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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题】律法制度专题总结

2016-11-02 历史学考研和就业

专题:律法
三代时期《禹刑》:《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据说“刑三百”;《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后世所谓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在甲骨卜辞上均有反映。《九刑》:西周有刑书九篇,合称《九刑》;《左传》“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尚书•吕刑》中将“墨、劓、刖、宫、大辟”合称为“五刑”;刑罚以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等级制度为主要任务,刑罚大权由各级贵族所有。春秋战国时期子产“铸刑书”:前536 年,郑国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这是有记载的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剥夺了旧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限制了贵族权力。魏国李悝《法经》:《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作用:清明吏治,严肃法纪,安定社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秦律:商鞅变法中商鞅参照《法经》制订。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前513 年,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秦汉时期秦律:考古资料:云梦竹简。(秦统一后)对商鞅变法以来的条令加以补充、修订,颁行全国,对六国的律令,吸收有用的条文,其余予以废除。作用:用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约法三章”:是秦末刘邦入关后,为稳定关中社会秩序而颁布的一项法令。前207 年,刘邦入关中,为了取得民心,采纳张良和樊哙的建议,宣布废除秦的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同时,让秦的一些地方官吏任原职以维持社会秩序。约法三章一方面是重建封建法制的开始,是保护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政治宣言;另一方面,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因此得到关中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九章律》:萧何订《汉律》,除去秦律中夷族和连坐的内容,又另增加三章,合为9 章,故称《九章律》。《汉律》基本框架:①《九章律》;②《傍章律》,叔孙通著,18 篇,侧重于礼仪制度,补《九章律》的不足;③《越宫律》,张汤著,27 篇,皇帝、宫廷警卫的专门法律;④《朝律》,赵禹著,6 篇,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以上统称“汉律六十篇”,是《汉律》的基本框架。文景二朝平狱缓刑:汉文帝①广开言路,废“诽谤妖言”;②放宽对劳动者统治的尺度,废“收孥相坐”;③十三年,废肉刑;汉景帝①减轻笞刑;②允许被判刑的人申诉。作用: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律》:废除大量汉代的旁章科令;“八议”入律。《秦始律》:中国法制史的里程碑——法律儒家化;服制入律。《北齐律》:十重罪入律。
隋唐五代时期《开皇律》:是唐律以及之后历代法典的基础;共12 篇,500 条,入有“五刑”“八议”“十恶”;主要用于维护封建制度和封建财产关系。《大业律》:炀帝时制订;较《开皇律》宽简,未被很好的实施。律令格式:唐前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格”“式”四种形式组成,其中①律:量刑定罪的法典;②令:国家制度与规章的条文;③格:防止奸邪而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④式:行政法规和章程的细则。律令格式中,保存至今依旧完整的仅有《唐律》。唐律的形式对周边国家的法律编撰有很大的影响。《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发展:①高祖时,由裴寂参照《开皇律》制订《武德律》;②太宗贞观年间,由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加以修订,是为《贞观律》;③高宗时,长孙无忌、李勣等人继续对唐律加以修订、解释,为《永徽律》。由于其中对条文的释疏部分有与“律”相同的效力,“律”“疏”合而为一,故称《永徽律疏》,后世通称《唐律疏议》。唐律继承隋律的“八议”“十恶”,用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辽宋金元时期《宋流刑》: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扎撒”:成吉思汗制订的法典,蒙古最早的成文法典。是蒙古习惯法和成吉思汗颁布的律例的汇编。1225 年,成吉思汗下令把蒙古的许多习惯法固定下来,编成法典,称为“扎撒”,以维持正常的统治秩序,内容主要是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扎撒》的特点是刑罚严酷,死刑众多且保留着很多氏族时期的原始习惯。明清时期《大明律》:7 篇,以《唐律》为基础,多有继承,亦有发展,强化了皇帝的审判权;肯定了元末农民起义的部分成果,降低官僚法律特权,提高劳动者法律地位,减轻对间接触犯统治行为的惩处;反映了土地私有进一步扩大,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大大加重对直接危害国家统治行为的惩处。《大明律》是我国古代社会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内容与形式几乎完全被之后的清律继承。《御制大诰》三编:是《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的通称,另有《大诰武臣》。是明初大量重刑判例的汇编,是太祖重典治吏的理论与实践,与《大明律》并行,同为明代的法律依据。《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结构、形式同《大明律》。最早颁行于1647年(顺治四年),后多次重修,将现行则例附录。1727 年(雍正五年),颁《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清代常用的是“例”,而非“律”,“例”在法律上有优先地位,皇帝谕旨,内外条奏均可定为条例。律例所反映的阶级与民族地位不平等,旗人犯罪特殊处理且有“换刑”的特权。对少数民族则另有《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会审制度秦汉:杂治,即丞相、廷尉、御史大夫均有一定的司法权。唐代: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明代:①三法司会审,简称三司会审(刑部、都察院、大理寺)。②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清代: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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