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中联重科分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公之于众。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2月7日,国家帮扶督察组对中联重科渭南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中联重科渭南分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焊接工位作业过程中,未配套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设备,涉嫌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为此,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并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中联重科渭南分公司处以2万元的罚款。事实上,2019年中联重科因环保问题被处罚的情况并非仅此一例。2019年中联重科年报披露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因环保问题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次数高达5次。2019年6月6日,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向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2019年6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向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分别罚款7万元、15万元。2019年10月17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环境保护局向河南中联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河南中联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2019年11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罚款7万元。2019年12月26日,陕西省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罚款2万元。除以上罚款之外,中联重科在2019年还被国家统计局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3月25日,国家统计局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此次中联重科的违法事实是由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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