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说大气:关于『TJ36-79中一次浓度限值在环评中适用性』的理解与解决方案
【问题提出】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提到这个标准,环评人肯定熟悉的不能再熟悉。但自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发布后,关于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在环评中的适用性问题就一直有一些质疑的声音。
一些环评单位因此提出疑问: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于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污染物,是否还可以参照TJ36-79的浓度限值?
【分析与解答】
要分析此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2.2 -200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先放一张图,看一看TJ36-79的变迁
(旋转90度阅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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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于1979年发布,其中规定了“34种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查遍所有国内环境质量标准,仅在TJ36-79中提供了环评中急需且常见的特征污染物的『可用的环境质量浓度标准』。
因此,该标准成为国内环评中除环境质量标准(GB3095)之外最常用的标准引文。
也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直接将TJ36-79作为导则引用标准。
然鹅
2002年,卫生部发布一项新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注意,该标准虽然中文名与TJ36-79一致,但标准号和标准体系不同。
该标准在前言中,蛋蛋的说了一句:
原TJ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说到这,一切都安好。
因为,GBZ1-2002中并没有我们一直用的“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TJ36-79与不一致的以GBZ1为准 ,但GBZ1中没有的,还得以TJ36-79为准 。
伴随着GBZ1-2002发布的,还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虽然GBZ2在2007年又被衍生出 GBZ2.1-2007和GBZ2.2-2007,但该标准中列出的330种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资容许浓度,不适用环境质量评价,与环评无关。
到2010年8月1日,事情发生了。
卫生部推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并在前言中明确“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标准 101-56,GBJ 1-62,TJ36-79,GBZ 1-2002”。
按此替代的顺序,GBZ1-2010是直接替代GBZ1-2002,但是不能忘了,GBZ1-2002当时是怎么说的:原TJ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由于GBZ1-2010标准没有再出现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34项污染物),因此问题被提出来:
这34种特征污染物的参考标准到底还能不能用?
【分析与解决方案】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已明确“对该标准(GB 3095)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 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并将注明日期版本的《TJ36-79 工业企业卫生标准》作为导则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此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受替代版本的影响。
2、为解决目前部分特征污染物缺少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来源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参考TJ 36—79中其他污染物一次浓度参考标准,并结合国内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国内行业及地方发布的厂界标准,以及国际相关污染物的标准限值,按以下原则对污染物进行筛选: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已有标准的,执行GB3095,相关污染物限值不列入附录E。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严于TJ 36—79标准的,执行GB/T 18883,相关污染物限值不列入附录E。
(3)对于国家或行业、地方已发布标准中的“厂界标准”严于TJ 36—79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地方厂界标准,相关污染物限值不列入附录E。
《大气导则》修订稿经汇编得到“附录E 其他污染物一次浓度参考标准”作为资料性附录供环境影响评价中参考使用。
附录E 其他污染物一次浓度参考标准
编号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mg/m3) | ||
1 h平均 | 8 h平均 | 日平均 | ||
1 | 氨 | 0.2 | ||
2 | 苯 | 0.11 | ||
3 | 苯胺 | 0.1 | 0.03 | |
4 | 苯乙烯 | 0.01 | ||
5 | 吡啶 | 0.08 | ||
6 | 丙酮 | 0.8 | ||
7 | 丙烯腈 | 0.05 | ||
8 | 丙烯醛 | 0.1 | ||
9 | 二甲苯 | 0.2 | ||
10 | 二硫化碳 | 0.04 | ||
11 | 环氧氯丙烷 | 0.2 | ||
12 | 甲苯 | 0.2 | ||
13 | 甲醇 | 3 | 1 | |
14 | 甲基对硫磷 | 0.01 | ||
14 | 甲醛 | 0.05 | ||
15 | 硫化氢 | 0.01 | ||
16 | 硫酸 | 0.3 | 0.1 | |
17 | 氯 | 0.1 | 0.03 | |
18 | 氯丁二烯 | 0.1 | ||
19 | 氯化氢 | 0.05 | 0.015 | |
20 | 锰及其化合物 | 0.01 | ||
21 | 五氧化二磷 | 0.15 | 0.05 | |
22 | 硝基苯 | 0.01 | ||
23 | 乙醛 | 0.01 | ||
24 | 总挥发性有机物 | 0.6 |
(注:征求意见稿,单位误写为ug/m3,应为mg/m3)
故事到此即可暂告一段落。
待HJ2.2-2017(姑且相信会在2017年发布)正式发布实施后,特征污染物的来源和取值就有让有个人放心的依据了。
BTW:大家在选择确定特征污染物环境标准时,同时可参考“WHO 发布的 Air quality guidelines 2000版”(2005版有5项因子修正),或国外其他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注: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公众号及其他任何所谓官方意见。
本期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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