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规局收到申请后,于同年11月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县自规局)发出《关于某村用地自查工作的函》,要求某县自规局针对任某等人申请事项进行自查。同月,某县自规局向某市自规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载明未发现违法占(征)地行为。而后,任某等人以某市自规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其查处申请回复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某市自规局为证明其已向任某等人作出回复,提交了以下证据:1、会议《签到表》,该《签到表》上参会人员名单中包括任某等人,但签名笔迹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任某等人签名笔迹不一致。2、答复反馈见面会《现场照片》,但该照片上未标明是否包括任某等人。3、《监督检查情况反馈座谈会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为打印件,无参会人员签字。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市自规局对任某等人查处土地违法申请具有依法查处法定职责,其未对任某等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回复明显不当;某市自规局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对任某等人的查处申请予以了回复,遂作出决定:责令某市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内对任某等人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并予以回复。本案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土地违法投诉举报申请后,是否应当回复以及应当以何种形式回复,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申请后是否应当回复无明确规定,故可以不予回复;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申请后是否应当回复无明确规定,但依照程序正当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回复,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的处理
需厘清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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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投诉举报申请是否应当回复
目前,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投诉举报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投诉举报接收和办理不统筹,同事不同办问题大量存在。对于投诉举报信件,信访渠道收到的就通过信访途径转办和处理,执法渠道收到的则通过执法途径办理,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2.案件转办不规范。有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申请转办后不告知投诉举报人,有的将投诉举报申请转交给被举报人办理;
3.投诉举报申请层层转办,绝大多数不跟踪查处结果;
4.因投诉举报申请不告知不反馈结果,引发了大量不作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那么,接到投诉举报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回复投诉举报人?
根据程序正当原则要求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的理念出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人反映事项后应当主动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此,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明确规定:“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根据上述要求,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申请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对投诉举报事项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查处职责的,对当事人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性告知,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投诉举报申请回复的方式
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申请后,应当以何种方式回复当事人?对此认为,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和便利。基于此,行政复议机关认定,为投诉举报人及时获悉违法举报处理结果,某市自规局应当按照投诉举报人要求的回复方式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
对于投诉举报回复内容,具体应当包括:
✦ 行政机关查处过程,即收到举报投诉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现行有效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具体调查程序包括: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形成处理报告。
✦ 当事人投诉举报事项是否构成违法查处立案条件。
✦ 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对当事人反映的违法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实作出结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告知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当事人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全面回复,即对回复事项不遗漏,否则构成回复内容不当。
(三)某市自规局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某市自规局主张其对任某等人投诉举报申请已经作出回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交的《签到表》中任某等人签名笔迹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签名笔迹不一致,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现场照片》上未标明是否包括任某等人,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监督检查情况反馈座谈会会议记录》为打印件,无参会人员签字,同样也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因此,某市自规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故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证据的“三性”要求认定某市自规局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针对本案查处结果向投诉举报人予以了回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是正确的。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申请应当回复
本案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投诉举报申请应当回复。近年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数量增长较快,其中投诉举报类案件占比增加,成为新的增长点,为第二大主要类型,要求履行违法查处职责的案件逐渐成为新的热点,案件类型主要集中突出在征地补偿等重点领域。
投诉举报类案件逐渐增多的主要原因:
✦ 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提升;
✦ 司法机关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对投诉举报类案件以立案后审查为原则,对行政机关履行违法查处职责的监督加强,纠错力度加大;
✦ 信访事项分流和引导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渠道反映举报投诉类问题增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总体要求是:有职责、要办理、须告知;无职责、可转办、须告知。
本案属涉群体纠纷,当事人人数较多,其处理结果产生社会影响较大,往往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因此,更要依法妥善处理此类型案件。
(二)行政行为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根据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以及高效便民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和便利。
本案从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要求某市自规局在办理违法线索投诉举报案件中,应当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及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回复,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而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
本案的处理,对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意义。
(来源:四川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