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标排放仍被刑事处罚,浙江破获一起自来水稀释排放污水案!
2022年3月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第三方在线监理单位提供的线索对袍江工业区某化工企业开展突击执法检查。该企业属于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有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一期污水处理系统处于闲置状态,但闲置的一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沉淀池出水口有一根50㎜粗的水管正在排放自来水,并与二期污水处理系统外排废水混合后外排。
经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一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COD<10㎎/L、总氮1.8㎎/L,二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COD135㎎/L、总氮57.9㎎/L,废水外排口COD为68㎎/L、总氮25.5㎎/L,从水样检测结果可以看出二期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的废水总氮为57.9㎎/L,超过排放标准,但混入一期污水处理系统外排口的工业自来水后,废水外排口总氮为25.5㎎/L,未超过排放标准。经查,该企业为防止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在线数据超标,采取工业自来水稀释混入外排废水的方式来确保外排管道末端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中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数据达标,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部:稀释排放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编辑:君君. 环评互联网
来源: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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