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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还是不约?契约、权力与社会治理

2016-10-14 冯仕政 政眼


原计划今天把几篇文献读完,继续构思拟议中的论文。不期起床前看微信时,偶然读到方兴东的《滴滴是如何将中国共享经济带到沟里的》,触发了很多感想,于是放下原计划,来写这么一篇微信。不是我“计划赶不上变化快”,而实在是因为灵感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如果不赶紧写下来,过两天会忘得一干二净。这就是为什么学术如果完全按着计划走,一定会完蛋的原因。

契约与权力

言归正传。话说,这几天,借着诺贝尔奖的巨大威力,两位美国经济学家哈特(Oliver Hart)以及霍尔姆斯特姆(Bengt Holmstrom)的“契约理论”也火遍神州大地,媒体上很多文章都在讨论契约理论对中国改革的启示和意义。我是研究政治社会学的,与经济学似乎不相干。但近年来,屡有学者引用契约理论来分析中国的社会治理,我的研究因此而与契约理论有了一点交集。

尤其是,2014年,周雪光老师约我写一篇文章,参与讨论周黎安教授的“行政发包制”理论, 而“行政发包制”理论的基石就是契约理论——主要是霍尔姆斯特姆和米尔格拉姆(Holmstrom & Milgrom 1994)的理论,我于是与契约理论有了更多的接触。后来,我形成了题为《政治市场想像与中国国家治理分析》论文。该文的核心意思是说,周氏理论对国家之“市场性”的论述可谓纵横捭阖,对国家之“政治性”的论述却颇有简陋之嫌。这集中表现在,他对国家权力运作之复杂性和多样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分析。须知,国家之为国家而不是公司,正在于它的运作是以权力的获取、控制、维系、分配为中心的。可以说,权力就是国家的绳命。

顾名思义,行政发包制应该是“发包”与“行政”的结合体。周黎安锐意创新的一点,也是要在“发包制”前面加上一个“行政”,以补强关于发包制的一般经济学论述,从而更好地分析中国社会治理。但最终,他还是自觉不自觉地将论述的重心放在“发包”上,对权力,从而对“行政”的论述,则轻巧地抹过。如果借用钱穆对王国维的评价,那么可以说,行政发包制理论的优点是“精洁”、“显朗”,毛病则在于“繁重处只以轻灵出之,骤读极易领略,细究实多罅漏”。

契约理论的核心关切是交易各方对权利的分配。而权利(right)的形成和实现都以权力(power)为基础,因此,离开对权力的仔细分析,关于权利的分析也难以深入堂奥。而权力运作之精微有目共睹,由此导致所谓契约的形成过程也是相当地微妙。而据我有限的知识,感觉经济学家关于契约的论述仍然不够完备,而不够完备的原因,则在于他们对权力运作的刻画不够精密。

 两个案例

先来看案例。在前述《滴滴是如何将中国共享经济带到沟里的》一文中,方兴东说:“以‘乖孩子’Facebook为例,多年来始终在期待和等待某个政府部门的批准。可事实上,很可能当今就不存在这样能够给予明确‘同意’指令的相关部门。而Uber一改外企的惰性,行为和风格截然不同。和本土所有成功的互联网公司一样,充分体现了互联网公司勇于突破的特质,根本不事先寻求任何部门的‘批准’,自个儿就卷起袖子,大干快上了。”

方兴东所说的facebook之事是否属实暂且不管,但他所描述的权力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不管是在企业,还是在机关,大家可能都有一种体会:不要老是向领导请示和汇报。很多事情,大家默契一点,睁只眼闭只眼也就过去了,你非要傻不愣通地去请示和汇报,就等于给领导出难题,出难题的结果就是他迟迟不批准。不要怪领导一直没个准话,要知道没有准话的原因是你给他出难题。这样就会陷入一个死循环:你越请示,他越不敢批;他越不批,你越不敢干,于是事情就陷入无休无止的请示和汇报中,一点效率都没有。打破这个死循环的唯一途径是你自己先干起来。干好了,他顺水推舟就批了,还能顺手捞个名声;当然,干坏了,你就等着被问责吧。

我也曾听说有一个机构,以前每到岁末年终,都会组织员工去外地开个会,既商讨一下工作,也借机旅游一下。“八项规定”出来以后,该机构领导心里没底,于是跑去请示上级。上级回答说:“你要是不来请示,你们开了也就开了;但既然来请示,我也只好说不行。” 你看,碰到不明白的下属,当领导的得有多无奈?【此处有笑声】所谓“明白人”,什么叫“明白人”?在这里,不请示、干起来,就是“明白人”!

剩余控制权(residue rights of control)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周黎安“行政发包制”理论的逻辑基石。上述案例则为我们理解剩余控制权的运作及其后果提供了一个另类的参考。为此,首先需要了解是什么“剩余控制权”。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类不可能完全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也就不可能形成一个把所有事项都规定清楚的“完全契约”,而只能就部分权利做出规定,剩下的则走一步看一步。其中,作了明确约定的权利是“特定权利”,未作明确约定的权利就是所谓“剩余权利”,或曰“剩余控制权”。对中国农村“大包干”制度的精髓,曾有一句通俗的描述:“交够国家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那个“剩下都是自己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剩余控制权”。

经济学家认为,关于剩余权利的制度安排涉及甚为关键的激励问题,从而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极大。这个很好理解。因为社会是一个永恒开放的系统,而开放就意味着风险。为生存和发展计,人类必须控制风险,但又无法完全控制风险。剩余控制权本质上是一个交易双方如何处理风险的问题。如果剩余控制权归A,那么A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当然,这个风险,既有可能引起代价,也有可能带来收益。而这个代价和收益的均衡点又是当事双方难以预测的,所以关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搞得不好,就交易成本过高,造成效率损失。

如果用契约理论来描述,那么可以说,上述两个案例涉及的实际是一个剩余控制权问题,即面对难以预测的不确定性,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怎样分配——下级试图通过对上级的请示来缔结某种契约,而上级则通过批准或不批准而回以某种契约。然而,在这里,剩余控制权的运行出现了某种有趣的情形,其中核心的问题是:约,还是不约?

约,还是不约?

契约理论中似乎暗含着一个假设,即契约(包括口头和书面约定)是产生和提高效率的必要条件,问题不在于约不约,而只在于怎么约。然而,在上述案例中,与契约理论的预期相反,不是约(contracting),而恰恰是不约(non-contracting)构成效率的必要前提:不约,事情办了就办了,并且可能向好的方向发展(当然,也有可能办砸);然而,只要一约,事情马上进入死循环,一点效率都没有。也就是说,不约,有可能成;约,肯定不成。

那么,问题就来了:首先,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剩余控制权始终处于模糊状态,并且恰恰是这种模糊状态而不是明晰状态带来期望中的收益。既然如此,签订契约(包括口头约定)的意义何在?既然不约更有价值,为什么还要费轻把力地去约?

其次,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并不是在事前发生的,而是在事后看结果而定。你可以说那个领导滑头、专制,但这些都是价值指责,并不代表逻辑分析。从逻辑上说,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到底在一种什么样的权力结构下,不需要或者不应该约?又在什么权力结构下,才需要或者应该约?

显然,在上述两可状态之中,领导对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掌握着绝对控制权。他可以相机决定剩余控制权怎么分配:如果实施的效果好,他就让下属得实惠,他得名声(当然,他也可能分一点实惠); 如果效果差,他不仅马上把所有“实害”全部推给下属,而且要给下属扣上一个大大的罪名。也是就说,下属对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完全没有权力!这就有点意思了。因为这涉及“剩余控制权的剩余控制权”问题,或者说涉及“元剩余控制权”(或可叫meta-residue rights-of-control)的问题。

更进一步,这还涉及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即,经济学假定每个人的初始状态都是个体性的,从而是自由的,人与人之间的所有交易都是一种“竞争”。然而,事实是,从出生那一天开始,人就不往而不在某种结构之中。换句话说,任何人的初始状态都不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选择”自由交易的。因此,他们之间的“交易”可能从一开始就不是“竞争”,而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如果说有竞争,也只是在强制这个大框架下做一点道场而已。如此看来,讨论竞争,不能离开强制。强制是一种普遍的,而非特殊的社会状态。当然,讨论强制,也不能离开竞争。

第三,并且,这种结构性约束(同时包括认知层面和手段层面的约束)并不只是来自国家,而同样可能来自社会。产权经济学一直讲,“产权是一束权利”。周雪光曾发文提出质疑,称产权本质上是“一束关系”。我的体会,周雪光实际上是要指出:在特定社会关系(social relations)的约束下,人与人的交易根本不必通过契约(哪怕是口头的)来分配彼此的权利,包括剩余控制权;通过社会关系网络中蕴含的共识或强制,即可实现权利的分配,哪里用得着什么契约!中国乡镇企业曾经在严重缺乏产权约定的条件下裸奔得相当不错,就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同样地,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交易的进行是无需契约的,大家心心相印就把事情办得妥妥的。那么,在什么条件下需要比较明确的契约(包括口头约定),又在什么条件下只需要基于社会关系的“默契”即可?或者换句话说,在什么条件下,需要把“默契”转成“明契”,或者反之,把明契转成默契?

也许有人说,“默契”也是一种契约。确实,从哲学上也可以这么说。但契约经济学所讲的“契约”似乎是不包含“默契”的。退一万步说,即使契约包含“默契”,它也显然不同于以口头或书面约定的“明契”。鉴于两者在形成机制及后果上有显著差异,在理论分析时亦宜有所区别,不可笼而统之。

上述问题最后都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到底是约,还是不约?或者说,到底什么时候应该约、能够约,什么时候又不该约、不能约?这确实是个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对于契约理论来说相当要紧。因为,第一,正如经济学本身一再表明的,契约(包括口头约定)的缔结本身是需要成本的,因而约还是不约的问题不是无关紧要的;第二,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等于回答:什么需要时候契约理论,什么时候不需要契约理论?这事关契约理论本身的适用范围和死生之地,不可不察。第三,从逻辑上说,契约理论首先应该讨论约还是不约的问题,其次才是怎么约的问题。前一个问题构成讨论后一个问题的前提。

本来还想写两句,但累死了,不写了,就此打住。一点不成熟的想法,准备挨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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