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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原文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

冀字〔2018〕3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重要指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度治理大气污染,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把绿色发展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全过程,完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机制,加大矿产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行矿产开发减量化管理,通过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集中规模开采,着力解决矿山环境污染、土地损毁、生态破坏、产能过剩和过度粗放开发等突出问题,着力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着力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资源、生态、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把生态环境和土地、矿产资源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减少生态环境破坏,以最少的矿产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府调控,规划管控。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机制,优化矿产开发布局,提高勘查开发准入门槛,努力实现资源、生态、环境效益协调统一。

——坚持转变观念,创新管理。从单纯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向资源、生态、环境、安全、质量综合管理转变,从重开发向重保护转变,从粗放管理向精准管理转变,从重事前管理向全程管理转变。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针对矿山环境污染、土地损毁、生态破坏、产能过剩和过度粗放开发等突出问题,坚持科学规划、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综合治理、后果严惩,完善制度机制,走绿色矿业发展之路,促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坚持统筹兼顾,和谐发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环境治理要尊重群众意愿,取得群众支持,调动群众积极性,促进和谐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 年,健全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与恢复、有序适度勘查开发、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的制度体系,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格局。全省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恢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全部关闭;现有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完成50%以上;矿产开发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协调,固体矿山数量减少30%;生产建设矿山全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基本解决;50%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损毁土地复垦达到50%以上,新建在建矿山实现“边开采、边复垦、边治理”。

到2025 年,固体矿山数量减少50%,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恢复治理全面完成,生产矿山“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全部解决,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矿产开发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矿产开发减量化管理

1.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矿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新批液体、气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在平原区新上煤炭开发项目,已有矿山要逐步退出。严格控制张家口、承德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固体矿产资源开发。

2.实施矿山关闭和停批。省市县政府要制定关停计划,依法关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矿山;依法关闭列入煤炭去产能计划的煤矿;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保、安全标准的矿山;依法关闭现有石膏矿和严重污染环境的石灰窑、小建材加工点,停止新上石膏矿开发项目。关闭矿山,应对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暂停新增生产能力的产能过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露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露天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达不到工业品位的铁矿开发项目审批。

3.提高矿产开发准入门槛。提高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提高出让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设立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设立采矿权,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开采设计要求,前期风险勘查工作由财政出资完成。

4.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根据审批权限,对拟出让矿产地,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影响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评估论证,论证不通过,禁止开发;矿产开发项目要符合产业政策、达到环评要求、不影响公共安全、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标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切实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二)加快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1.科学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专项规划。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在全面开展矿山环境调查的基础上,省市县政府要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主要包括矿山生态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内容,明确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通过专项规划实施,全面落实矿山环境和综合治理责任,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 的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2.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综合方案制度。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5个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综合方案》(以下简称综合方案),统一编制、审查、公示、实施。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编制综合方案,绘制采前现状图和采后恢复治理效果图,明确开发利用和治理内容、期限、效果,审查通过后,要将主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未制定综合方案或方案不完善的要重新编制。相关管理部门就综合方案实施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和惩处措施,对不履行责任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严惩。

3.改革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取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废止《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通过强化监管、社会监督,解决矿山企业不履行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的问题。

4.加快尾矿综合开发利用。省市政府要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有关技术和政策,加大尾矿的综合利用力度,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矿山企业尾矿处置比例。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采选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抑制扬尘,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

(三)建立绿色勘查开发制度

1.推进绿色勘查。把绿色勘查理念贯穿于地质勘查立项、设计、施工、生产全过程。勘查工作选用的勘查方法、手段,应避免和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破坏。整装勘查全面退出自然保护区,除财政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和国家及我省清洁能源、新能源、战略性新兴矿产勘查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不得安排一般矿种勘查。加大地热、浅层地温能、矿泉水、干热岩、综合气的勘查开发力度,为减少燃煤、防治大气污染提供清洁资源。

2.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按照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标准,促进生产矿山改造升级,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争取国家支持,建设承德市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带动全省矿产资源的绿色开发。

3.推广绿色开采技术方法。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并强制推广,推动保护式开采,最大程度减少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完善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

1.加强调查评价与动态监测。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构建监测平台,实施动态评价与监测。认真执行矿产“三率”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标准,及时掌握储量变化情况,随机抽查“三率”指标执行情况,将“三率”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

2.坚持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储量评审要按照《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要求,加强对共伴生矿产的评价,对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综合设计、回收。建立边界品位动态更新机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推广与科技成果转化。

3.加强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对我省矿产资源经济潜力及竞争力进行分析评估,全面掌握我省各类矿产资源经济价值、国内外竞争力,探索矿产资源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和途径,围绕实现矿产资源的保值和增值,合理规划资源资产的开发时机、规模和方式,使我省优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更大,努力实现资源资产投入产出效益的最大化。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省市和资源丰富的县(市、区)要编制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重点压减与煤炭、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行业配套的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勘查区、限制开采区。规划一经批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二)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取消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鼓励优先选择招标方式,招标过程中重点评价投标人的资源利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安全生产能力以及资金、技术、诚信等综合条件。健全公开、公正、高效、透明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矿业权出让竟争性环节全部纳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加强对矿业权转让行为的监管,严禁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整合重组。按照“政府主导、规划管控、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综合利用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和排放不达标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重组,通过整合重组,提高办矿规模,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平,重组矿山明确主体后,按已建矿山办理相关手续。露天建材矿山,在控制总量、减少矿山数量和完成原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前提下,经综合评估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可不受暂停新上露天矿山开发项目审批限制,在有环境承载力的地带建立集中开采区,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开发、管理,实现企业管理先进、资源利用集约、开采方法科学、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

2.鼓励矿山企业转型。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发展,把积累的资本投到绿色产业。矿山企业申请转型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由省统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在土地规划调整上给予支持。在矿山废弃地上建设生态旅游、休闲养老等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矿山公园,保护矿业遗迹,发展矿业旅游。

3.建立矿山退出补偿机制。对主动申请关闭的矿山,按照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和奖励;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的矿山,按照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矿山,依法处置后,可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等费用,但不给予补偿。对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赖资源型产业的县(市、区), 尤其是张家口、承德两市,省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资金、项目、财税政策上给予支持。

4.支持矿山废弃地复垦与治理。在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废弃地修复绿化过程中,各级地方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渠道,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按照《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开发复垦工程,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废弃地复垦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到异地使用。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和生态恢复的原则,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场内残垣断壁进行平台式治理,可以回收残留资源,用其收益进行治理。对残留资源,县级政府要组织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恢复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县级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治理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治理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四)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责任

1.落实治理责任。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恢复治理主体,要按照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综合方案要求“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并如实将上年度完成情况及下年度计划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部门报告,各部门要及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

2.创新机制,科学治理。坚持谁治理、谁受益,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投资人和使用人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采用PPP 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突破财政资金不足制约。因矿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开展恢复治理,解决治理成果的后期管护问题,实现治理成果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将矿山环境治理交由第三方,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鼓励矿山企业参与矿山地质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探索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

3.推广治理新模式。总结和推广武安市尊重群众意愿综合整治模式;三河市社会资金治理模式;保定市满城区废弃矿山治理与养殖、土地复垦相结合治理模式;秦皇岛浅野水泥、承德冀东水泥“边开采、边治理”模式;隆尧县石灰岩矿全面关闭整体恢复治理模式;沫源县建设矿山公园发展矿山科普旅游治理模式;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新技术新方法治理模式等,以点带面,加快恢复进程,提高治理水平。

4.加强技术服务。省地矿局和国有地勘单位要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对各地的矿山环境治理在技术、方法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五)加强矿产开发活动的全面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对矿产开发活动实施监管的内容、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综合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三废”排放、安全生产、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火工品使用、资源开采和土地使用等实施全面监管。做好矿山(井)关闭退出后的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关闭矿山(井)复工复产、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山(井)关闭后原矿区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地质环境等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矿山企业诚信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研究制定或修订本部门行业对矿山企业失信行为评价标准,采取信息公示、共享方式,充分利用信用平台,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六)深入推进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在完成前两年任务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对1024个有证露天矿山停产整治和17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2018 年全面完成任务,并制定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至2020 年实现生产矿山全部达标生产,责任人灭失矿山迹地治理率达50%。要因地制宜,一矿一策,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对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强化联合执法。整合各部门执法力量,强化联合执法,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全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水利等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常态化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矿业权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充分利用卫星导航、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加强对矿山、矿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对发现的破坏生态、超标排放、扬尘污染行为,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行动,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和未按要求停产、擅自生产的,一经查实,由市县政府给予举报人2000~5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保护负总责,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开发管理力度,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坚决杜绝管理缺失、不计后果、破坏环境的无序开采行为。省政府每年将矿山关停、矿山环境治理和尾矿综合利用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到各市政府并签订责任状,纳入环境保护考核目标。各市也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年度任务完成。有关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努力形成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相互协调的新格局。

(二)部门责任分工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时发布产业禁止目录,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组织研究和强制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布局不合理等矿山(井),并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严禁提供火工品。

3.财政部门负责按预算拨付相关专项资金,及时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落实治理、补偿、奖励等费用。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无采矿证和越界开采拒不退回、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井),并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督管理,提供矿山环保标准,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特别是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地下水的矿山(井),提出整治、关闭的具体意见。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予资质的矿山建设、生产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质量检测资质等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破坏。

7.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标准,组织研究和强制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技术和政策,加大尾矿的综合利用力度。

8.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井),并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加强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

9.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大量疏干抽排水、加重区域地下水超采的矿山,不得通过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的矿山,要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建立重点监控用水矿山名录,实施重点监控。加强对现有矿山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10.林业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治理绿化苗种选择、种植和养护技术指导,保障矿山绿化效果。

11.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电力企业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停产整治矿山企业,当地政府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责令矿山企业拆除或停运相关生产设备,电力企业配合当地政府在相关设备供电侧加封,并留存工作记录。

(三)严格执纪追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读职失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问责,严厉惩治官商勾结、充当保护伞、利益输送、干扰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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