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化资产不容侵占!——关于《红色娘子军》案中芭败诉的思考

2018-01-05 群众利益 群众利益

国有文化资产不容侵占!

——关于《红色娘子军》案中芭败诉的思考

听闻最近《红色娘子军》案,北京市三审法院判中芭败诉并强制执行,十分惊讶。

文革前、甚至前三十年,我国没有自由职业作家,尤其是部队军旅作家、部队创作员,均为现役军人编制,即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写作、创作的题目、内容等均为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都是部队政治部交办的。因此那个时代文艺创作者的作品,无论军队还是地方,统统为职务创作,概无例外。

具体说到《红色娘子军》这个剧本著作权、知识产权,按照常识,应属于梁信当时所在单位——广州军区政治部。广州军区政治部是这个剧本的任务下达者,也是唯一出资人。谁出资,著作权就归谁!这应该是著作权的唯一确认方式!

广州军区政治部不仅负担了梁信创作该剧本前前后后的全部费用及采访、调研的各项手续,而且负担了梁信进入该部队后的衣食住行乃至后半生的退休、养老直至病逝。显然,该剧本属于国家文化财产,无论如何不应该成为梁信个人的著作权、知识产权。

前三十年,部队文化团体曾创作了不少优秀文艺作品,如歌剧《江姐》、《红珊瑚》,歌曲《长征组歌》以及舞蹈《草原女民兵》等等很多很多,难道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不属于空政文工团、海政文工团、战友文工团等单位,或它们的上级单位空军政治部、海军政治部、北京军区政治部,而属于部队创作员个人吗?

眼下对《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的审理与判决,均以该剧本是梁信个人的著作权、知识产权为依据、为大前提,这就大错特错了!1993年双方签署的那个协议,按照法律应属无效合同,因为该剧本著作权不是梁信的,梁信无权向中芭索要著作权使用费!

北京市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这简直就是在化公为私!是哪条法律允许将部队文化创作员职务创作的成果视为创作员个人的著作权?又是哪条法律允许将国有文化资产演变成个人的财产?

按此判决,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前三十年文化资产账簿上,将是一片空白!因为按此判决,所有门类的文化作品,各类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知识产权,将全归文艺作品创作者个人,而不是这些文艺作品创作者所在的国家单位——出资人!

令人不解的是,此案审理前前后后有五、六年了,案件涉及的又是国家文化部直属的国内很有影响的文化艺术单位,眼见国有文化资产被侵占,为何不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声?

综上所述,北京市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错误的,因著作权这个大前提就错了!因为,国有文化资产不容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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