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及《分级审批名录》
琼府办〔2017〕2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2017年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省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目录。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本目录规定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二)水力发电,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核与辐射类中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食品制造业。
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乳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有提炼工艺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2.烟草制品业。
年产30万箱及以上卷烟。
3.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5.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除第一条第二款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三、其他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3.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除第一条第二款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本期编辑:噜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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