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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未备案如何查处?

白建军 自然微论坛 2024-01-10


在日常执法和卫片执法检查中,经常遇到一些未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其中有的涉及占用耕地。针对设施农用项目用地不规范以及在执法中难以把握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设施农用地的性质,管理方式以及未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如何查处等方面浅谈对设施农用地执法监管的思考。

设施农用地的性质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落实进出平衡。设施农业项目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方式

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此前政策比较宽松,由乡镇备案即可在卫片执法中,对占用一般耕地但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设施农业项目,也只是要求督促备案即可。但新的政策对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用了批准一词,还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用地上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进出平衡。其实最关键的是要上图入库。备案由乡镇负责,上图入库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只是备案了但没有上图入库,在管理中是不予认可的。

未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如何查处

一、对确实属于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拒不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等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应当属于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未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不属于违法建设用地。
二、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的,但其中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三、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的,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非农业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当依法查处。
四、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为名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属于违法用地,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按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作者:昌吉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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