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为规范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保证优质、高效、公正地完成技术评估工作,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信息与技术评估服务中心依照《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应用的通知》(环评函〔2020〕95号)规定的专家管理原则,参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常聘专家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草拟了《攀枝花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联系单位: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信息与技术评估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2—3607255
附件:攀枝花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信息与技术评估服务中心
2022年9月16日
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予以出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且审批同意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且没有续聘的。
(三)一个年度内3次专家履职评定为“一般”或2次评定为“差”的。
(四)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技术复核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参与该项目评审的专家进行处理。
攀枝花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应用的通知》(环评函〔2020〕95号)要求,为规范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的专家管理,建立有效机制优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技术咨询、严把技术评估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技术评估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常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规范使用、动态更新的原则设立,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三条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专家库建设,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信息与技术评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二章 入库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学风严谨为行为准则。(二)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各项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等内容。(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中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书面推荐。(五)身体健康,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院士、资深权威专家或具有特殊专业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五条 专家库原则上动态更新。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的方式。(一)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推荐要求,并在专家入库申请表上盖章确认。(二)定向邀请。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邀请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函邀请入库。第六条 专家申请入库(含定向邀请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二)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环评审查业绩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具备环评审查能力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第七条 入库专家的职称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本人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更新。第八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或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适合担任专家的,不予入库。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会同人事科负责申请入库专家的资格初审,评估中心负责资格复审。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专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关技术评估工作的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了解技术评估工作的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材料。(三)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有权在评估工作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可要求在专家意见中记录不同意见。(四)完成技术评估后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六)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参与技术评估相关活动。(一)积极参加各项技术评估工作。对参加的技术评估应认真对待,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终身负责。(二)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三)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评估工作,须严格遵守其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技术评估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不得自己使用相关信息以谋取利益。(四)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六)不得无故拒绝参加技术评估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考核和管理。第五章 专家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组织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邀请的专家原则上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当随机抽取3次后专家均因故无法参加时,可由评估中心会同市局行政审批科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定向邀请专家库内的专家。第十三条 如因项目特殊,专家库内专家无法满足需求时,具体经办科室或直属单位可提出申请,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技术评估,但每个项目邀请库外专家参与人数不能超过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四条 评估中心根据市局行政审批科的委托和项目类别确定专家人数、所需经费和会议时间,经评估中心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印发会议通知,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参会专家,组织相关科室、县区生态环境局和专家开展现场踏勘和技术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市局行政审批科、评估中心和相关县区生态环境局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考核的结果备案。履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4个等级,其中评价为“一般”或“差”的,应在提交备案资料中详细表述专家具体工作情况或评价理由。(一)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评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规范等要求,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高质量完成技术评估工作,成效明显的,评价为“优秀”。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技术评估工作,且未及时告知的。2.无故迟到,或在技术评估工作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要求按期完成技术评估工作任务的。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2.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3.知悉拟评估项目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4.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5.评估过程中未及时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的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具备“优秀”等级条件,也不属于“一般”或“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良好”。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予以出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且没有续聘的。(三)一个年度内3次专家履职评定为“一般”或2次评定为“差”的。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技术复核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参与该项目评审的专家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对于在各项技术评估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予以表彰奖励。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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