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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出售树脂空桶获利1612元,违反“固废法” 被处罚60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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