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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采矿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政策提示

采矿用地,是长期以来各地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由于受规划规模、新增指标、占补平衡等限制,采矿用地很难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实际中,大量使用多年的采矿用地,都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对采矿用地能否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目前从国家层面并无法律和政策依据。


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在广西平果铝土矿开展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后在广西扩大了试点范围。2018年,原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对包括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在内的各类临时用地管理的专题调研。2019年,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06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出,将研究制定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完善采矿用地政策。2021年,自然资源部起草了《矿业用地、用林(草)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形成政策成果。


2010年,河北省曾以试点方式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模式,出台了《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但试点工作于2017年停止。2020年,甘肃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提出采矿用地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不满4年的,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

通知

甘资规发〔2020〕5号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加强采矿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 合理界定采矿用地范围

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采矿用地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二、统筹规划采矿用地空间布局

将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强化项目用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协同性。对已取得采矿权尚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将于近期办理采矿权,且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矿用地,可依法依规一次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采矿用地需求和布局,将采矿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清单。采矿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规划明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支持认可的能源开采项目,可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原则上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规划采矿用地。

三、 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统筹安排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用地,在建设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计划指标与当地年度存量土地处置直接挂钩。

四、 提高采矿用地审批效率

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建设的采矿用地,应办理用地预选。若项目已建成,不再开展节地评价,省政府审批的用地可不再办理用地预选,但均需按规定详细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以及各功能分区的建设内容、用地规模、土地面积等情况。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可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合并,在办理采矿许可环节审核把关,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评估内容。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不需办理压矿审批。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按照年度生产任务一次性申请报批用地。

五、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

采矿用地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不满4年的,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但必须进行合理补偿;4年以上的,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须有偿使用的,可采取协议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其中,以租赁方式提供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协议出让的,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有偿使用。

采矿用地既涉及矿产开发,又涉及土地利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着力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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