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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文 强化协作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摄影/胥林峰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以检察公益诉讼推进自然资源领域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020年6月8日)

 

为进一步加强协作,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自然资源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高检会〔2017〕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督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门肩负着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两统一” 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谁破坏谁担责”生态保护基本原则,是协同之诉、监督之诉,有利于促进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有利于强化对自然资源管理的外部监督,有利于降低廉政风险,避免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重塑行政机关外部执法环境,共同保护自然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极易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自觉依法全面履职,严格履行耕地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自然 资源违法行为查处、专项资金监管等职责职能。2020年重点以耕地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改革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 按照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加大对土地批而未供、闲置、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落实最严密的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要求,切实保护好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矿业转型绿色发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 保护生态环境。

对耕地保护、绿色矿业发展等自然资源领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属实的,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积极履职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受侵害已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或者违纪线索的,移送 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全面履职,应当以是否已充分运用现行有效手段监管发现问题、是否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运用法律规定的行政监管措施解决 公共利益侵害问题等认定履职尽责的标准。对于自然资源部门已经采取措施、正在积极履职的,如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为决定并 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缓 采用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监督。

三、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探 索建立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机制,将磋商机制贯穿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至终结前全过程。对于发现的自然资源 领域可能存在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立案调查 的,检察机关可以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磋商,进一步掌握自然资源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履职的难点,从检察公益诉讼所要达 成的目的出发,评估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 效果,研究确定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达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起一件、影响一片、规范一类的双赢多 赢共赢办案效果。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配合调查并积 极整改落实。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组织开展对照自查,确属未 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整 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经磋商后认为所实施的整改 措施已经达成一致效果的,检察机关审查后终结案件;对于在规定期间内不积极配合调查的、不认真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国 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受侵害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出庭应诉,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 的生效判决。

四、畅通自然资源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与同级检察机关建立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每双月末将行政执法、勘验检查、卫星遥感等手段发现的违法信息及 其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具备条件的市州,可 以选择一至两个县,将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平台中相关违法用地、土地闲置等数据延伸同步推送至同级检察机关,丰富公益诉讼案 件线索。

(二)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情况反馈制度。省自然资源厅与省 人民检察院每半年相互反馈一次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就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典型或疑难复杂公 益诉讼案件处理、公益诉讼成效以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等情况进 行交流,有关情况可在检察系统或自然资源系统内进行通报。遇重大、敏感问题或情况,双方可随时反馈信息。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双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 会议,共同研讨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有必要指导和推动工作的一致意见事项,可以以会议纪要 等形式明确印发全省各地。

(四)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就公益诉讼涉及自然资源领 域的重点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检察机关联系, 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联合专项行动或联合挂牌督办等,充分发挥检 察机关公益诉讼、刑事司法等法律监督职能,推动自然资源领域 重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五)建立人员交流培训制度。为推进全面依法履职,加大 对检察公益诉讼和自然资源管理业务的了解和认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举办相关业务培训时,可以邀请互派人员讲座和参加培训。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专业事项出具意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条件成熟的市县,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互派重点岗位骨干挂职或跟班,进行短期学习交流。

(六)建立日常联络联动机制。检察机关由负责公益诉讼业 务的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法规处(科、股)负责建立公益诉讼日常联络,负责信息的传递、情况通报及相关会议的召集等工作。

五、共同营造自然资源公益诉讼良好氛围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的重大意义,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双方应当共同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强化服务大局意识,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支持,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要共同努力、协同推进,通过联合发布公益诉讼典型 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年度分析报告或白皮书等方 式,加大对公益诉讼制度及成效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共建共治共享,营造良好的检察公益诉 讼氛围,以检察公益诉讼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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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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