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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专题】中国古代的变法和改革(接上明清经济赋役制度)

2016-12-18 历史系 历史学考研和就业

十六、明朝

奖励垦荒与实行屯田

朱元璋即位后,首先下令各地流亡人民还乡生产,还乡者皆免税三年,量力开垦土地,如果现在农户丁少原来田多,不得依前占田。如果现在丁多原来田少,地方官验丁拨给荒田。凡各处荒田均听民开垦作为己业;若原业主归来,地方官于附近荒田内拨补给土地。朱元璋晚年又下令,凡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各处新垦荒地,都“永不起科”。

明朝的屯田有民屯、军屯、商屯三种,其中以军屯规模最大。民屯是由政府组织人民屯田,如移民屯种、募民屯种等等。

洪武年间,明政府曾不断地把狭乡(人多地少的地方)人民大量地向宽乡(人少地多的地方)迁移,这是移民屯种。又明政府曾在北方府县近城荒地上,招募农民开垦,每人给田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菜,这是募民屯种。民屯与一般的垦荒不同。一般垦荒是人民自行开垦,所垦田为人民自有。而民屯是有一定的组织,由官督民耕种,土地属于官田,人民是官府的佃户。

军屯是令军队屯田,积谷自给,以减少政府的军费开支。明初各地卫、所兵士皆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大致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当时全国军队基本上可以实现屯田自给,屯田总额达到六十余万顷,所生产的粮食十分可观。

商屯是由盐商所举办的屯田。明初为了解决边地军粮问题,即利用食盐国家专卖制度,规定盐商运粮到边地以充军粮,可以换取政府的盐引(贩盐执照),然后持盐引到指定的盐场领盐,再到指定的地区贩卖,这叫作“开中”。以后商人为免去运粮的麻烦及费用,便在边地雇人屯田,就地缴粮,换取盐引,此即所谓商屯。商屯在明初对于供应军粮及开垦边地,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鼓励种植桑棉 明初朱元璋规定全国农民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种桑、麻、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加倍。凡不种桑者,要交纳绢一匹;不种麻者,交纳麻布一匹;不种棉者,交纳棉布一匹。到洪武末年,又下令各地农民能再多种棉花,则蠲免赋税。又下令山东、河南农民,此后凡种植桑枣果树,都永不起科。从此棉花的种植与使用普遍起来,不仅发展了农业生产,也促进了纺织业的发展。

兴修水利 朱元璋即位后,即命所在官吏陈奏有关水利事宜,并派官员分赴各地,乘农民农隙之时,督修水利。据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统计,全国各处所开塘堰凡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浚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明成祖时继续兴修水利,如户部尚书夏原吉疏浚吴淞江,使苏、松农田大得其利。又工部尚书宋礼督开山东境内的会通河,并且建闸调节水量,不仅沟通了南北大运河,而且使许多农田获得灌溉之利。在上述措施之下,明初的荒地无不得到开垦。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统计,天下土田共八百五十余万顷,比元末增长了四倍有余。粮食的产量也大为增加,这从明政府税粮的增长上反映出来,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天下税粮二千八十余万石,而到洪武二十六年,税粮则增加到三千二百余万石,和元代岁粮总数一千二百余万石相较,约多出一倍半。

改革工匠制度

明初对工匠的管理,仍然沿用元朝的匠户制度,即把工匠编入专门的匠籍,不准随便脱离匠籍改业。明代工匠分为轮班工匠和住坐工匠两种。轮班工匠隶属于工部,是各地轮流赴京上工的工匠。工匠轮班制开始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规定各地工匠轮班到京师服役,每三年一班,期限为三个月,服役完毕即回家。除班期外,其余时间均归自己支配。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各地工匠轮班办法又有改变,有的五年一班,有的四年一班,有的三年一班,有的二年一班,有的一年一班。在这种新办法下,五年、四年、三年一班者,可得数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也可得一年休息。唯独苦了一年一班者,往返奔走于道路,没有休息之日。到景泰五年(1454年),全国轮班工匠又一律改为四年一班,此后终明之世不变。轮班工匠完全是无偿服役,不仅上工之日没有代价,连往返京师的盘费也要自负。轮班工匠占据工匠的绝大部分,据1393年统计,共有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人。住坐工匠是固定在京师工作的工匠,主要为皇家从事生产,隶属于内府内官监(宦官二十四衙门之一),但其匠籍管理及征调仍归工部。住坐工匠的名称始于永乐年间。住坐工匠每月上工十日,其余二十日自由支配,并且享有一定待遇,一般每月支米三斗。明代的工匠制度仍是一种劳役制,但却给了工匠一定的自由,这对手工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赋税繁重

明代中期,赋税日益加重。明初赋税主要是征米麦,称为本色。其他折征之物,称为折色。从正统元年(1436年)开始,明政府把江南的赋税一概折银征收,规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四石折银一两,共四百余万石折成百余万两,称之为金花银。但到了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银米准折率大变,每粮一石征银一两,这样人民的负担无形中增加了三倍。嘉靖三十年(1551年),明政府又开始实行“加派”,在南直隶、浙江等地加派赋银一百二十万两。此后不久,又在江南地区加派役银四十万两,称为“提编”。在赋税加重中,江浙官田的赋税尤重。自明朝初年,这一地区的官田赋税即重,完全按照私人地租的数额征收税粮。特别是明成祖迁都北京以后,又有许多要转输到北京交纳运输的消耗和费用均由人民承担。所以,这一地区除正额税粮外,尚有耗米之征,加耗米往往“以一征三”。如永乐时苏州官田粮总额二百七十余万石,而加耗之后达到八百余万石。在重额税粮的压榨下,农民不断破产失业。

张居正改革

三饷加派 明朝后期,皇室、贵族,官僚的生活挥霍日益严重。如明神宗修陵(定陵),用银八百余万两,为皇长子及诸王子册封、婚冠等事,用银九百三十余万两,采办珠宝用银二千四百万两。当时全国田赋每年只有四百万两。因此,财政危机严重。为了摆脱财政危机,明朝先后实行“三饷加派”。所谓“三饷”,就是辽饷、剿饷、练饷。辽饷是万历时为与后金(清)作战而增征的军费,共五百二十万两。剿饷是崇祯时为镇压农民起义而增征的军费,共三百三十万两。练饷是为训练军队而增征的军费,共七百三十余万两。三饷合计每年增征约一千六百万两,超过正常赋税(一千四百六十万两)的一倍以上。农民承受不起这残酷的剥削,到处逃亡,地大量荒芜。

十八、清朝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颁行了一些有利于生产的措施,社会经济由恢复而发展起来。这些措施主要有如下几项:

招民垦荒 清廷在顺治年间一再下令,允许各处流亡人民开垦“无主荒田”,所垦土地由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凡农民垦荒,一般可以免税三年,个别的还可以免税五年或六年。但是顺治年间战争正在进行,军费开支浩大,清廷一面宣布招民垦荒,一面又严令地方官吏迫逼赋税,以致三年或六年不起科(征税)的命令不易得到执行。所以农民以垦荒为畏途,裹足不前。

康熙十年(1671年)开始,即陆续放宽垦荒起科年限,将三年宽至四年,又宽至六年,再宽至十年。在平定三藩之后,免去了浩大的军费负担,康熙帝更进一步放松起科令,对于农民开垦成熟应该按限起科的田地,则常常“未令起科”,“不事加征”。这样,康熙年间的垦荒措施得到较好的推行,而且获得效果。到康熙末年,全国荒地基本上“开垦无遗”、“尽皆耕种”。

更名地

康熙八年(1669年),清廷下令将明代藩王庄田免价给予原来佃户耕种,佃户“改为民户”,田地“永为世业”,号为“更名(明)地”。这种“更名地”散布在很多省份,数目约为十六万顷,对于鼓励农民从事生产及开荒是有积极作用的。

治河

顺治、康熙以来,黄河屡次泛滥成灾,淮河、运河受其影响,也随之梗塞不通。康熙帝即用靳辅为河道总督负责治河,先后完成了许多重要工程,使河患大致平息,黄、淮各归故道,运河南北畅通,被淹没的农田也退水可耕。此外,康熙时还修治了永定河,消除了京东十余县的水患。

蠲免钱粮

康熙帝在位期间,屡次下令蠲(juān捐)免钱粮,或一年蠲免数省钱粮,或一省连续蠲免数年钱粮,从康熙五十年(1711年)开始,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蠲免钱粮一年,而分三年轮免一周。计康熙六十余年中,“前后蠲除之数,殆逾万万”。以后雍正、乾隆年间,清廷继续大行蠲免钱粮。特别在乾隆年间,曾多次“普免天下钱粮”。这对于发展社会经济是有利的。

地丁合一

地丁合一是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改革,旨在改变丁税的征收方法。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丁税银有的按地征收,有的按丁征收,而以按丁征收为主。按丁征收的丁银在清初共有三百余万两,这个数字不很大,但按丁征收丁银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却很大。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进一步发展,贪富不均的情况也在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税,就使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无力负担,因而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这不仅使封建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又由于农民畏惧丁税的逼迫,或流亡迁徙,或隐匿户口,又造成人口不实的严重问题。因此,为了保证丁税征收,为了掌握人口实数,清廷不得不对按丁征收丁税的方法进行改革。

改革的经过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廷决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丁税额数作为定额,以后新增人丁,不收丁税。这就叫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丁税额数便固定下来了;第二步是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末年开始行之于广东、四川等省,到雍正元年(1723年)以后,又相继在各省普遍推行起来。所谓地丁合一,就是摊丁入亩,即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地银和丁银合一,叫做地丁银。

实行地丁合一在表面看来虽仅仅是一种赋税征收方式的改变,但其进步意义和社会影响却是巨大的。因为自改革之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而是丁随地起,田多者,丁税也多;田少者,丁税也少;无田者,亦无丁税。这对家庭人口增长、国家人口统计都有好处。我国自西汉至清初,每次人口统计,其最多时,数字总是在五、六千万之间,这显然是人口不实及人口增长缓慢的缘故。地丁合一之后,人口数字急剧增加,乾隆十四年(1749年)为一亿七千万,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三亿六千万,道光二十年(1840年)为四亿一千万,这显然是人口统计比较正确及人口增长加快的结果。

废除匠籍

明朝有许多官用工匠,被称为匠户,编入专门的匠籍,子孙世代为匠户,不得脱离匠籍改业。明中叶以后,匠户中的绝大部分即轮班工匠,被允许以银代役,由政府按匠籍向他们征收银两,称为“班匠银”,他们可以不必再轮班到京城服役。以银代役的办法自然使工匠的地位大有改善。然而匠籍没有废除,依然是束缚工匠的一条绳索。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冲击以后,清初匠籍已经混乱不堪,很难按照匠籍来征收班匠银了,因而,清廷于顺治二年(1645年),下令废除匠籍,免征班匠银。但此后不久,清廷又恢复征收班匠银,以致流弊丛生,如有的匠户子孙已经改业,仍要被迫征班匠银;有的匠户子孙已经逃亡或死绝,班匠银则要由民户代为赔纳。在这种情况下,康熙皇帝以来,即陆续将班匠银摊入田赋中征收,最后废除了匠籍制度。匠籍的废除,使工匠对封建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有利于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赋税苛重

清政府的赋税逐渐繁重。地丁合一之后,地丁银的总数不断增加。如顺治末年,地税和丁税分征时,每年两税的总数为二千一百余万两,康熙时每年为二千四百余万两,雍正初已实行地丁合一,每年所征为二千六百余万两,乾隆末年每年为二千九百余万两,嘉庆以后至清末每年约为三千万两左右。在地丁银的征收中,还有所谓“耗羡”的加派。“耗羡”也叫“火耗”,这是地方官借口把零碎银子化成大块上缴要有折耗,因而在正额之外所附加的税。火耗少者每两银子加一钱,多者加二、三钱,  四、五钱不等,甚至有加数倍于正额的。

雍正时,朝廷宣布“耗羡归公”,从此火耗变成了一种正税,作为地方官吏养廉及地方公费之用。养廉银的数量很大,如各省文职官员的养廉银每年有二百八十余万两。官吏的养廉银往往要超过其俸银多少倍。如总督、巡抚每年俸银一百五十至一百八十两,而每年的养廉银可至一、二万两。又如七品知县每年俸银四十五两,而每年的养廉银可至五、六百两或二千余两。养廉银名义上是要官吏廉洁,实际上是把官吏贪污合法化。

田赋除地丁之外,还有一项是漕粮。所谓漕粮,就是在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征收粮米,输送京师,以供官兵俸饷之用,每年定额四百万石。漕粮有正兑、改兑、白粮等之分。各省漕粮运输到京仓者,叫作正兑米。各省漕粮运输到通州仓者,叫作改兑米。江苏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浙江嘉、湖两府,每年输纳糯米于内务府,以供宫廷及百官俸禄之需,谓之白粮。漕粮的征收更是弊端丛生,造成人民莫大的负担。如正兑米一石要随征耗米二斗五升至四斗,改兑米一石要随征耗米一斗七升至四斗,白粮米一石要随征耗米三斗或四斗。

除正赋地丁银和漕粮外,清政府还征收盐课、茶税、渔税、牙税、契税、当税、关税等各种名目的杂赋。乾隆、嘉庆以后,清政府的赋税岁收总数可达到四千几百万两之多。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变法和改革

1、齐国管仲改革

背景:春秋时期,生产力得到了发展,铁制农具和牛耕开始被推广使用,井田制趋于瓦解,封建土地关系开始逐渐形成。周天子已经失去了往日的权威,主要诸侯国之间开始了争霸战争。齐国是东方的大国,随着国力日盛和争霸的需要,公元前658年,齐桓公任命管仲变法。

内容:1.“案田而税”——不分公田(井田)还是私田(开荒田)一律按田地的好坏或产量高低征税。2.“寓兵于农”——就是把农业人口的编制与军队编制统一起来。齐划都城及其附近为二十一乡;商工六乡,士农十五乡。此十五乡每乡二千户,每户出卒一人,共二千人。五乡出士卒一万人,为一军。士农十五乡组成三军,每年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3.士农工商专业分居——专业即“士之子常为士”,“农之子常为农”,“工之子常为工”,“商之子常为商”。

结果:管仲的改革,使得齐国很快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于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会盟诸侯,成为春秋始霸。

2、魏国李悝变法

背景:战国初期,形成了七雄并立的局面。各诸侯国为了巩固地主阶级政权,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和剥削,赢得兼并战争的胜利,遂进行变法。首先变法的是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

内容:李悝的经济政策大致有二:

尽地力 :“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他计算说:一百平方里之内,有土地九万顷,除了山泽人居占三分之一之外,可开田地六万顷,“治田勤谨,则亩益(增产)三斗,不勤,则损(减产)亦如之。”这就是说,百里之地,每年的产量,由于勤与不勤,或增产一百八十万石,或减产一百八十万石。此数字关系重大,因此必须鼓励农民生产。

善平籴: 在《尽地力之教》中还提出了一项设置“常平仓”的主张。李悝认为,“籴(dí笛)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这对国家都极不利。为了“使民毋(wù无)伤而农益劝”,国家应当设常平仓。丰年征购农民的粮食,蓄积于常平仓,不使粮价过贱,以免伤农;荒年则抛售常平仓的蓄积,不使粮价飞腾,以免伤民。他说:这样“虽遭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尽地力”与“善平籴”两项政策实行之后,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稳定了社会秩序,魏国逐渐富强。

除此之外,还制定了法经,进一步巩固封建政权。

结果:因为李悝的变法,使得魏国在战国初期成为最强大的国家。

3、秦国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改革中最彻底的改革。秦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各大国。反映并加速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的赋税改革,也迟于关东各国很多。可是这时,秦国已使用铁农具,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这不仅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而且还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公元前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决心彻底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变法涉及内容很多,今归纳如下:

1.政治方面——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主要内容有如下三点:

(1)制定二十级爵——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废除旧世卿世禄制,今后根据人们的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奖励军功,严惩私斗”。

(2)实行县制——废除分封制,以县为地方政区单位。分全国为四十一县,县设今以主县政,设丞以副县令,设尉以掌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3)实行什伍制度——居民登记于户籍,分五家为一伍,两伍为什,同于后代的保甲制度。为了加强管理和统治广大居民,规定什伍之内各家互相纠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2.经济方面——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有如下三点:

(1)废井田,开阡陌——在全国范围废除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度。废止“田里不粥(鬻)”的原则,准许民间卖买田地。

(2)重农抑商政策——奖励耕织,凡努力耕织、生产多的,免除徭役。凡从事末业(工商)及因懒惰而贫穷的,全家没入官府,罚为官奴婢。

(3)统一度量衡

3.社会方面——主要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等。具体规定:凡一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商鞅还“燔(fàn凡)诗书而明法令”加强思想统治,新法得到推行。

可是,前338年,孝公死,太子驷继位,是为惠王。公子虔等乘机发动反攻,诬陷商鞅以“谋反”的罪名,将他逮捕并车裂。商鞅虽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孙都继续实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国势继续发展,为后来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4、西汉末王莽托古改制

王莽篡夺皇位后,推行了所谓的托古改制,其内容大致有下:

一、“王田、奴婢”政策——这项政策是王莽改制中的最主要的政策。他实行土地国有制,也就是废除土地私有制,恢复井田制。办法是重新分配土地。按一家百亩之数,分给九族乡党。废除奴婢制度,改奴婢之名称“私属”,即家众、家丁。

二、五均、六筦(guǎn管)——五均是管理市场物价的官署。王莽改长安的东市令、西市令和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的市长为“五均司市师”。其下置交易丞,掌管平抑物价;又置钱府丞,掌管征收工商农桑之税和赊贷。贫民为谋生活向官家借贷,年利什一。各郡、县也设司市,职掌和司市师相同。六筦是官府专营盐、铁、酒、铸钱,征收渔猎樵采之税,五均、赊贷,共六事。

三、改革币制——王莽改革币制是由附会周景王铸大钱引起的。他铸有各种刀币,作为大钱。后因“劉(刘)字有金、刀”作偏旁,刀币犯忌,他又废刀币和五铢钱。另造二十八种货币,叫做二十八品。黄金一品,银货二品,龟宝四品,贝货五品,钱货六品,布货十品。钱和布为同一物,即铜制。所以总称之为“五物、六名、二十八品”。王莽共改革币制五次。

四、改革中央机构,调整郡、县划分,改易官名、地名——王莽为了附会西周的官制,在中央设四辅(太师、太傅、国师、国将,位上公)、三公(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四将(更始将军、卫将军、立国将军、前将军),凡十一公。三公下设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组成中央机构。又置六监(位上卿),分掌京师宫殿的戍卫、皇帝的舆服等。改郡太守称卒正、连率或大尹等,县令、长称宰。又改变一些郡、县的划分和名称,有些地名连改五次,最后又用原名。

五、改变少数民族的族名和民族首领的封号——如改高句骊王为下句骊侯,改匈奴单于为降奴服于,改“匈奴单于玺”为“新匈奴单于章”,改钩町王为钩町侯。

评价:王莽改制是地主阶级在严重危机下的一次自救运动,王莽企图解决土地兼并和奴婢问题,看啊动了社会危机的根源,说明王莽是当时统治集团中最具卓见的人物,其改制失败的原因有四:

一.改制不是根据社会的具体问题作出合理的改革,而是一味复古,脱离实际。

二.触犯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得不到上层社会的支持,王莽自己又不能坚持改革到底。

三.用人不当,造成官员借变法侵害百姓的利益,因此又得不到下层人民的支持、

四.改革措施存在问题,如币制改革违背市场规律;改变少数民族的称号,激化了民族矛盾。

正因为这几个原因,王莽的改革非但不能挽救社会,缓和社会矛盾,反而激化了各个阶级中间的矛盾,最终导致了西汉末年的农民起义。

5、北魏孝文帝改革

在宗主督护制下,官府对辖区内的户籍、田数都无从掌握,徭役、赋税亦无从征调。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

一、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年满七十岁,还田于官。桑田为世业,不还官。桑田按照规定,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不宜蚕桑的地区,改授麻田,男子十亩,妇人五亩。

二、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亦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

三、奴婢受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壮牛一头,受田三十亩;每户限受四牛之数,不再给桑田。

四、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为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后代谓此“公田”为“职公田”或“职分田”。

均田制名为均田,实际是基本上保持原有的土地占有不均的状况不变。因为大族地主除了继续用隐瞒土地的手段以对付官府之外;他们又拥有众多的奴婢,还有耕牛,按均田制的规定,应分到许多土地。这样,足以保住他们的产业。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并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家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滋殖,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

三长制:486年,北魏孝文帝又下令实行三长制。三长就是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这是用来代替宗主督护制的基层政权制度。这是符合中央集权制要求的新的制度。三长要挑选乡里中能办事而又谨守法令的人担任,其职责是掌握乡里人家的田地、户口数量,征收赋税(户调),调发徭役,维持治安。废除宗主督护制和实行三长制,是对世家大族地主的一次沉重打击。所以有不少守旧派反对。

户调制:废除九品混通制,实行定额租税制。即一夫一妇的家庭,纳户调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岁以上未娶妻的,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能从事耕织的壮年奴婢,八口出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出一夫一妇之调。产麻之乡,以布代帛,数同。这一新的户调制度的实行,改变了过去赋税征收的混乱现象,对于自耕农来说,户调减轻了很多;对于大地主来说,由于户调征收到奴婢和耕牛,虽然比率较低,毕竟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迁都洛阳 公元490年,冯太后死,孝文帝亲政,继续进行改革。公元494年(太和十八年),把都城由平城迁到洛阳,改变了过去对中原遥控的形势,有利于统治整个国家;也解脱了一百多年来在平城形成的鲜卑贵族保守势力的羁绊和干扰,有利于继续进行改革。

孝文帝迁都洛阳以后,开始第二期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改变鲜卑族内迁者原有的生活习俗,促进鲜卑族积极接受汉文化。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

一、易鲜卑服装为汉服——公元495年十二月,孝文帝在先极堂会见群臣时,“班赐冠服”,这是易鲜卑官服为汉官服的具体实行。

二、规定在朝廷上使用汉语,禁用鲜卑语——称鲜卑语为“北语”,称汉语为“正音”。孝文帝曰:“今欲断诸北语,一从正音。”三十岁以上的鲜卑官吏,在朝廷上要逐步改说汉语。三十岁以下的鲜卑官吏在朝廷上要立即改说汉语。如有故意说鲜卑语的,要降爵罢官。

三、迁洛阳的鲜卑人,以洛阳为籍贯,死后不得归葬平城。

四、改汉姓,定门第等级——改变鲜卑贵族原有的姓氏为汉姓。孝文帝还设法使皇族和鲜卑贵族与汉族的主要士族通婚,以此为光荣。

改革的意义。

一、整顿吏治,始班俸禄,严惩贪赃枉法,对于消除百余年来的官吏、守宰鱼肉人民之积弊,改造封建政权,起了积极的作用。二、实行均田制、三长制和改革户调制,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士族门阀地主,抑制了他们的恶性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招引广大劳动人民回到土地上来,开垦荒地,恢复发展生产。三、提倡鲜卑族接受汉文化,推动了北方民族的融合过程。

6、唐朝刘宴理财

上元元年(760年),刘晏任度支、铸钱、盐铁等使,后又兼任转运常平等使,进一步整顿财政。他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三:

(一)进一步改革盐法——撤消非产盐区的盐官,只在产盐区设盐官,统购亭户(产盐户)生产的盐,加价转卖给商人,任其运到各地出售。后来又取消州县加收的榷盐钱,禁止征收通过税,以保持盐价平稳,便于转运。

(二)整顿漕运——为了由江淮向关中漕运粮食,他疏浚了运河,建造了坚固的漕船,并以盐税雇用船夫,不再在沿河州县征发丁役。另外,还继续使用行之有效的分段转输法。

(三)实行常平法——在各道设巡院,以勤廉干练者为知院官,让其随时上报当地物价的涨落,政府遇贵则卖,遇贱则买;同时还让其每旬每月上报各州县的雨雪丰歉情况,在丰收地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收买粮食;在歉收地区,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卖粮食。这样就使政府能及时调整物价,稳定市场,政府也获得了大利。另外,刘晏还提前筹划各地的蠲(juān捐)免、赈济事宜,减少了逃亡现象。

唐朝政府实行的一系列理财措施,虽然在一定时期缓解了财政困难,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赋税征收中的混乱现象和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

7、北宋王安石变法

背景:北宋初,制定了“不立田制”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允许土地买卖,导致土地兼并严重。而冗官、冗兵、冗费带来的积贫积弱更使得北宋中期社会危机重重,加之赋役苛重,阶级矛盾也随之加剧,遂有王安石变法。

理财诸法是:(1)均输法——为改变原来各路转运使经济信息不灵,各地产品供求失调的弊端,命各路转运使全面了解各地产品的供销情况和京师需求情况,有计划、有选择地“徙贵就贱,用近易远”。这一条保证了京师的正常供应和市场的稳定,限制商人投机倒把。也可节省国家的开支,减轻人民运输劳役负担。

(2)青苗法——规定每年春正月和五月青黄不接时,由政府按户等高下贷粮食或钱财给农村主户,称青苗钱,借贷半年后加息二分归还。这是企图以低利贷代替地主的高利贷,维持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可增加政府的收入。

(3)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湖、河、沟、堤之类,凡与当地农业有关、需要兴修、疏浚的,均由政府计其工料费用,督令受利人户按户等高下出工出资兴修。水利资源、设施为豪强霸占者,必须重新疏通公用。另外还劝种桑拓和榆树等,以此发展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

(4)免役法——也称募役法,是把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方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充役。募役所需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称“免役钱”。原先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僧道户和不服差役的城市上五等坊郭户、农村的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等,也须按户等纳相当同等民户所纳钱的半数,称“助役钱”。这可以使很多农民免除劳役束缚,有利于农业生产。

(5)市易法——政府出资在京城设市易务,大量收储各种滞销货物,待市场短缺货物时,再赊销给商人,于一年后加息二分偿还货款。后来在杭州、润州(今江苏镇江)、长安、凤翔等地也设市易务。这是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操纵,以稳定物价,国家收入也有增加。

(6)方田均税法——规定从熙宁五年(1072年)九月起,对全国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方田)。县官主持丈量土地时,明确产权和土地数量、质量,分别定等,作为征税的依据,以改变过去豪强地主有产无税、农民产去税存、赋税负担不合理、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现象。

整军诸法是:(1)将兵法——也叫“置将法”。作法是改变过去“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状况,在全国各军事要地设置带兵将领,共置九十二将,每将统兵三千人左右。将领均选择武艺高强、作战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专门负责训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达到“强兵”的目的。

(2) 保甲法——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农闲时保丁聚集,练习武艺。平时夜间轮流派保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其目的是逐步实现民兵制与募兵制相结合,以民兵取代冗兵,增强各地的武装力量。同时,规定选取地主阶级中有才能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以加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和镇压,维持封建统治秩序。

(3)保马法——也称保甲养马法。首先在开封府实行,后又推行于河东、陕西等五路。规定凡五路义勇和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养一匹,有能力者可养二匹。政府或给马,或给钱令自行购买。养马户可受到免征折变、杂变之赋及差役、杂徭等优待。这一方法改变了过去军马全由政府饲养的状况,使政府节约了大量养马开支;也有利于加强地方的军事实力。

(4)军器监——针对过去武器制造管理混乱、质量低劣的情况,在开封设置专门机构“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凡产材州并置都作院,京城军器作坊和各州都作院隶属于军器监,所辖官吏以制作军器好坏或赏或罚,从而逐步改善了军器的制作。

从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主持变法到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新法共实行了十六年,在“富国强兵”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

然而变法最终还是失败了,原因有:第一, 由于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既得利益,因此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第二,新法用人不当,亦是导致新法失败的原因之一。从根本上说,这次变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所谓变法,只是对封建统治的某些环节做部分改良,因之就不可能牺牲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去改善广大农民的处境。变法后,原来社会上最突出的土地兼并问题并未解决,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的好处甚少,因之新法得不到广大人民的支持。所以变法运动只是少数人依靠一时的权势在活动。一旦权势失去,变法也就随之失败。

8、明朝张居正变法

背景:明朝中后期,宦官专权,农民起义频繁,土地兼并和赋税越发严重,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张居正推行了改革。

改革:隆庆六年(1572年)张居正为内阁首辅。为内阁首辅时,隆庆皇帝已死,新即位的万历皇帝年仅十岁。张居正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自出任内阁首辅,先后执政十年,尽力辅佐小皇帝,以天下为己任,实行种种改革,比较重要的有下列几项:

整顿吏治 在整顿吏治方面,张居正提出有名的“考成法”,规定六部、都察院各衙门,凡属应办的公事,都要根据事情缓急,立定期限办理,设置文簿登记存照,依限办完注销。又另造文册二本,一本送六科(六部的监察机关)备注,实行一件,注销一件;一本送内阁查考。若地方抚(巡抚)、按(巡按)行事迟延,则部院纠举;部院注销文册有弊,则六科纠举;六科奏报不实,则内阁纠举。明朝本有考核成宪,但年久因循,虚应故事,已成空文。

张居正的为政方针是:“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和“强公室,杜私门”。考成法实施以后,法必遵行,言必有效,一时大小官员皆不敢玩忽职守,一切政令“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往昔因循苟且之风为之一变,行政效率大为提高。

整饬边防 在整饬边防方面,张居正支持王崇古的建议,改善同蒙古的关系,封蒙古俺答汗为顺义王,命名其城为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并在大同等地设立茶马互市,与蒙古进行贸易。又调抗倭名将戚继光镇守蓟门,用李成梁镇守辽东。俺答受封以后,约束各部不来犯边,于是西北边塞安宁,二十余年没有战争。戚继光在蓟门十六年,因受张居正倚重,得以展布才能,经营规划,守备强国,边境无事。李成梁在辽东屡战却敌,多所立功,至封伯爵。

兴修水利 在兴修水利方面,张居正用治河专家潘季驯治理黄河、淮河,使河永不再入淮,大大减少了水灾,保障了农业生产,多年弃地得以变为良田。

清丈田地 张居正提出在全国清丈田地,凡各府、州、县的勋戚庄田、民田、屯田、职田等等,一律重新丈量。此项工作由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进行,开始于万历六年(1578年),告竣于万历九年(1581年)。田地清丈的结果,总计全国田地为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增加了三百多万顷。这个数字有浮夸之处,因为有些官吏改用小弓丈量田地,以求增加田额。但这个数字中确有增加的部分,即清查出了一部分豪强地主隐瞒的田地,有利于抑制地主逃税现象,改变赋税不均状况。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整顿赋役的最重要的措施,主要是解决“役”的征收问题。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是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按田亩计算;役是以人为对象征收的,又分为按户和按丁征收两种。按户所征的役,叫作里甲,按丁所征的役,叫作均徭。在征收的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实物和劳役折银的只是小量的。这种赋役制度是和商品经济的不发展相联系的。在封建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之下,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政府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和劳役,不能通过市场交换来满足,只有直接向人民征取。但是明中叶以后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变化,一是土地兼并在猛烈地发展,一是商品经济在迅速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旧的赋役制度不能不改变,一条鞭法便应运而生。在嘉靖十年(1531年)时就出现了一条鞭法,当时只在局部地区推行。到了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把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广。不久,一条鞭法就在全国普遍实行了。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第二,把一部分力役摊入田赋征收。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全部摊入田赋征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的大部分摊入田赋征收,小部分仍然按丁征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的大部分仍然按丁征收,而小部分摊入田赋征收;有的地方则将户丁银按田赋和按丁平均分配。

总之,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地摊入田赋。

第三,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把过去对各州县征收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第四,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即由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即由地方政府办理)。

一条鞭法主要有三点进步意义:第一,将力役部分地摊入田赋,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因为在封建社会里,土地的多数总是在地主一方,而户丁的多数总是在农民一方,现在把户丁银的一部分摊入田赋征收,自然就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第二,把力役改为折银,这就使农民摆脱了一部分封建国家的劳役束缚,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第三,赋役一概征银,这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又反转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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