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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12条标准


河北矿山生产建设标准

2020年5月14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75号),就矿山生产建设提出12条标准。
1、矿山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未列入产业禁止目录;2、达到最低生产规模标准;3、有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会信用代码;4、有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5、有论证意见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6、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设计已经论证;7、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已经安全、环境保护验收合格,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验收合格;8、生产矿山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9、取用地下或江河湖泊水的,有取水许可证;10、矿山污染物排放得到许可;污染物排放没有超过规定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标;11、采矿和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有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开采区域内的道路、场内运输通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矿物、矿渣堆场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开采、加工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系统运行正常;12、矿山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要做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处理后的出水达到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标准要求;采矿产生涉水面源污染,已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自然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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