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用地,新增和存量,处置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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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定:卫片图斑所涉及的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属于存量建设用地。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当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但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进行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对由于翻新、翻建、新建行为,有两个判定标准:
一是地类,如果是建设用地但不符合规划的,属于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如果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属于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二是追溯时间,主要是对违法用地向前追溯时间。《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提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追溯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后调整到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最新的判定标准,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土地卫片执法地类套合统计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974号)规定,一般追溯到2009年(二调成果地类)即可,不再向前追溯。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C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时间节点:两“通知”印发时间
另外,在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中明确,2021年新发生的永久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和擅自或超标准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属于新增问题,应整改恢复为耕地。
在整改政策上,明确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实难以恢复的,可通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方式补足,但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一般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的,必须恢复整改为耕地,不得以“进出平衡”方式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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