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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 历史学考研和就业

试评述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发展演变轨迹是从秦汉的三公九卿制到隋唐的三省六部 制,到明初朱元璋废除为止

  (一)秦朝的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机构采用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太 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朝设左、右丞相,以右为尊;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副丞相”,主管监察。他们互不相属,互相牵制,从而保证决断权集中在皇帝手中

  (二)东汉设尚书台。东汉初年,中央最高的官职是三公,就是司徒、司空和太 尉。三公的职位虽高,却徒有虚名,并无实权。东汉初年,正式成立尚书台,作为总 理国家政务的中枢机构。尚书台设尚书令一人,秩二千石;尚书仆射一人,秩二千

石。在东汉,尚书台实际上成了皇帝真正决策和发号施令的权力机构,三公和九卿 只是受命办事,形成“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三公之职,备员而已”的局面

  (三)魏晋三省六部制的萌芽。魏文帝对中央和地方官制进行了一番改革。中 央官制的重要改变是设了中书监、令。新设中书以分尚书之权,是曹魏在加强中央 权方面的新措施,为后来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的萌芽。中书监、令以起草诏命的形式参预决策,他们权任极重,但资格较浅,君主容易加以控制。中书省取代尚书台参预决策的部分职权,使尚书台主要成为行政中枢,一般由元老重臣担任尚书令、仆射的尚书台权力被削弱了。

南朝皇帝为加强皇权,在制度和用人方面,都采取了 一些措施。制度方面最主要的变化,即把魏晋以来尚书、中书等中央官制进一步确定,并有所发展。至梁武帝时,中央的中枢权力机构大致由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秘书省、集书省等组成。其趋势是,至南朝时,国家的中枢权力机构已被划分为若干个,再无某一个机构能独掌大权。这对加强皇帝权力是极端有利的,也为后来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打下了基础。

  (四)隋唐的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中书 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 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 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包 括仆射)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即尚书省下属的吏、民、礼、兵、刑、工等六部。吏部主官吏的考核任免,民部主户口、赋税等,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 刑部主法律、刑狱,工部主水陆工程。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中央还另有 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 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 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 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同中书门下 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三省的长官均为宰相。

  (五)宋代宰相不再由三省长官充当,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常称为“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宰执的办公地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仅负责行政。最高军事首脑则是枢密院长官枢密使。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共掌文武大权;另外,又设三司,下辖盐铁、户部、度支三部,是最高的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其长官为三司使,亦称“计相”。于是,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分别对皇帝直接负责。这样,原来集政权、财权、军权于一身的宰相的权力被一分为三,宰执、枢密使、三司使互相牵制,从而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对政权的直接控制。

  (六)元朝废弃以前的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制,实行一省制,即设立中 书省(又称都省)作为中央最高的行政机构,总理政务。中央设中书省,中书令是虚 衔,由皇太子兼领。中书令之下,有右、左丞相.是实际的宰相。下面有平章政事,及 右丞、左丞和参知政事,为副相。中书省下面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另有侍郎为副,与尚书共同处理政务。

  (七)明初朱元璋废除丞相制。明初,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建制基本承袭元朝。中 央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不久,太祖朱元璋发现中书省的丞相和地方行省的权

过大,决心加以改革。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丞相胡惟庸专权揽政,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并且规定以后子孙不准设丞相,臣下有奏请者处 以极刑。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和丞相后,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 理天下庶务。由此六部尚书之上更无首长,六部各不相属,六部尚书平列,上面总其 成者是皇帝。秦汉以来实行了一千余年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

论述中国秦到清末的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主要经历了世袭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四个 阶段

(一) 秦在商鞅变法时制定二十级爵。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废除旧世卿 世禄制,今后根据人们的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各级爵 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又制定了“奖励军功,严惩私斗” 的办法。奖励军功的作法是:将卒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 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宗室贵族无军功的,不得授爵位。

(二) 察举制。汉初,官吏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 吏,故景帝以前,有“吏多军功”之说。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郎官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随从,经过一段时间,中央或地方官有 缺额,即可由郎官中选用。到武帝时,军功地主已经没落,而郎官多出自“任子”或 “赀选”,难以选拔到真正的人才。因此,新儒学的代表董仲舒提出正式建立察举制 度的主张。他建议由列侯、二千石郡守,每年从地主阶级中推举茂才、孝廉各一人。 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从此 之后郡国每年推举孝廉的察举制度正式确立。除孝廉一科为察举取士的主要科目外,武帝还不定期设立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科察举取士,以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中的优秀人才。这些被察举到中央的人员,一般都在郎署供职,由郎官再逐渐升迁。

(三) 九品中正制。曹丕为争取世家大族的支持,接受了颍川士族陈群的建议, 开始推行九品中正制度。(1)内容。九品中正制度,又称九品官人法。其办法是:委 任“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吏兼任本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县散处在各地的士人,作出“品”“状”,供吏部选官参考。所谓“品”,是综合士人德才、门第评定的等级,共分九品,大致二至三品为高品(一品为虚设,无人能达到),四至五品为中品,六至九品为下品。在德才、门第中,定品时一般依据后者,叫“计资定品”。 “状”是中正官对士人德才的评语。(2)影响。九品中正制不仅是选官制度,而且兼 具考课官吏的作用,其本意“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但是中正官往往被 大族所垄断,而中正又把门第作为品评的首要甚至是唯一的条件,于是九品中正制 变成培植魏晋士族的温床。九品中正制成了士族地主垄断选举的工具,为门阀制度 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四)科举制。(1)演变过程。隋文帝即位后,废除九品中正制,选官不问门第。 隋炀帝即位后,创立进士科,这标志着科举制的产生。唐代制度发展完备,分为常举 和制举。常举即常设取士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制举是皇 帝特别下诏举行的考试,时间、科目都临时决定,现任官也可应试,登科即可授官。武则天时又增设武举。宋代扩大了进士录取名额,提高登第士人的待遇。为防止考官徇私和举人舞弊,对考官实行锁宿制度,对试卷推行糊名、誊录法,并严禁举人夹带、代笔、举烛等行为。从开宝六年(973年)起,举人经礼部试(省试)之后,增加了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雍熙二年(985年),又创殿前唱名赐及第之制。明代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廷试)三个不同层次的考试。与前代相比,明代的科举考试,一是考试内容变化,即从四书五经中选取考试题目;二是将八股文确定为考试文体。清代科举基本沿袭明制,至清末,政府开始变革科举制度。百日维新期间清政府下令改革科举考试的内容,增加考查外国政治制度和技艺的新内容。至1905年,清政府废止科举制度,兴办学堂,推广新式教育。(2)社会影响。科举制度的推行,从根本上推翻了两晋南北朝时豪门世族垄断政治权力的局面,科举制度极大限度地网罗全国优秀人才,扩大了统治政权的基础。科举制使儒学保持了作为主流文化一统天下的地位,从而又对政治产生了巨大的维护作用。通过科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从而使整个社会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内在运行机制。科举制造就的士绅阶层保持了中国传统社会农村文化和城市文化的平衡,科举制造成的社会流动机制,使中国农村有着自主性的文化系统。

论述科举制度的演变及其历史作用。

(一) 演变过程。(1)隋文帝即位后,废除九品中正制,选官不问门第。隋炀帝即 位后,创立进士科,这标志着科举制的产生。(2)唐代制度发展完备,分为常举和制 举。常举即常设取士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制举是皇帝特 别下诏举行的考试,时间、科目都临时决定,现任官也可应试,登科即可授官。武则 天时又增设武举。(3)宋代扩大了进士录取名额,提高了登第士人的待遇。为防止考官徇私和举人舞弊,对考官实行锁宿制度,对试卷推行糊名、誊录法,并严禁举人夹带、代笔、举烛等行为。从开宝六年(973年)起,举人经礼部试(省试)之后,增加了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雍熙二年(985年),又创殿前唱名赐及第之制。(4)明代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廷试)三个不同层次的考试。与前代相比,明代的科举考试,一是考试内容变化,即从四书五经中选取考试题目;二是将八股文确定为考试文体。(5)清代科举基本沿袭明制,至清末,政府开始变革科举制度。百日维新期间清政府下令改革科举考试的内容,增加考查外国政治制度和技艺的新内容。至1905年,清政府废止科举制度,兴办学堂.推广新式教育。

(二) 历史作用。(1)科举制度的推行,从根本上推翻了两晋南北朝时豪门世族 垄断政治权力的局面.科举制度极大限度地网罗了全国优秀人才,扩大了统治政权 的基础。

(2)科举制使儒学保持了作为主流文化一统天下的地位,从而又对政治产生了巨大的维护作用。

(3)通过科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从而使整个社会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内在运行机制。

(4)科举制造就的士绅阶层保持了中国传统社会农村文化和城市文化的平衡,科举制造 成的社会流动机制,使中国农村有着自主性的文化系统

论述秦到明清地方行政机构变化

(一) 秦之郡县制。秦始皇废除了封国建藩制度,将战国后期已实行的郡县制推 行到全国,把全国分为36郡,秦末增至40余郡(京畿不设郡,设内史以别于其他诸 郡)。郡的主要长官是郡守,掌政事和军事;另有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还有监 御史,为中央派遣之监察官吏。

(二) 西汉之郡国并行制。刘邦在剪除异姓王的同时,又陆续分封了九个刘姓子弟为王,史称同姓王。同时,刘邦在地方上继续实行郡县制。于是,西汉初年,郡县制与诸侯王国并行的制度,被称为“郡国并行制”。当时的郡只有十五个,主要设置在旧秦国的疆域之内和魏、韩、楚的西部地区。王国的政权机构和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诸侯王还有一定的军权,有财政权,可在国内征收赋税。诸侯王国和郡都直属于中央。郡国并行制引发了严重的诸侯王国问题,直至汉武帝时期才最终解决。

(三) 东汉、魏晋南北朝之州郡县制。刺史为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前106年)设置, 以监察地方。时刺史无固定治所,刘秀改革使刺史有固定治所,实际上成为比郡高 一级的行政长官,可以处理地方政务,不通过三公,可直接上奏皇帝,这就将地方行 政管理直接置于皇帝的控制之下,并逐渐形成州、郡、县三级管理制度。

(四) 隋唐宋之州县制。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采纳了兵部尚书杨尚希的建 议,下令“罢天下诸郡”,取消地方上郡一级的建制,改东汉末年以来地方行政的州、 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607年隋场帝又改州为郡)。州设刺史,州刺史相当于 以前的郡守,除边远州外,刺史只管民政,不掌军权。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 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此外,唐初还在边远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设置总管或都 督,监管军民。宋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州、县两级。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府一般 设于要地,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等;军设于军事要冲;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 产盐地区。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

(五) 元明清之行省制。元朝地方的行政机构系统是行省、路、府、州、县。地方 政府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各行省设丞相一员(例不常设),平章政 事二员,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品级皆与中书省官相同。全国分十个行 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此外还有高丽行省。由中书省直辖的山东、山西、河北、蒙古等地称腹里,有关事务由中书省下辖的六部掌管。元朝的行省职权很大,凡地方一切民政、财政、军政无不统领。元朝的行 省制,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证。另外,在 一些边远地方设立行省,如甘肃行省、云南行省、辽阳行省、岭北行省等,大大加强了 对边疆地区的管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

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在各行省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 (简称都司),掌管地方军政;三者合称“三司”。清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直隶州、厅)、县四级。清前期共设置内地十八省,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大致两省或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无巡抚省份,例由总督兼理。巡抚是总揽一省军政、民政的最高官职。总督比巡抚事权更重,但以负责军政为主,兼管民政

论述汉代至清代的赋税制度演化 

(一) 汉代赋税主要有土地税(田租)与人头税(口赋)两种。田租交纳实物,汉初 为十五税一,汉文帝以后改为三十税一。口赋收钱,7〜14岁男女每人每年交纳“口 钱”,成年男女每年交纳“算赋”。

(二) 魏晋改为按户征收租、调,征收内容为实物。北朝直至隋朝,收取对象为 “一夫一妇”,实际上也是按户征收。各政权租、调的具体数量,各有不同(东晋南朝 赋税制度屡变,呈现出以资产为主要征收依据的趋势)。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制,按 丁收取田租,按户收调,又在隋代基础上,广泛实行纳庸代役。

(三) 唐朝中期,由于农户土地占有数量严重失衡,按户、丁收税引发户口逃匿, 租庸调制无法维持,改行两税法。以资产为主要收税依据,以钱币为定税标准,实际 交纳时,征收钱币与实物分夏、秋两季交纳。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 租庸调的新税制。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这是中国 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是封建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是税制的一大进步。

(四) 北宋的赋税主要有二税(田税,分夏秋两季征收)、丁 口之赋、杂变之赋,在 纳税时,又有支移、折变、加耗、义仓税等额外盘剥。赋税之外,还有徭役、差役负担

(五) 元代的赋税制度比较混乱,北方、南方的税制亦不相同。北方的赋税主要 有税粮和科差。南方的赋税制度则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照地亩征税,分为夏秋两 次征收。元朝政府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所属人口按从事的职业划分,称作“诸 色户计”,使之各当其役。

(六) 明初的赋税制度,是按田亩征赋,按户或按丁征役,赋和役分别征收。赋分 为夏税和秋粮,在夏季征收的叫作夏税,在秋季征收的叫作秋粮。明初的役分为

种,不同的户有不同的役。明中后期实行一条鞭法,把一部分力役摊人田赋征收,田 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由于赋、徭折银特别是徭役折银的实现,使赋、役合并征收成 为可能。这样,赋税的征收就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而徭役在各地不同比例地 由田亩承担,减轻了人丁的负担。

(七)清朝康熙五十一年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令,将康熙五十年政府所掌 握的人丁数固定为征收丁银的常额,新增人丁永不征赋。雍正朝实行摊丁人亩,将 康熙五十年固定的全国丁银总额平均摊人田赋银中,随田赋征收,称为地丁银。清 前期的赋税改革是唐代“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变革的最终成果,一定程度上平均了 赋役负担,保证了国家财政收人,削弱了人身依附关系,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经 济发展。但在明清商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仍以田赋为最主要的税源,反映了其局限性。

试论我国中古时期经济重心的南移。

    经济重心的南移是中国古代史上跨越几个朝代、持续数百年的重要历史现象。 其基本过程是:秦汉以前,经济重心在北方黄河流域;魏晋南北朝时期,江南地区得 到开发;唐代安史之乱后到五代十国时期,北方战乱连年,南方经济得到稳定发展; 两宋时期,南方最终成为全国经济重心。

    秦汉时期,北方为全国经济重心所在,南方则十分落后。西晋末年,大批中 原人口南迁,推动了南方的开发,尤其是长江下游“三吴”地区的经济开发。但是,魏 晋南北朝四百年间,即使是长江下游地区,也仅是局部开发成功,经济基础依然相当 薄弱。而同一时期的北方地区,尽管经受了长期的分裂和战乱,但经济基础较好,很

快从几次衰退中恢复,维持着总体上高于南方的经济水平和经济实力。

安史之乱是影响南北经济地位消长的一个具有转折性意义的重大事件。

    安史之乱以后,北方黄河流域成为藩镇害il锻混战的角逐场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比较缓慢。但江南地区相对比较安定,北方人民为了逃避战乱,大量南迁,使南方不仅增加了劳动人手,还获得了先进的生产经验和技术。所以唐朝后期,南方的经济 发展迅速,逐渐超过了北方

    到了两宋之际,经济重心南移全面实现。南宋能够在临安建都,说明南方的经济重心地位已经确立。南方经济重心的确立,取决于由北方迁徙而来的掌握比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劳动者的大量增加、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南方自然条件的相对优越性。经济的发展带来文化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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