准开题论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开题论证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背景情况,包括任务来源和工作过程;

(二)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四)制修订标准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

(五)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六)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

(七)拟提交的工作成果;

(八)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基础条件;

(九)协作单位与任务分工;

(十)经费使用方案及人员投入情况;

(十一)时间进度;

(十二)标准草案。

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还应包括:

(一)标准的控制对象与范围,包括行业或污染源类别、污染物控制项目等;

(二)行业背景情况、产业发展政策、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

(三)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四)国外相关行业或污染源控制立法与执行情况。

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还应包括:

(一)目标化合物的来源和环境危害;

(二)实验室内工作技术路线和验证初步方案。

第三十四条 标准开题论证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印发标准开题论证会会议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标准开题论证材料发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机构。

业务司主持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组织7名或7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标准开题论证专家组,审查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并形成论证意见。科技标准司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代表出席开题论证会。

第三十五条 标准开题论证结果由标准开题论证专家组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过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成员表决通过方为通过论证。

第三十六条 标准开题论证专家组对标准开题论证报告的技术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论证未通过的标准应在会议纪要中提出具体的理由和修改完善的工作建议。标准开题论证会会议纪要的格式见附件三。

第三十七条 论证未通过的标准开题论证报告经修改完善后,项目承担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开题论证。若两次开题论证未通过,则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的继续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的资格,并全额退还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

第五章 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第三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按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制订标准的需要以及开题论证意见,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对于工作周期为二年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接到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十二个月内,完成并上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对于工作周期为三年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接到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十八个月内,完成并上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国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监测数据,进行必要的毒理学实验或采用现有的毒理学实验数据,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质量标准草案,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应规定监测频次、采样位置、达标判定方法以及采用的污染物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第四十条 在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相关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掌握国家的环保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控制项目,根据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排放污染物的特点,提出标准草案,并对标准中排放限值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行业的达标率。

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应规定监测频次、采样位置、达标判定方法以及采用的污染物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的规定开展制订工作。标准草案应按要求经过六家以上具有资质的实验室采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和专门制备的实际环境样品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报告。

第四十二条 标准编制组对其他各类标准中提出的限制性规定、技术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抽样方案及其他需要进行试验的内容等,应进行必要的监测、检测、试验或验证,并在编制说明或研究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四十三条 各类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通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应已商品化,并有一家以上的供应商。标准涉及的技术原则上应是通用技术。

不得利用标准为企业做宣传或推销。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第四十四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制订的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的,应在标准中明确地表述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情况,包括任务来源和工作过程;

(二)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四)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五)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及说明;

(六)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水平对比和分析,修订现行标准的,应有与该标准技术或控制水平、主要参数的对比分析的内容。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的,应说明采用的程度,并附标准的原文和翻译稿;

(七)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实施方案建议;

(八)附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报告,有关调研报告,监测、检测、试验、验证报告及结论报告等。

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编制说明还应包括:

(一)行业概况;

(二)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三)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实施成本分析;

(四)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正式行文盖章,连同经费使用情况报送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收到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初步审查的内容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征求意见材料的完整性;

(二)标准编制组在工作中执行计划的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开题论证意见的情况;

(四)对征求意见审查会的审查内容,提出参考意见。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在30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盖章,向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报送修改后的标准征求意见相关材料。

业务司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会对标准征求意见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

(一)计划任务书目标完成情况;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内容的完整性;

(三)标准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四)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

(五)制定标准的重大原则问题;

(六)标准的格式和体例;

(七)经费使用情况;

(八)其他问题。

在标准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公布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宣传标准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审查会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业务司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印发标准征求意见审查会会议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标准征求意见材料报告发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机构。

业务司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审查会,组织7名或7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标准征求意见审查专家组,审查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并形成审查意见,明确标准是否可以公开征求意见。科技标准司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代表出席征求意见审查会。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环境保护部标准征求意见审查结果由专家组长综合专家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同意公开征求意见。其他标准征求意见审查结果由标准征求意见审查专家组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过”和“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成员表决“通过”方为通过审查。

第四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审查专家组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的技术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审查未通过的标准应在会议纪要中提出具体的理由和修改完善的工作建议。标准征求意见审查会会议纪要的格式见附件三。

第五十条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经修改完善后,项目承担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标准征求意见审查。若两次审查未通过,则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的继续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资格,并全额退还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

第五十一条 标准编制组按照征求意见稿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将材料报送业务司办理征求意见事宜。

第五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业务司办理征求意见事宜。重大标准可以多次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采取文件及电子件的形式。根据标准涉及的领域、行业、部门、组织和机构等,确定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起草并印发标准征求意见的文件,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一起发往有关单位,同时征求部内有关职能机构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同时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时间为一至二个月。

在标准征求意见期间,业务司可视情况需要,采用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议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内容涉及对进口产品、货物或服务实行管制的标准,应按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版和国家出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规定,办理向WTO成员国通报和相关事宜。业务司组织填写WTO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表(格式见附件四),送科技标准司办理。

第六章 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第五十三条 标准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标准修改方案,编制标准送审稿和送审稿编制说明。在标准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二个月内,应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的编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正式行文盖章,连同经费使用情况报送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

第五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应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基础上修改形成,其内容除包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的内容外,还应增加如下内容:

(一)标准征求意见工作情况及对征集意见的处理情况;

(二)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五);

(三)征求意见审查会纪要。

第五十五条 业务司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收到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初步审查的内容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送审材料的完整性;

(二)标准编制组在工作中执行计划的情况;

(三)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的格式和体例;

(四)对技术审查会的审查内容,提出参考意见。

第五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盖章,向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报送修改后的标准送审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业务司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印发标准审议会会议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材料发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机构。

业务司主持召开标准审议会,组织7名或7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标准技术审查专家组,审查标准送审材料,并形成审查意见。科技标准司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代表出席标准审议会。

标准审议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计划任务书目标完成情况;

(二)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内容的完整性;

(三)标准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四)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依据;

(六)标准征求意见处理的合理性;

(七)经费使用情况;

(八)其他问题。

第五十八条 强制性环境保护部标准审议结果由专家组长综合专家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其他标准审议会审议结果由标准审议专家组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过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成员表决通过方为通过审核。

第五十九条 标准审议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审议通过的标准按照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审核未通过的标准应在会议纪要中提出具体的理由和修改完善的工作建议。标准审议会会议纪要的格式见附件三。

第六十条 技术审查未通过的标准经修改完善后,项目承担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标准技术审查。若两次审查未通过,则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的继续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资格,并全额退还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

第七章 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第六十一条 标准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在一个月内,标准编制组应对标准的审查结论和审查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讨论,根据审议会确定的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编制标准的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报批说明。报批稿编制说明除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的内容外,还应增加标准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和审议会纪要。标准报批说明应简要叙述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和程序、标准的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达标可行性分析等。

第六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盖章,连同经费使用说明等材料报送业务司或委托的标准技术支持单位。

第六十三条 业务司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审查的内容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报批材料的完整性;

(二)落实技术审查意见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报批材料审查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盖章向业务司报送修改后的标准报批相关材料。业务司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办理行政审查事宜。

第八章 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第六十五条 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及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经业务司司务会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由业务司起草发布公告,会签科技标准司办理标准发布事宜。其中,对于影响重大的标准,业务司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

第六十六条 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经业务司司务会通过并修改完善后,转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有关领域资深专家组成标准技术审定专家组,对标准进行技术审定,形成技术审定意见。科技标准司应邀请业务司及标准技术支持单位代表参会。

技术审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标准对环境管理的适用性;

(二)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三)标准实施所具备的条件和存在的重要问题;

(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十七条 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的报批材料按技术审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业务司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

第六十八条 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通过部长专题会议审查后,业务司将标准报批材料转科技标准司,由科技标准司提请部常务会审查。业务司向部常务会汇报标准技术内容及编制过程,科技标准司汇报技术审定意见。

第六十九条 对未通过行政审查的标准,由业务司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对于标准技术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需重新征求意见。

第七十条 行政审查通过的标准经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连同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经费审计报告报送业务司,经业务司审定后,转科技标准司起草发布公告,办理标准发布事宜。

第七十一条 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的发布公告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后,按国务院规定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对标准编号后公布。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发布公告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公布。

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文本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七十二条 标准正式文本的出版、发行工作,由标准出版单位负责。标准发布后,应在六十天内完成标准出版工作。

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处理。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业务司批准,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业务司应会签科技标准司。

第九章 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第七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标准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在一个月内将标准归档材料送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归档的内容包括:

(一)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

(二)标准开题论证报告;

(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四)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

(五)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六)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各种批文(复印件);

(七)标准研究报告;

(八)标准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审查会、技术审议会等会议纪要;

(九)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标准归档材料清单见附件六。

第七十四条 各类标准中,均不署起草人员的姓名。

标准正式发布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科技标准司申请办理标准工作证书,经业务司核准人员名单后,由科技标准司向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人员发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证书》。申请工作证书的标准编制人员不超过10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出现不能按计划进度要求进行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业务司书面说明情况。业务司可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了解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情况。

对于不能按计划进度要求进行工作又未及时向业务司书面说明情况的,业务司视情况发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予以督促。经督促仍未能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终止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收回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取消今后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十六条 在标准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审查会、审议会等环节两次未通过的,终止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全额收回标准工作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能申报标准项目,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项目。

第七十七条 科技标准司每季度定期就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第七十八条 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封面、前言、内容格式见附件七、附件八,正文部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编写格式要求。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41号)、《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科函[2008]10号)、《关于收集和处理社会公众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草案意见事宜的通知》(环科函[2008]12号)、《关于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问题的通知》(环科函[2008]19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

附件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附件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审议会议纪要

附件四: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中、英文通报表格式

附件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

附件六:标准归档材料清单

1、     项目计划任务书

2、     项目任务合同书

3、     开题报告

4、     标准草案

5、     开题论证会会议通知

6、     开题论证会会议代表签到表

7、     开题论证会论证意见

8、     标准征求意见审查会议纪要

9、     征求意见的函

10、征求意见稿

11、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2、回复意见(各单位回复意见也可以是传真件和电脑打印件)

13、送审稿

14、送审稿编制说明

15、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6、专家审议会会议通知

17、专家审议会会议代表签到表

18、专家审议会纪要

19、报批稿(司务会、技术审定会、部长专题会、部常务会)

20、报批稿编制说明(司务会、技术审定会、部长专题会、部常务会)

21、报批说明(司务会、技术审定会、部长专题会、部常务会)

22、标准发布公告

23、标准发布稿

24、标准铅印本

附件七: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前言和内容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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