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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2017-08-04 历史学考研和就业

土地制度

三代时期

夏商时期: 占主要地位的是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用集体劳作的方式。王族拥有的土地则应是征发各族的族众所耕种。

井田制:一般认为,井田制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夏商时期可能已经出现,并在西周时期得到发展,与分封制度相适应,形成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根据《孟子》的记载,在井田制下,土地为国家所有,国家将方里的土地划作“井”字形的九块,中央为公田,其余则为私田。分得土地的农民必须优先耕种公田,然后才能耕种私田。公田的收获归属拥有土地的贵族。井田制下,农民必须为贵族提供无偿的劳役地租,并向贵族缴纳贡物。有研究认为井田制带有氏族社会的残留性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逐步确立,井田制在春秋时期逐步瓦解。

田里不鬻:井田制下,土地国有且不许买卖,称“田里不鬻”。

春秋战国时期

井田制的破坏:铁制农具和牛耕的使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公社农民得以开辟更多的私田而不肯尽力于公田,传统的井田制遂趋于瓦解,新型土地所有制得到发展。①前645年,晋国“作爰田”,废除西周以来对私田的定期分配,改为“自爰其处”,使得土地的使用权固定,从而土地私人占有变为私人所有。②前594年, 鲁国“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承认私田合法性。③齐国“相地而衰征”,将土地分给农户。④前408年,秦国“初租禾”,类似于鲁国的“初税亩”。

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了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分化,一部分贵族降为自耕农。战国时期,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获得土地,商人等货币持有者通过买卖获得土地,成为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①以家为单位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②“田里不鬻”的局面被打破,氏族土地所有制残余被摆脱,商鞅变法进一步推动了战国时期土地私有的扩大。

秦汉时期

假民公田和赋民公田:①假田制和赋田制是东汉时期公田的经营方式。②假民公田,即将国有土地租借给无地农民进行生产,国家对假借公田而缺少生产资料的农民予以种子、耕牛等扶持。租种公田的农民,实际上成为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并需向政府缴纳假税,承担相应的封建赋役,成为国家的依附农。③赋田公民,即是将国有土地予以无地农民耕种,接受赋田的农民,同时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成为承担赋役的自耕农。④虽然在实施假民(赋民)公田的过程中,豪强地主常借机垄断、兼并土地,但这种方法仍使得大量无地农民被安置,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农民的生产生活得以发展,对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

屯田制: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专制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 由曹操率先实行。 长期战乱使得国家掌握了大量的无主耕地,196年(建安元年),曹操采纳枣袛、 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屯田,这种募民屯田的方式即为“民屯”;此外曹操还以军队从事屯田,是为“军屯”。东吴则在长江中下游实施屯田,规模仅次于曹魏,被征服的山越人是屯田的主要劳动力。蜀汉只有军屯,且规模较小。这一时期的屯田制下,屯田民名为招募,实际则为驱迫,并被束缚在屯田土地上,失去了自由民的身份。国家对屯田民的地租剥削十分沉重,屯田民也没有被免除兵役、徭役的负担。军屯则是且佃且守,士卒与屯田民一样缴纳分成地租。影响:屯田制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有利于魏、蜀、吴实现区域性的统一,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有重要作用。后期,国家对屯田民的剥削日重,屯田土地不断被官吏、将领蚕食,屯田民或佃民也遭分割(例如东吴“领兵复客制”),从而致使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屯田制逐步破坏。在实行屯田制的时期,自耕农、半自耕农经济仍占主导地位。

占田制:占田制是西晋完成统一后,为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

徭役的征发所实行的土地制度。280年(太康元年),西晋颁行占田令,废止民屯,原有的屯田民,一部分成为大族豪强地主的佃客,大部分恢复自耕农身份。在占田制下①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占田数是国家允许农民占有土地的限额,课田数是国家征收的田租亩数。②占田制下,官吏按照品阶占田,占田的限额由低到高分为9等,分别占田10-50顷;允许官员荫蔽亲属或佃户作为自己的私属,依照官员品阶从1户到50户不等,称“荫客制”。对官员占田的限额没有认真执行(或无法执行),官僚地主仍旧兼并土地。③占田制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其积极作用。但政府难以保证农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对土地兼并的限制也形同虚设,最终导致了大土地所有制的迅速发展。

均田制:①雏形:398 年(天兴元年),北魏道武帝徙民40余万到平城,实行“计口授田”,即按丁口授予土地,国家建立户籍制度,督课田农,征发赋税徭役,类似于民屯,成为北魏

均田制的雏形。②实行均田的条件:北魏中央集权强化;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计口授

田的实施。③485年(太和九年),在冯太后的主持下,北魏颁行均田令:15岁以上男子,授露田(不种树的田)40亩,桑田20亩;女子授露田20亩;若采用休耕,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予;土地不足的地区,桑田计在倍田数中;桑田除种谷物外,还应按规定种一定数量的桑树、枣树、榆树;不适合种桑的地区,男子授麻田10亩,女子5亩,男子另给田一亩,使种枣、榆;受田者,年老免课或身死,露田及麻田要归还国家,桑田则为世业;露田禁止买卖,桑田不足或超出的部分可以买卖;奴婢受田等同平民,但不给桑田,在授麻田的地区,奴授麻田10亩,婢减半;耕牛每头授田30亩,限4头;授田不足者可以向人口稀少的地区迁徙,每3人给地1亩做宅居地,其中的1/5应用于种植蔬菜;地方官按照品阶授予公田,从6到15顷不等。④评价:均田制是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桑田可以买卖,使土地兼并不可能被抑制;授田来自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使得豪族地主的利益没有触动,他们还可以通过奴婢、耕牛的授田占有更多土地。所谓均田,并非平均分配土地,而是国家利用国有土地和农民原有土地,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加强控制,以保障租调的征收和徭役的征发。⑤均田制、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三位一体。⑥均田制的发展:北齐河清均田。 564 年(河清三年),北齐为抑制土地兼并,重新颁行均田令,规定男子授田80亩,女子减半,不再予以倍田;每丁予以桑田或麻田20亩,作为永业田; 奴婢按良人授田,授田人数按照品阶高低,在60到300人之间;丁牛一头授田60亩,限4牛。相比于北魏,河清均田使奴隶的受田得到限制,同时奴隶的租调有所增加,试图对王公贵族和大族豪强地主加以限制,但收效甚微。

隋唐时期

均田制:①隋代均田制基本延续北齐制度。此外,予以亲王至都督永业田数十亩至百顷不等;京官予以职分田,一品5顷,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外官除予以职分田外,另给予一定数量的公廨田;职分田的收入作为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作为官署办公的费用。②唐代均田制的内容最为详备,大体上继承隋制,但有所发展,主要是允许个别条件下,授田、勋田、职分田、公廨田等数量的调整;允许永业田在部分情况下可以买卖;取消妇女、奴婢、耕牛的授田;增加对工商业者、寺院道观的授田;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和工商业以及寺院经济的发展。根据现存史料的记载,唐代普通百姓受田不足是普遍现象,各个地区间受田也很不平衡。唐初均田制的推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政府对小农的控制、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加强中央集权有积极作用;高宗以后,官僚地主阶级的势力日趋膨胀,土地兼并加剧,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加强,均田制逐渐废弛。③北朝以来均田制的实施和调整实际上是土地国有化程度逐渐减弱、私有土地比重日益加大的过程。

辽宋金元时期

宋代土地政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大土地所有制受到法律保护,土地私有制在土地占有形式中占有压倒性优势,土地转移十分频繁。影响:伴随着土地私有制发展,国家对社会基层的关系重点也由人口转向土地。括户等措施不再实行,代之为清丈土地,力查隐匿或者少报土地。土地私有制发展,引发了农民起义斗争目标的转移。前代起义多是官府暴政、赋役苛重引起。目标直指国家。而宋朝的一些起义都提出了“均贫富”的纲领,斗争目标直接针对大土地所有者。这反映了宋朝起义的新特点。

西城括田所:西城括田所是北宋末年管理公田的机构,主要负责将难以核实地主的土地和无主荒地租佃给农民耕种。由于北宋末年吏治腐败,西城括田所成为官僚地主侵占、兼并土地的机构。宋廷为解决财政困难,将梁山地区强行划入西城括田所,以加紧对百姓的搜刮,是宋江起义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熙宁新政:方田均税法。

明清时期

鱼鳞图册:明代政府编订的土地登记簿册。编订于洪武二十年(1387)。以一个粮区为单位,每区丈量土地后,记载各块土地的面积、地形、四至、土质和田主姓名,并绘制成图。因所绘田依次排列,状如鱼鳞,故名。此图册与黄册互为补充,是明朝调整赋税和加强地方统治的有力措施。

更名田: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把一部分明代藩王所占田地给予原耕种之人,永为世业,号为“更名田”,实际上承认明末农民在起义斗争中夺回藩王所占田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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