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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粮化”问题,不适用行政处罚的,可责令整改,给予处分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4-01-10

处罚与整改

处罚与整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均属于违法。

目前对涉及“非粮化”的行政处罚,比较明确的只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从法院判例看,对养殖项目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适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三十三条规定。


对其他“非粮化”行为,比如在耕地上种树;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上种草皮、修建农村道路;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未备案、未落实进出平衡、未上图入库等,虽然相关政策有禁止性规定或管控性要求,但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中的“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涉及解释问题。关于解释问题,推荐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整改,一般是指上级部门对在行政检查督导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或纠正,以消除违法违规状态。
与整改关联的是“责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对“责令”行为予以明确:除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外,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属于行政处理。责令行为具有可诉性。



据中国政府网5月19日消息,群众反映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坪坊村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种草皮,自然资源部组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实地核查推动整改到位。


荆州市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洪湖市新滩镇坪坊村违规将500多亩基本农田流转给他人种植草皮,且多次整改不彻底,仍有耕地继续被用于种植草皮。


国办督查室收到群众留言经初步核实后,转自然资源部核查办理。


自然资源部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责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调查处理。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2021年5月,新滩镇政府首次接到群众举报后,即开展了实地核查。核查发现,2021年4月,洪湖市新滩镇坪坊村村委会将1070.8亩永久基本农田流转给洪湖市鸿信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后,该合作社将其中2个地块合计483亩用于种植草皮(其中地块一面积约246亩,地块二面积约237亩)。该行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中“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规定。新滩镇政府要求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规行为。2021年7月初,该合作社对地块二的237亩种植草皮进行了翻耕,但未对地块一246亩耕地上的违规种植行为进行整改。


8月3日,新滩镇政府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责令坪坊村村委会督促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规种植行为。截至11月底,该合作社将地块一246亩全部翻耕。但是,此后该合作社于2022年3月在已完成整改的地块二上擅自复种90亩草皮。4月初,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新滩镇政府召开现场整改会,该合作社对地块二的90亩草皮和147亩闲置耕地进行翻耕,全部播种玉米。4月12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赴坪坊村开展实地核查,确认该合作社承包的1070.8亩土地全部恢复为耕地。


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滩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以及坪坊村村委会在处置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问题中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自然资源部表示将继续做好该问题的跟踪督办,并将此类违法违规利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列入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重点整改内容,强化具体措施,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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