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标注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研究起草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部内征求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生态司、环监局、应急中心意见)
附件2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针对危险废物的特点,规范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
一
适用范围
《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也可参照《指南》。
二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及其修改单
三
基本原则
(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对于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必须在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相关章节中把危险废物作为重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科学估算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二)科学评价,降低风险。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理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
(三)全程评价,规范管理。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通过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书(表)提高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理化性质及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主、副产品外)定义为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2)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3) 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样表见表1。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需调整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扩大能力和规模等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评变更手续。
3.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物产生量;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2。
在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在厂区布置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位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登记表“工业固体废物”中,标明危险废物产生、削减和排放的数量情况。
环境影响分析
1.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以及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等全时段角度考虑,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影响,进而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完善。
同时,应特别关注与项目有关的特征污染因子,开展必要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背景监测,分析环境背景变化情况。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1)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结合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主导风向、环境敏感点分布等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2)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转运周期、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 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3.自行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
(1)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2) 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必要时,应开展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3) 对自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委托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阶段已签订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处置途径的可靠性。暂未委托处置单位的,应对后续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提出处置能力、资质类别等要求。
5.转移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转移到临时贮存场所或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
对于建设单位自行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对危险废物运输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
1.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等技术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补充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2.贮存场所(设施)污染防治措施
分析项目可研、设计等技术文件中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设施)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与监测、关闭等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提出环保优化建议。
危险废物贮存应关注“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以及堆放方式、警示标识等方面内容,提出杜绝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堆混放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列表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贮存容积、贮存周期等,样表见表3。
3.自行处置方式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包括处置工艺、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装备(装置)水平的成熟、可靠性及运行的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可靠性。
4.其他要求
(1)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及处置能力,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等内容,改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与现有贮存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相容性等。
(3)对于拟作为副产物管理的危险废物,应明确副产物的用途和去向,做好台账记录,实施规范化管理。
环境风险评价
针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风险识别和源项分析并进行后果计算,提出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编制意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环境管理要求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对自建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提出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专题结论与建议
归纳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危险特性,分析预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
附件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专题附件可包括:
1.开展危险废物属性实测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检测报告;
2.副产物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证明材料:副产物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所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标准;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等的证明材料。
3.改扩建项目附已建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及处置设施照片等。
五
附则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期编辑:安息息
推荐阅读
爱环评,爱分享
环评互联网和大家一起
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搜索添加微信好友(eianet2016)
邀您加入【环评互联微信圈】进行实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