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自行监测裁量基准,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可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为保证合理、公平量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自行监测缺失的处罚裁量基准开展研究,助力科学执法、推动落实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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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裁量基本原则
一是调查时间范围为1年。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确定调查时间范围确定为1年,考量自检查之日起倒推1年企业自行监测情况。
二是以自行监测缺失率为主要裁量因素。以单个监测因子作为基础裁量因子计算自行监测缺失率,企业自行监测缺失率为各监测点位监测缺失率的算数平均值。以废气、废水排放口及无组织监测点位为基本评价单元,计算每个监测点位全部监测因子缺失率的算数平均值。
三是实施分段评价。1年内涉及多次检查,需分段评价;对于前次监测缺失行为已处罚的,不再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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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查评价方法
一是通过查阅排污许可证,确定排污单位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得出1年内每个监测因子应完成监测的次数,其中自动监测为每年365次(天)。
二是通过查阅排污单位监测报告或自动监测数据,调查1年里每个监测因子缺失的监测次数(应完成监测次数-实际监测次数)。对于发证时间不足1年的,以实际发证的次月为起算点计算监测缺失次数。对于依法开展自动监测的监测因子,若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期间出现停运,则按停运天数计算缺失率。
三是计算方法。
(1)监测因子缺失率=(某监测因子缺失监测次数/某监测因子应完成的监测次数)*100%。
(2)监测点位监测缺失率=(某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缺失率之和/n)*100%,n为某排放口的监测因子数量。
(3)排污单位监测缺失率=(监测点位监测缺失率之和/m)*100%,m为排污单位监测点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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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裁量基准规则
自行监测缺失率在10%以下为情节轻微,排污单位积极整改履责的免于处罚;监测缺失率在10%以上,按照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两档,根据自行监测缺失率从低到高规定处罚额度(详见附表)。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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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自行监测裁量方法
某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对2个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等3项监测因子)、1个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等9项监测因子)和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等4项指标)进行手工监测,监测频次均为每年一次。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分别于2021年7月和9月开展自行监测,但2个废气排放口未监测苯系物监测缺失率均为33%(1/3);厂界无组织未监测苯系物和颗粒物监测缺失率为50%(2/4);废水总排放口未监测总磷等4项指标监测缺失率为44%(4/9)。最终计算企业自行监测缺失率为[(33%+33%+50%+44%)/4]=40%。根据裁量基准处罚4万元。
目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已应用自行监测裁量基准办理多起自行监测违法案件,尚无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诉。下一步,北京市将继续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推动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觉履行自行监测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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