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公职人员违规饮酒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推进政治生态建设,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统一战线等工作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一事一购买”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县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和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严禁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期间相互宴请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科级干部必须事前将活动内容、人员范围、饮酒标准等情况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其他干部向本乡镇、单位党组织报备。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强行劝酒、逼酒、酗酒、酒后滋事,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停职,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把整治违规饮酒问题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严以律己、带头示范、以上率下,发挥好表率引领作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的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组织聚众饮酒或为聚众饮酒提供场所的党员干部责任,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第八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在职村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