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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逐条细说『自验收管理办法』发布后变化、冲击与应对

2017-11-24 包子 环评互联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2号)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要求“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那么自主验收如何开展?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很多的条款还是有所变化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这其中并未提及登记表,在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也删除了很多登记表的相关内容,现行的登记表采用备案制,那么验收如何操作呢?

是否需要做?在我看来验收,应该还是需要的,虽然是登记表,但环保手续还是应该履行的,只是应该在形式和内容上较书(表)要简单些。

是否需要上验收平台呢?只能等平台上线了再看了。

第三条验收依据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这个技术规范应该包括之前已经颁布实施的部分行业验收技术规范,还包括环保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以及即将发布的跟本《暂行办法》配套的技术指南,尤其是这个技术指南,见过初稿,个人觉得虽然繁琐,但还是具备相当的可操作性的。

第四条:明确了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报告编制人员对验收报告的结论终身负责”的提法,更加明确了责任主体。

同时,也未提及验收组的责任,可以使验收组的工作更加纯粹——对技术做好把关、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避免了为了推卸责任而增加企业负担的一些做法。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将验收报告的组成明确为三部分,这三部分的具体内容,在附件《技术指南》中都有明确的要求,对于技术角度来说简单、易行,尤其相对于十几年前的验收管理要求和规定,更能跟上环保行业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各项验收工作。

这其中又一次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责任主体,而且,在试生产取消行政许可后,还第一次出现了“调试”这个字眼。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但建设单位对报告结论负责,再次强调了建设单位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先要取得排污许可,方可进行调试(试生产)。

这是之前所有文件、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的内容。另外,调试期间污染物超标排放,应该向环保部门主动报告,但如何界定超标呢?调试期间没有监测、没有在线的情况下,如果知道超标?这个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也就是对结论负责了。

第八条:不合格的情形中“(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

较征求意见稿中有明显的变化,没有了环评阶段分期的限制。

个人理解:环评的生产能力,可以分开验收,只要环保设施满足需要即可。

随笔:这几年做了一些小的验收项目(表),环评阶段往往产能做的比较大,但从环评——建设——投产,有的周期可能比较长,到基建完成的时候发现市场需求没那么大了或者是受资金的限制,只能少买些设备,产能小一些。

但这种情况,如果非要按照环评的产能验收,那么项目不达产、没法验收,如果不验收,环保手续不完善,面临罚款。

在环保设施、措施满足产能的情况下,分期调试、分期验收、分期投产,这对于一些中小型项目可能更接地气,只是在后期的监管过程中稍微麻烦了。


第九条:最有意思的是两个“可以”,“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XX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换句话说,建设单位是否也可以不组织验收工作组呢?也就是说验收组并不强制,只要有验收意见就行,也许有大胆建设单位就自己出意见也说不好啊。

验收组同样是5方代表,但较之征求意见阶段,没有强行要求哪些人参加,更能落地执行。

一些小项目,根本就没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也是临时工,甚至有的环评单位现在都已经不存在了,范围和人数自定,可以根据项目规模灵活组织。

第十一条:公示。

这条跟征求意见稿差别很大。

企业需要做3次公示:竣工后、调试前、验收报告完成后,每次公示都有具体的时间要求。

但伴随来的有几个问题:首先,很多公司是没有网站的,那么哪些方式属于“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呢?

环评的时候很多单位公示在环评的相关论坛上做,这个是否可以作为验收的公示媒介呢?

另外,3次公示,相信很多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都无法及时做到的。

这里给建设单位提出了很高的环保要求,工程竣工前就要提前准备验收事宜,否则会在验收上面耽误很多时间,希望藉此能够提高建设单位尤其是私人企业老板们的环保意识

第十二条:验收期限。还是传统认知的3个月、12个月的要求,而不再是征求意见稿中6个月、9个月的期限了。

第十三条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期待12月1日平台能够顺利开通,祈祷这个全国企业都等着开门接客的平台能够抵挡住大家的火热热情。

第十四条:先申请排污许可证,才能排污。

也就是说还是先拿证、再验收、最后年报,也明确了排污许可证跟验收的关系。

第十条、第十七条:都提到关于“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问题。

以前在环评阶段有些不好解决的问题,可以以承诺的形式来应对,那么在验收阶段,对于承诺的落实,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相信以后在环评的时候要拿个XX承诺,估计再不好拿了。 

《验收暂行办法》通俗易懂、可操作,但看了“公告”确实有点懵了,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暂时还是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直到修法),也就是说企业目前自行验收的部分仅仅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从10月1日到“公告”发布这段时间,已经自行验收了的企业怎么办?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重新验收?绝大多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10月1日起已经不再受理验收审批了,那么以后具体如何应对此种变化,我们且行且看吧。

作者说

上文观点仅是个人观点,如有与相关解读、部门规定、专家要求有出入的,以相关的要求、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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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竣工验收平台曝光!

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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