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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01

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1)按照行业技术指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可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开展;


(3)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4)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按国家相关要求,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3 个月内,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与共享平台”联网。


02

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均属于无证排污: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版名录》规定,对于按规定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若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只进行了排污登记的,也属于无证排污。


03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包括: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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