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谁的责任谁的锅?
排污许可证申请,谁的责任谁的锅?
在全国第一轮火电、造纸行业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如火如荼进行的过程中,很多地方的环保部门积极主动做宣贯,向企业、公众讲解许可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势在必行的大趋势。同时,因为新的排污许可证还没有广泛为大家所熟悉,都有一个学习掌握的过程。
在具体的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环保部门为把质量关,加强了对企业申领许可证的指导。有的地方召集企业开会讲解填报方式,有的地方主动“上门服务”,对情况复杂的企业做实地调研,情况甄别,并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尤其是对各地发出的第一张证,环保部门都加强了把关,力争做好模板。
但是,这并不是说环保部门就该把企业申报许可证的责任给揽过去了,边界绝对不能混淆。许可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责权归位,落实企事业单位作为排污主体的责任。企业自主申报,承诺按证排污,并且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和主动公开,政府不再大包大揽当“保姆”,而是通过加大对无证排污或违证排污的处罚力度,实现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回到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上,企业和环保部门的责任分别在哪里呢?《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文)有明确的说法:
核发机关的责任则写在第十八条,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规范性”很好理解,就是核发人员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企业故意要造假,填报虚假数字,核发人员作如果没有发现,是不会代企业“背锅”承担法律责任的。而这里的“完整性”,指的是申请材料所包含项目的完整,如第十八条第(四)点所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也就是说,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核发人员需要对申报材料项目的完整性进行把关,按照程序逐项检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上的必填项目是否填完整了,其他的相关材料是不是都提交了,等等,而不是指对企业在申请表单中刻意隐瞒的或者“漏报”的事项负责。比如有三个储罐,只填了一个;还比如在实际生产中有用申报的燃料之外的其他燃料,但是没有填报的情况,需要企业自己负责,及时发现并修改。
换个角度说,企业也应该转变思路,充分认识到持证排污首先是自己的法律义务,许可证上的内容是用来约束企业行为的,马虎不得。错报漏报都会为自己“挖坑”,可能导致自己“一运行就违法”。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许可证核发人员,对企业的填报进行了“瞎指挥”了;或者遇到对行业知识不了解的管理人员,没能发现企业报错的数据,那最后的责任还是要企业自己来承担,这口“锅”还得自己背。
具体到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过程中,企业和政府分别应当怎么操作?早在2017年1月5日,环保部官方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就有过解释和说明:
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信用不好、有环境举报投诉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可开展现场核查。
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主要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如果污染治理措施发生的变化导致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则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为较好的判断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后环境影响变化情况,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如果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企业在提交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时,就意味着,从这一刻起,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了:
本文转载自:中国排污许可(ChinaPermit)
本期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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